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南省株洲市民银建文,今借此平台,公开实名举报株洲市公安局涉嫌伪造《湖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事实如下:
2014年9月9日,我向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桂花派出所报案(被诈骗案),9月10日予以受理,受案登记文号为荷公(桂)受案字〔2014〕7388号;湖南阳光警务执法公开系统告知我的查询编码是:622535;查询结果:你查询的案件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为治安(行政)案件,目前正在办理中。湖南阳光警务执法公开系统网页提示:网上查询结果仅供参考,请以公安机关实际案卷材料为准。
报案时,我已将涉案嫌疑人之一的姓名、工作单位、及手机号码等信息一并例明在《报案书》上,但该案至今未破(因为我在湘警网上投诉,还曾导致株洲市公安局非法屏蔽我的相关信息,详见网上评论:株洲草根维权者将湖南省公安厅告上法庭)。我多次要求查阅相关案卷,了解案件办理的真实状况;但桂花派出所保管案卷的副所长易怀术,均以当事人不能查阅案卷为由,予以拒绝。在易怀术既不明确告知我不能查阅案卷的法律依据,又多次不接听我电话的状况下,2015-7-8日,我向易怀术发出手机短信:“请告诉我,报案人不能查阅案卷的相关规定”。但未得到回复。7月14日,我向荷塘分局投诉易怀术不让当事人查看案卷。
8月13日,荷塘分局信访接待人员当面给我打印一份没有编号、没有落款单位、只加盖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信访专用章的《答复意见书》(见附件1),答复如下:“民警请示市局法制支队,法制支队答复根据相关规定不能将案卷提供给你查阅,易所长向你进行了解释,但得不到其理解”。因该答复没有说出不能查阅案卷的法律依据,故我对该答复意见不服。8月14日,我持《信访复查申请书》和《答复意见书》去株洲市公安局人民来访接待室申请复查,接待室协警看了我的信访复查材料后,以《答复意见书》是旧版本为由,拒收我的复查材料。经我与荷塘分局信访事项承办人张文波联系获知,出现该问题的原因是,接待人员是新来的“临时工”。
8月18日,我持《信访复查申请书》和《答复意见书》再去株洲市公安局申请复查,该局信访科朱科长还是拒收我的信访复查材料,并要我先交回8月13日的《答复意见书》原件,再开具新的《答复意见书》;还声称:“荷塘分局出具的《答复意见书》,是你強行拿走的,我看了监控视频”。然后我向市政法委反映市公安局和荷塘分局均要求收回《答复意见书》原件的问题,市政法委出具《来访转介函》(见附件2);我持《来访转介函》再找市公安局,该局另一工作人员书面告知我,要新版答复意见书是硬性要求(见附件3)。
8月19日,我通过株洲市长信箱,向市公安局咨询以下问题:1、报案人银建文不能查阅荷公(桂)受案字〔2014〕7388号案卷材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附件3中硬性要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3、市公安局拒收我信访复查材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8月26日,株洲市公安局从市长信箱回复(摘录)如下:“3、关于拒绝信访事项复查申请的问题。根据《湖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信访人应持县级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原件、有效身份证件、复查复核书面申请、相关证据材料到市公安局信访部门申请复查。第十三条规定 复查复核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信访部门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补充完善时间不计入复查复核期限”。
以上涉及的《湖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应属政府主动公开的范畴,但网上搜索不出结果,其真实性不能确认,我只得向株洲市公安局(见附件4)和湖南省公安厅(见附件5)申请公开《湖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但市公安局明确表示不予受理(见附件6),省公安厅则婉拒公开《湖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见附件7)。
根据以上事实,我认为株洲市公安局有伪造《湖南省公安机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之嫌。其目的是要阻止当事人查阅案卷、继续隐瞒事实真相。
希望相关部门核实以上事实,依法作出处理。
附件:
1、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2、株洲市政法委出具的《来访转介函》;
3、株洲市公安局的《书面告知》;
4、银建文向株洲市公安局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截图);
5、株洲市公安局的答复(截图);
6、银建文向湖南省公安厅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截图);
7、湖南省公安厅的答复(截图)。
1、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2、株洲市政法委出具的《来访转介函》
3、株洲市公安局的《书面告知》
4、银建文向株洲市公安局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截图)
5、株洲市公安局的答复(截图)
6、银建文向湖南省公安厅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截图)
7、湖南省公安厅的答复(截图)
此事非同小可,怎不见相关部门出面澄清?
2015-09-10 13:52: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