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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现代城项目农民工的一封公开信

2018-9-15 18:37:08发布84次查看
一、基本情况:我们是来自五湖四海近千人的农民工,于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在湖南安乡县现代城项目付出血汗辛勤劳动的农民工,很不幸、很悲哀、很不光彩的到安乡县该项目做工,做工不到2年而讨薪讨了5年。虽然有法律有政策,但农民工只有力气,没有钱、没有关系、更没有人情,所以在安乡县,包括您所管辖的安乡法院跟本不依法,只依权势、金钱、关系。我们32位代表近千名农民工讨薪5年了,于2015年12月底依法向安乡法院递交诉状,2016年1月5日收到传票,规定2月22日开庭,程序一般。22日外地农民工扑风扑雨专程赶到安乡法院,没有想到被告代理人史纯云律师收买法官说不开庭,而法官全听他的,史纯云说他25号才有时间,结果法官就说25号上午9点,没有金钱驱动,法官会听律师的吗?农民工的利益谁保护?这有法律依据吗?25号开了庭,为何久拖不判?几乎每天都有代表找法院,中途找到经办法官并且还要我们代表撤诉,本案有领导打招呼,被告势力大,难判,不撤就只能拖,确实难为了法官。9月31号收到判决书,而判决书落款日期又是8月30号,法官解释是本院潜规则,只要有干扰案子的都把判决书弄书造假日期。10月24日才收到上诉状,12月15号常德中院立案开庭,本案三方都没有新的证据,应该判决很快,2017年1月6日止还未判?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八条: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国办法(20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请问您管辖的法院依法吗?一般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上诉期限15天,二审3个月,立案是否7天,您管辖法院本案传票2016年1月5日,判决书落款日期8月30号,10月24号才上诉,12月15号通知立案开庭,在本案司法为民、依法办案、让人民群众每件案子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可能吗?恳请您凭着良心、责任、担当严查。谢谢!安乡县讨薪5年之久的32名代表近千名农民工。2017年1月6日
安乡法院!特别是执行局!我只能!呵呵...
安乡法院明显违法,政府官员腐败,在安乡显然"权大于法"血汗钱早被吞了.
2017-01-06 22: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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