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涟源市人民政府领导:
老百姓我叫刘迪斌,男,1952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塘镇河西村大山组,电话:13135384281.
二0一三年刘姓宗族在本村修建了刘家祠堂,为方便通行以付族长刘齐跃为首在我村购买了清水塘一亩六分水溏作为通行用地。当时约定价格按34800元/亩计算,共计应付购地款55680元。该水塘系一九八一年由本组刘红成记(9人)、刘长根(5人)、刘庆祥户(4人)、刘新安户(6人)共五户承包,长期以来一直由五户(共29人)共同管理、收益,按约定刘迪兵户应分得9600元(55680/29)。二0一三年付族长刘齐跃将购地款55680元支付给了河西村村支书刘陆山分配,从二0一三年开始,我户多次找村支书等相关人员,要求尽早分配地款,但长期以来刘陆山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二0一五年刘陆山私自安排村民刘春高介入分配购地款,按其分配方案,我户只按三人计算,我当时提出了异议:一九八一年获得清水溏承包权时我户家庭成员当时是按五人计算的(有当时的户口簿为证),其他四承包户也是按当时家庭人口计算,为何单独将我户家庭成员人口数减少2人?按照总人数27人分配,我户只分得到(55680/27*3)=6186元,平白无故损失3414元(9600-6186),但刘春高以“事不关已”为由,不予理采,我多次找村支书刘陆山反映情况,刘陆山非但不
予以理采,反而大吵大叫把我们轰出来。由于刘陆山、刘春高无正当理由、故意减扣我户承包人数,导致我户无端损失3414元。对于年迈的农民工来说,这是一笔自己的救剂金。在现当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村支书无故理由为摧托之由,擅自吞掉农民工的土地钱占为已有。
刘陆山系河西村村支书,受刘姓族人委托,承担清水塘购地款分配任务,应客观公正地处理分配款,但刘陆三因与我户存有历史恩怨,公报私仇,有意歪曲客观事实,未经购地人同意,擅自转委托、安排村民刘春高介入,导致我户损失三千余元,应由刘陆山承担赔偿责任。
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激化,特此报告前来,请求上级政府依法依规调解处理。
报告人;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死到他家去
2017-01-25 12:55: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