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县西岩镇三合村白竹塘怎么还不修路啊?
控告书
控告人:谢四清,男,汉族,1966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430103196612101075,住成都市金牛区圃园南二路3号3栋3单元。
被控告人:代桂华,女,汉族,1964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香水乡战斗村二组,身份证号510721196410250342
被控告人:梁丹桥(系代桂华之子),男,汉族,1986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青莲镇名贤路202号附116号,身份证号 510781198601180338
被控告人:王苇,(系代桂华儿媳),女,汉族,1985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江油市中坝镇东胜路352号44栋2单元407号,身份证号码:510781198512245080.
请求事项:
1、要求以合同诈骗罪对三被控告人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2、要求三被控告人退还所诈骗我的2986余万元资金。
3、要求被控告人承担其诈骗我的资金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1952余万元(所诈骗的款项全部是向别人的借款,需支付年20-30%利息,利息截止2016年7月15日)。
事实和理由:
2012年3月,被控告人代桂华、梁丹桥向我称其在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熟人,可以凭借关系在该公司承接管道安装工程,但是需要垫资施工。为了诱骗我,骗取我的资金,取得我的信任,被控告人称,只要我愿意投资入伙,保证我的投资回报率不低于60%,并于2012年4月10日在成都就此和我签订《合伙协议书》,该协议书同时约定:我和被控告人共同组建合伙公司,承担管道安装施工任务。在甲方未拨付工程款之前施工,合伙人根据工程任务需要筹借资金,筹借资金的融资成本利息按当时市场行情(年息20%至30%)确定,计入当年工程项目成本。合伙人的融资借款是合伙人代为合伙公司融资,公司收到工程进度款后,优先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年未结算进行利润分配。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公司股东不得将公司的资金挪作它用,并规定了合伙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合伙人如违反本协议及《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没能经受高利诱惑,自此开始遭受了三被控告人系列诈骗,被骗本金2986万余元。其中,向被控告人代桂华指定账户转款1716余万元,向被控告人王苇账户转款1254余万元,转入被控告人梁丹桥账户15余万元。
1、在签订前述《合伙协议书》前后,被控告人代桂华、梁丹桥声称已经接到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的管道安装工程,工程规模有500万元,需前期启动资金300万元,要求我按约为组建的合伙公司筹借工程垫付资金,并称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工程的规矩是先施工后签订合同,且组建的合伙公司正在注册过程中,待合伙企业工商注册成立后再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我出于对被控告人的信任于2012年3月15日至2012年4月18日多次通过招商银行成都分行西安北路支行(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北路83号)向被控告人代桂华指定账户转账共计293万元人民币。
2、2012年5月,被控告人代桂华、梁丹桥又声称接到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另一管道安装工程,工程规模700多万元,先施工,后签订承包合同,待合伙企业工商注册成立后再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又需前期费用200万元,要求我按约为组建的合伙公司筹借工程垫付资金。我于2012年5月4日至2012年6月6日分多次通过招商银行、建行和农行成都金牛区网点转账向被控告人代桂华及王苇累计支付204.59万元。
3、2012年6月,被控告人代桂华、梁丹桥又声称接到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云南芒市、丽江、弥渡等三处中缅线管道安装工程,有5千万规模,先施工,后签订承包合同,待合伙企业工商注册成立后再与发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前述工程没完工结算,需准备上千万资金,要求我按约为组建的合伙公司筹借工程垫付资金。我于2012年6月13日至2013年7月19日分多次通过建行、兴业银行及中国银行、招行成都网点转账及现金方式向三被控告人累计支付1037万余元。
4、2013年8月,被控告人代桂华、梁丹桥又声称接到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梓潼县和江西西三线东段管道安装工程,工程规模1个亿,先施工,后签订承包合同,前述工程没完工结算,需筹借2千万左右资金,要求我按约为组建的合伙公司筹借工程垫付资金。我于2013年8月5日至2014年8月26日分多次通过招行及建行、工商银行、成都银行成都金牛区网点以转账向三被控告人累计支付1450万余元。
5、我为组建的合伙公司筹借工程垫付资金,该资金来源都是向我的亲戚朋友借的,当时承诺按年息20%至30%。我在2013年5月前,被被控告人诱骗骗取1486余万元巨额资金后,被控告人为诱骗我继续为其筹借巨额资金,从2013年5月至2014年7月期间分次支付我少部分利息共计394万元,而此期间我被被控告人诱骗继续为其筹借1500余万元巨额资金
我和被控告人签订《合伙协议书》后,合伙公司至今没有成立、及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也没有“合伙公司”与发包方签订的书面工程承包合同。从2012年3月-2014年8月,我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先后向我的亲朋好友筹资借款2986余万元交付三被控告人,三被控告人至今没有返还一分钱借款本金,更不说年未结算进行利润分配,仅为诱骗我继续为其筹借巨额资金,只向我支付小部分利息款项。在合同履行期间,当我要求三被控告人提交“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合伙企业”承包工程的承包合同及相关材料和数据、及“合伙企业”的财务账、及我投入资金具体去向的账目凭证、及要求返还我筹集部分借款本金和利息时,三被控告人以各种理由推脱。被控告人以签订《合伙协议书》为手段,目的是骗取《合伙协议书》约定的我作为合伙人筹借的工程垫付资金。2014年9月,三被控告人的诈骗行为暴露后,三被控告人逃匿。被控告人涉及上述项目要我筹集资金时,对我表明是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工程的规矩是先施工后签订合同,待合伙企业工商注册成立后再与发包方签订合同,且上述项目规模共计承包额度为1.6亿元左右,前期的工程款项尚未给付,所筹借资金实际全部用于工程项目上,且公司财务账目正常,但被控告人逃匿后我到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了解,嫌疑人代桂华、梁丹桥隐瞒我挂靠其他公司已与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承包合同,且上述项目共计承包额度仅为3570万元,且实际已经领取工程款2千多万元。后我查询被控告人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走向,发现我向被控告人汇款大部分转移、挪作他用、挥霍。因被控告人对我故意隐瞒项目承包合同、承包额度、项目回款、我向被控告人汇款的去向用途、合伙期间财务账等重大事项真实情况,导致我产生错误认识,我基于错误认识导致我被骗不断向三被控告人汇款,导致我被诈骗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伙协议书》过程中,采取以对我隐瞒真相:隐瞒其挂靠其他公司与发包方签订的相关承包合同、及总承包额度、及实际已领取大部分工程款、及我向被控告人汇款的真实用途、及合伙期间的财务账等涉及合同履行的重大事项真实情况,及小部分履行合同给付利息诱骗我继续履行合同筹措巨额资金等欺骗方法,骗取我的巨额资金后逃匿,所骗取的巨额资金后已大部分转移和挥霍,依据《刑法》路肯定是会修的,最主要的还要看村干部怎么安排
2016-10-24 17:32: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