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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高管局收到赔偿金后非法扣车61天的控告书

2018-9-14 5:27:31发布42次查看
关于对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收到赔偿金后非法扣车61天的侵权控告书
控告人:刘辉,女,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系湘u61777和湘u1353挂拖车的车主,身份证号码43313019750517****,现住湖南省龙山县民安镇,电话18607438181。
被控告对象: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控告请求:请高层机关责成被控告人赔偿无理扣押61天的直接经济损失费按1000元/天×61天=61000元人民币支付给控告人。
控告的事实与理由:于2017年4月8日22时48分许控告人聘请的司机师孝煌驾驶着湘u6177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向东至长沙—张家界行驶,遇路面湿滑操作不当,车辆与隧道内左侧护壁发生碰撞反弹又撞到中央隔离护栏,未造成人员受伤,只造成轻微的设备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于当日被控告方下达了路政赔偿字(2017)第003850号湖南高速路赔(补)偿通知书。控告人通过师孝煌的告知后于2017年5月11日按照赔偿清单支付给被控告方的赔偿费3440元人民币,有收款凭据佐证此事,被控告方收到赔偿款后,就应当依法依理的放回被扣的湘u61777重型半挂拖车归控告人从事车辆运输经营工作,而被控告方滥用职权侵犯控告人的车辆经营权,造成扣押停车61天的运输活动,直接经济损失61000元的损失。
控告人的车辆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足了强制性保险金,又交了商业保险和不给免赔的保险,一切赔偿责任全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理赔。由于被控告方采取行政不作为的乱作为行为,于2017年7月12日才放回被扣押的湘u61777号重型牵引挂拖车让控告方开走,被控告方不按依法治国的核心理念执政,触犯了《宪法》第41条、《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非法无理扣押控告人的车辆是明显地侵权行为,应承担行政赔偿的侵权责任。
被控告方把“两学一做”当作耳边风,把百姓的利益而不顾,仍然使用以权压法,践踏《宪法》和法律的威严性,对被控告人无理扣押车辆61天的侵权行为,控告人依法向具有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部如实的提出举报控告书。内容真实可靠,无有半句假话,愿承担控告不实的相关法律责任。盼红网栏目组审核文帖后早日刊发为谢!
特此控告!
此致
礼!
相关证据附后。
控告人:刘辉 叩呈
2017年8月16日

网民朋友:
您好!
您在湖南红网百姓呼声栏目上发贴反映的“关于对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收到赔偿金后非法扣车61天的侵权控告书”问题,收到该反映后,我单位高度重视,迅速对该起事件进行了调查,经查阅有关案卷并对案件调查人员、知情人员进行调查了解,该帖所称“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收到赔偿金后非法扣车61天”的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其主张“赔偿无理扣押61天的直接经济损失费按1000元/天×61天=61000元人民币”的请求毫无事实依据,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2017年4月8日23时15分,在g5513长张高速路段西往东方向k224+250m处,当事人师孝煌(车主聘请的司机,电话号码:15274367266)驾驶车牌号为湘u61777的大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公路附属设施的损坏。我单位河洑路政中队接警后,迅速派路政执法人员文华杰(执法证号43002726)、李竹(执法证号43002617)赶赴事故现场,与当时人一起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经与当事人共同确认,事故共造成路产损失共计3440元,当事人在相应的事故理赔文书上进行了签字确认,其后,由于事故调查需要,交警部门将事故车辆指定停放在桃源施救队停车场。
鉴于该事故仅损坏了高速公路路产,未造成人员受伤,交警部门按照简易程序对该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后,于2017年4月12日办理了结案手续,并电话通知了河洑路政中队。河洑路政中队考虑到当事人师孝煌尚未对损坏的路产赔付到位(对公路损毁的设施项目和价格没有异议,但当时拒不予以赔付),为避免国有资产损失,2017年4月19日,河洑路政中队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向当事人师孝煌下达了《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扣押财物决定书》(文书号:湘高局扣押决定〔2017〕041901号),并送达给了当事人,师孝煌拒绝在相应文书上进行签字。
随后,河洑路政中队曾多次催促当事人师孝煌来中队办理路产赔补偿手续,以便尽快结案,并解除车辆扣押手续。但直至2017年5月11日,当事人师孝煌方到河洑路政中队缴纳相关的赔补偿款项,根据路政理赔程序,河洑路政中队向当事人出具了正规收费票据,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解除扣押财物决定书》(文书号:湘高局解除决定〔2017〕051101号),通知当事人师孝煌尽快到桃源施救站取回扣押车辆,但当事人在河洑路政中队向其老板(应为文贴的发帖人刘辉)请示后(可能考虑到需自行找人在施救队对车辆进行维修,车辆停放等问题),不愿取回车辆,并拒绝在解除扣押文书上签字,事件全程均有桃源施救站工作人员证明,并可查询施救站的工作记录(当事人师孝煌在施救站维修车辆期间,考虑到家庭经济困难,河洑路政中队主动沟通,吃住都由桃源施救站免费提供,由于服务态度好,当事人向施救站赠送了锦旗表示谢意,当事人师孝煌自己请人修理车辆也证明了该车辆不存在被扣押等行为)。当事人办理完路产赔补偿手续后,河洑路政中队即对该起路产赔补偿案件进行了结案处理。
由于车辆一直停在施救站而当事人又不进行处理,河洑路政中队工作人员文华杰(值班电话拨打,通话记录待营业厅查询后跟帖附上)、罗志富(自己手机拨打,通话记录分别为6月6日19:36、6月7日15:29)及桃源施救站工作人员(通话记录分别为6月3日09:14、7日20:49)多次催促当事人师孝煌到桃源施救站取回车辆,但司机一直不予理会。直至2017年7月12日,当事人师孝煌才在桃源高速施救队取走事故车辆。且当事人师孝煌当日取回车辆时未在河洑路政中队办理任何手续,施救站也未将取车情况通知河洑路政中队进行相应处理,也充分证明了河洑路政中队在5月11日后未对该车辆进行扣押。
基于以上事实,2017年5月11日至2017年7月12日期间,我单位河洑路政中队并未对车牌号为湘u61777车辆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发帖中所提供的相关证据也不能证明我单位河洑路政中队2017年5月11日至2017年7月12日期间对车辆进行了扣押,我单位河洑路政中队对湘u61777车辆在此期间造成的损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也感谢车主及广大网民对我单位路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欢迎大家今后对我单位路政管理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常德管理处
2017年8月17日
2017-08-16 16: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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