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家住蒸湘区的蒋奶奶老伴不幸生病去世,老人悲痛交加,痛苦不堪,有时清醒有时糊涂,患上老人痴呆。老人育有一儿一女,因儿女都要上班,无法亲身照顾老人,听人介绍于2016年2月27曰把老人送进了雁峰区福星老年公寓,希望老人能安享晚年。谁知一个半月不到老人在养老院摔伤造成左肩左侧肱骨骨折,家属主动承担了医药费,希望这样的事情不要再发生,养老院能够加强对老人的照顾。不知道是不是家属的善良及仁爱宽容助长了养老院的不负责任。2016年7月5日下午三点不幸的事再次发生了,老人在养老院第二次摔伤了,造成股骨腰椎多处骨折,可恨的是老人在养老院摔伤当天,养老院对老人不闻不问,没有进行任何救治,也没有通知家属。摔伤骨头疼痛是非常剧烈的,常人无法忍受,何况是一个6旬多的老人,现在想想,老人那一晚是在怎样的躯体疼痛和身心煎敖中度过的,如果上天有眼,老伴在天上看到了这一切会怎样……我无法想象。7月6日早上养老院的护工发现老人右腿出现高度红肿剧痛,吓了一跳,10点多终于给老人的儿子打电话了。等到老人的儿子火急火燎地赶到时,映入眼前的一幕是60多岁的老母亲孤零零地躺在养老院的木床上不断地痛苦呻吟着,养老院的领导和护工阿姨们:请问你们在摔伤后的20小时时间里你们都在做什么?表现得如此无情,如此冷漠,如此残酷。你们就没有受到良心的拷问和遣责吗?老人的儿子赶紧讯速把母亲送到南华附一进行救治。
安顿好老人,家属第二天赶到养老院,原本是想和养老院来协商老人的治疗,眼前的一切让家属不敢相信,本来就不大的院子里杂乱不堪,到处堆放着废弃的木料,钢材,沙石,水泥,一到三楼的地面和楼梯间,过道里也到处都是。当天,老人的儿媳就在一楼被砖块绊到脚扭伤了腿,所幸不是很严重。有照片为证,这是当天在福星养老院家属拍到的照片。大家看看这就是家属在老人摔伤后在养老院看到的情景,试问这样的环境老人上下楼,行走,能不摔倒吗?家属想知道老人是摔在哪里,问养老院的负责人,回答说不知道,没人看见。问护工阿姨,回答说当时在洗澡,也没看见。老人在养老院摔伤,竞然没人知道摔在哪里?还是摔伤的地方可疑,不能说?大家都是明白人,你懂的……。
后来家属多次与养老院协商,养老院院长邓先生和夫人态度强硬,声称不会对老人负责。真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于是家属只好拨打110报警求助,我要给民警叔叔点赞,多次帮助家属与养老院调解,最终双方各自垫付两万元医药费。在医务人员及家属还有护工罗阿姨两个多月的精心照顾下,老人恢复得还不错,由于经济原因,只好接老人出院回家休养。经伤残鉴定,老人为八级伤残。为了给老人讨回公道,家属相信法律是最讲公平正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雁峰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开庭审理了此案,谁又曾想养老院竟然敢公然亵渎我们神圣的法律,践踏法律的尊严,找人作伪证。假的真不了,真的假不了,人在做,天在看。此案还在审理中,未完待续。在这里我要指出养老院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过错。一:老人在养老院摔伤与养老院没有对老人尽到照顾的责任与义务有关。二:老人摔伤之后养老院对老人没有进行及时救治。三:养老院在装修期间建筑材料乱堆乱放是造成老人摔伤的直接原因。四:养老院事后直接推卸贵任,态度恶劣。
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老人按约定向养老院支付了费用,养老院就应当对老人的身心健康负责,养老院是老人的“实际监护人”,老人在身体与精神各方面均无法与正常成年人相对比,这就需要养老院真正履行监护职责,而不能“只拿钱不尽义务”,否则,老年人丧失了来养老院养老的意义。另外,老人受伤地点在养老院,受伤过程及原因均在养老院的控制范围内,老人受伤的事实经过养老院具有直接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如养老院无法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全额赔偿老人的一切经济损失。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养老院的两位证人均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位是养老院的职工,另一位是养老院的入住老人,与养老院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样的证人作证你能信吗?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此类与当事人具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具有法律效力。养老事业是良心事业、道德事业,人人均会有老去的一天,让养老院承担本案全部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我们也真正希望养老院能从本案中吸引经验教训,真正用心去为老人服务,给全天下老人一份安心、舒心。
太不负责了!
2017-04-18 01:06: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