省人社厅:我们是汉寿县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公务员,在这里想请教我们的退休金问题。根据国家新的工资调整政策我们是属于中人,那么中人是什么政策?为什么我们还是按2014年10月1日前在职工资计算退休金?那么,我们参与了新的工资套改后所增加的部分给不给?什么时候给?今年已经是第三年了还没有给,有的退休人员都已经去世了,这好像工作效率太低了吧。对于汉寿的公务员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我们2014年前都是按工资总额的3%缴纳了社会保险金的,这个又怎样计算?谢谢。
尊敬的网友:
你在红网上《关于退休金相关问题的咨询》中反映四个问题:一是中人的基本养老金计算是什么政策?二是对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还是按2014年10月1日前在职工资计算退休金?三是重新计算待遇后增加的部分给不给,什么时候给?四是2014年前按试点制度个人缴的3%怎么处理?
现将网友咨询的情况回复如下:
一、中人是指符合新制度的参保条件,已纳入新制度的人员中2014 年 9 月 30 日前参加工作、2014 年 10 月 1 日后退休、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金,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在改革的初期,为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后待遇不降低,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 2014 年 9 月 30日改革前参加工作、2014 年 10月 1 日后退休的人员,设立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过渡期。过渡期为10 年(2014 年 10 月 1 日—2024 年 9 月 30 日)。参保人员在过渡期内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新办法计发待遇标准(含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 年 10 月至 2015 年 12 月)发放超出部分的 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发放 20%,以此类推,至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发放超出部分的 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不再对比老办法。具体按《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2 号)文件执行。
二、退休人员按2014年9月的标准计算退休费的问题。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基本离退休费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湘人社函〔2015〕295号)文件的规定,在国家和我省作出新的规定前,对养老保险改革10年过渡期内退休的“中人”,暂按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管理权限办理退休审批(备案)手续,发放退休证。办理退休审批(备案)时,应一并核定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关于养老金“老办法待遇标准”计算公式涉及的相关退休费待遇标准。具体包括:基本退休费、退休补贴、按湘政办发〔2015〕79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和退休后其他继续发放的项目。其中基本退休费,按本人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和改革前计发退休费办法计算(退休费计发比例按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计发比例执行)。退休补贴按2014年9月本人职务对应的标准确定。也就是2014年10月1日以后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暂时按老办法进行计算和预发。
三、2014 年10 月 1 日后至改革正式启动实施期间办理退休、按原机关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计发办法计算并预发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在正式启动实施后,从退休时起按改革后的新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期间已领取的预发待遇与重新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之间的差额,按规定结算、多退少补。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的时间待全省统一部署。
四、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原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社发〔2017〕17 号)文件的规定,2014 年 10 月 1 日后,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改革后的新制度参保范围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包括已退休人员),在职参保人员按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原试点个人缴费本息(原个人缴费部分3%),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个人缴费本息部分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有支付能力的地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也可在启动时一次性退还本人。参保人员改革前已经退休的,原试点期间个人缴费本息在启动时一次性退还本人。我县的已纳入新制度的在职人员会采取将原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职业年金的办法,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启动退休人员待遇重算时一并退还。
特此回复
汉寿县机关社保处
2017年4月21日
2017-04-19 09:30: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