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的公诉缺陷案件我曾经揭露过多起,但是,平江的司法缺陷问题就是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结果,公诉缺陷案件还是层出不穷。今天,我仍然要用缺陷案件来呼吁平江的司法机关,希望你们积点德,千万不要残害了维权的老百姓。
仅二年,由于的张栋才组织维权而得罪了县领导,所以,打击张栋才的谋划已经布下了天罗地网。2015年元月25日,随着嫌疑人徐海军的“投案自首”,一场打击报复的执法倒钩运动在平江拉开了剧幕。随后,以张栋才为首的受到了灭顶之灾,一夜之间就成为了“黑势力的犯罪集团”。这个轰动一时的“黑势力团伙案件”,仅日在平江县人民法院公开进行了审理,笔者旁听了全案的审理过程,现将庭审查明的事实与控辩观点作些简介,希望平江的司法职能部门能够改正公诉缺陷,今后少办几个冤屈的案件。同时,我也希望平江的行政权力不要太任性了,因为你们的来头定势,已经丧失了司法公正的威严,这就是我发表此帖的呐喊目的。
2014年4月,被告人余拜根带领的28个民工因与大万矿业有限公司发生了工作场面的争议而被解除了劳动关系,随后,余拜根就有关补偿问题多次与大万公司协调无果之后,余拜根找到了张栋才,要求战友帮忙追讨劳动补偿。随后,张栋才请了湘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计算了28个矿井工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约为46.15万元。故此,张栋才以46.15万元的标准向大万公司主张了权利,但大万公司拒绝接受相应补偿。随后,张栋才向林业与环保部门投诉了大万公司的违法行为,林业部门立案之后,大万公司主动达成了20万的补偿协议(见协议)。但该协议履行之后,张栋才与余拜根平分了补偿款金。其后,张栋才又将50%的款金分给了徐海军等十多名战友。
2014年11月,被告人李红林以江东金矿尾砂坝占据了自己的承包土地为由,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包相应工程,故此发生了争议。其后,江东金矿的股东余总打电话要求“平江战友之家”的张栋才出面协调,当时,他要求张栋才以战友的情面约谈李红林等人面叙,但面叙之后,余总拿出了10万元现金送给了自己交往了二十多年的好兄弟张栋才,要求张栋才代表自己出面处理此事,但张栋才得款之后截留了14000元,将余款分给了李红林、徐海军等十多个人。
上述二件事情发生后,因为有徐海军的投案自首,平江终于找到了打击涉黑罪名,随后就是来头定势,关人抓人。现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庭审交待,他们抓进去时审了三天三夜,有时是写好,在监控之下做样审,监控之外再抓手签字按指纹。如今,“罪行”已经调查审清,案件也已经公诉。在此,我首先要说上一声,平江的警察,你们辛苦了!抓手签字按指纹,这么费劲的秘密工作,都轮到了你们的头上,真的,你们做案,确实是太不容易了。
本案在法庭之上,控辩观点出现了少有的对立。控方认为:上述二笔敲诈勒索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数额巨大,并且是团伙案件,应该判敲诈勒索罪,并且在3—10年之间定罪量刑。但辩方认为:采用控告手段追偿合法的应当补偿不是犯罪,所得款金不是“赃款”,补偿到手之后的自由处置是一种“分配”而不是“分赃”,因为所得款金不是“赃款”,同时,本案中出现的补偿协议仍然有效,未经仲裁或者是法院的审判确定无效与撤销,公权机关就不能随意践踏有效的民事调解协议。余总拿出的10万元现金给了好兄弟张栋才处理纠纷事务,这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不是敲诈勒索。因为当事人李红林的要求是要优先承包工程,没有具体索要经济补偿的过份要求,余总拿出的10万元现金是自愿给付,并且不是直接支付给了权利人李红林,而是给了第三方张栋才,要求张栋才去处理纠纷事务。依据民不告、官不理的原则,该款不应该追究责任。所以,本案的二宗敲诈勒索都是罪名不成立,应该直接宣判无罪。
本人认同辩方观点,赞同案件中的补偿协议是有效协议,协议的撤销或者是确认无效,应该经过仲裁或者是人民法院,在没有依法撤销或者是确定无效之前,司法机关不应该随意践踏他的效力,也不应该违反法定程序去否决他的效力。如果有效的民事调解协议能够随意践踏,今后,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又用什么来保障?再者,民事纠纷出现后,当事人出钱委托好兄弟出面平息纠纷,这种委托行为应该许可,结果事情摆平了。现法机关跳出来要打击,硬说受托兄弟与对方合伙的敲诈了委托人,需要委托人配合调查,协助工作,否定委托。现在,平江有了这样的热心帮忙的好警察,他们为了做案,不辞劳苦,作为平江的子民,怕—还是不怕?
本人认为:辩方观点有理,控方缺陷显著。同时,这个案件有加工制作的嫌疑,多名被告人又当庭翻供,所以,这样的案件,我认为有必要摆到太阳底下来晒一晒,希望平江法院公正判决!同时也希望新闻媒体介入跟踪,促使司法公正!
看了上贴.相信法院会公正的.特别在习主席的依法治国的方针下.也会还一个清白的.我们试目以待吧.
当事人出钱委托好兄弟出面平息纠纷,这种委托行为应该许可,结果事情摆平了。现法机关跳出来要打击,硬说受托兄弟与对方合伙的敲诈了委托人,需要委托人配合调查,协助工作,否定委托。现在,平江有了这样的热心帮忙的好警察,他们为了做案,不辞劳苦,作为平江的子民,怕—还是不怕?
本人认同辩方观点,赞同案件中的补偿协议是有效协议,协议的撤销或者是确认无效,应该经过仲裁或者是人民法院,在没有依法撤销或者是确定无效之前,司法机关不应该随意践踏他的效力,也不应该违反法定程序去否决他的效力。如果有效的民事调解协议能够随意践踏,今后,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又用什么来保障?
平江有拆除违法建的风暴,乡镇为了配合工作,申报几栋不该拆的房子作为挡箭牌,这就是领导的聪明之举。如果不去申报一些不该拆的房子,这个风暴就难禁止,所以,受害者需要理解乡镇的苦心。接访领导说了“洪斌比较蛮,现在还更蛮,乡镇没有了说话的份量,”这就是权力集中而且是大于法律的表现。
公章是代表一级人民政府.我认为合同是有效的.如果没法律效果.那盖公章的也是违法的.代表一级人民政府不应乱盖.
穿百姓之衣,吃百姓之饭,莫以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违背法律公正的事,平民百姓不能干,政府及部门更不能干,要不公信力何在?既然有人提出问题,相关部门拿出相关问题的真相来。现今法正在改进,追错要坚持终身制度,所以,以制造冤魂为功绩的腐败现象,希望能够杀车,不要一错再错了,否则,等到追责的时候也不是好交差的!
穿百姓之衣,吃百姓之饭,莫以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违背法律公正的事,平民百姓不能干,政府及部门更不能干,要不公信力何在?既然有人提出问题,相关部门拿出相关问题的真相来。现今法正在改进,追错要坚持终身制度,所以,以制造冤魂为功绩的腐败现象,希望能够杀车,不要一错再错了,否则,等到追责的时候也不是好交差的!
2015-10-23 22:22: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