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解决落实政策的报告
我们是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人,一九七七年响应党的号召,应征入伍。曾参加过一九七九年的对越自卫还击战,且在对敌作战中荣立三等战功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在部队我们风餐露宿,吃苦耐劳,苦练杀敌本领,日夜守卫在祖国的边防线上,在对越作战中我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穿枪林,冒弹雨,不顾个人安危,勇敢作战,多次与敌人面对面的展开搏斗,用自己的生命和鲜血,来捍卫祖国的尊严,领土的完整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祖国社会主义建设,为完成党和人民交给我们的神圣使命,我们问心无愧,无怨无悔!
但是,我们退伍回乡后,从未得到过地方政府的关心和优待。更使我们感到不满的是:我们的地方政府,对我们隐瞒党中央及省市有关政策,据我们所知,党和国家是没有忘记我们的,同时我市在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根据《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施情况,由市长李刚铤签发了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第(三号令)(关于张家界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见附页),其中第三条明文规定“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委大军区荣誉称号并授予一级或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的,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及三次三等功的或在对敌作战中荣立三等战功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就此政策,我们是符合条件的,并且是属于安置的对象,而且其它周边地区都给与了落实,可是我们的县政府,不但不给予安置,连政策都不让我们知道,等我们找到了政策,多次要求落实,县政府将我们拒之门外,不闻不问,甚至说我们是无理取闹,请问这难道是我们无理取闹吗?
可想而知,事隔三十年的今天,我们都已是五十多岁的人了,由于战争的摧残,我们都已病魔缠身,关节炎、风湿病、麻木、抽畜,无法从事农业劳动,生活毫无保障,更有甚者,部分立功人员身患重病,无法医治离开了人世,当地政府从不问津。
现在,我们要求按照张家界市政府的《三号令》给予安置或待遇。今天,我们不远千里,代表全体立功人员向党中央汇报,敬请领导理解、支持,并要求我们县政府给予解决落实。
特此报告。
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全体立功人员呈上
2014年2月5日
市委、市政府并县委县政府:
我们是慈利县一九七年对越自卫反击战的部分立功人员,根据市政府(1996)3号精神,当时我们属于安置的对象,由于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不作为,加上我们的信息不通,以至现在都未得到妥善安置。近几年,我们多次向市、县两极领导及有关部门积极放映,但都没有当一回事,企图一推了之。
我们在2007年向市、县政府写的要求落实待遇的报告,当时县、市两级政府及民政部门给我们作了同样的三条答复。我们认为此答复完全是违背市政府(1996)3号令的,完全是某些领导断章取义,是不符合逻辑的,完全是想推卸责任的一种解释。
其一:市政府(1996)3号令第三条明确规定:“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委、大军区荣誉称号,并授予一级或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的,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及三次三等功的,或在对敌作战中荣立三等战功的(不包括集体立功和退伍后补办证明手续的)农村退伍义务兵”,由各级人民政府分配工作,而你们对此解释是:说我们是1996年以前参军退伍的,而此政府令是1996年1月23日发布实施的,不属于政府令规定安置的范围。试问,这种解释符合逻辑吗?况且在1996年以前服役期间荣立三次三等功以上荣誉的退伍义务兵,政府都给予安置了,惟独我们在对敌作战中荣立三等战功的人员未予安置,还解释说我们不属于政府的范围,这种解释能令人信服吗?难道说我们荣立三等战功的人员是后娘养的吗?因此,我们认为政府的这种解释纯粹是为了推卸责任,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
其二:我们退伍回乡后,几十年来,我们尽管没有得到政府的什么优待和关怀,但是我们没有给当地政府添忧为难,而是安心农村,积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努力工作。我们现在都已年过半百,身体状况都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下降。有的因家庭困难,孩子读不起书;有的因身体多病生活无着落;有的因年龄大了外出打工没人要。今后的生活道路艰难而漫长,我们本应该享受的安置待遇至今没有得到享受,能说我们没有想法吗? 你们是国家公务员,是人民的值勤员,是为人民服务的,如果你们换位思考,站在我们的位置,会是什么感觉呢。
我们现在的要求并不高,我们不强求政府给我们安置工作,我们只要求市政府按(1996)3号令精神,给我们妥善解决实际困难,即:给我们解决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及最基本生活待遇。希望市委、市政府考虑我们的实际困难,尽早为我们解决为盼。
此致
敬礼
慈利县对越作战全体立功人员
2014年2月5日
附:《张家界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张家界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已经1996年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 李刚铤
一九九六年元月二十三日
张家界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湖南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市直和驻张单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并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同级人民政府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各级人民政府分配工作:
(一)入伍前属城镇户口(含蓝印户口),控制在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计划内应征入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
(二)服役期间,父母双方由市计委、公安局、粮食局批准“农转非”的农村退伍义务兵。
(三)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委、大军区荣誉称号,并授予一级或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的,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及三次三等功的,或在对敌作战中荣立三等战功的(不包括集体立功和退伍后补办证明手续的)农村退伍义务兵。
(四)能正常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义务兵。
(五)符合转业条件并参加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集中移交接受的转业志愿兵。
以上农村退伍义务兵安排工作,必须由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在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由市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父母双方在市直或驻张单位有正式工作的城镇退伍义务兵;
(二)配偶在市直或驻张单位有正式工作的转业志愿兵;
(三)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研究批准的。
第五条 对退伍城镇女兵、转业志愿兵、立功城镇退伍义务兵优先安置工作,获 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安置工作时,优先照顾本人意愿。
第六条 符合安置工作或复工复职条件的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各级人民政府不负责分配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因犯错误中途作退伍处理的;
(三)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四)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置期间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五)超过非农业户口征集计划应征入伍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含蓝印户口);
(六)未参加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集中移交的转业志愿兵;
(七)退伍后,无正当理由三十天内不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的;
(八)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三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去安置单位报到的。
第七条 服役期间购买“蓝印户口”的农村退伍义务兵,按城镇待业青年对待,劳动部门在招工时优先录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承认其为退伍义务兵,不办理接受手续:
(一)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以后入伍的现役军人,退伍档案中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兵登记表》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登记表》和《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的;
(二)家庭住址没有变迁,在外省、地市、区、县安置的。
第九条 接收安置转业志愿兵、退伍义务兵是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各部门义不容辞的政治任务和国防义务,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按系统或单位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对各企事业单位按年度分配安置任务,保证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本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招工必须按招收计划20%的比例留出该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岗位。否则,劳动部门冻结该单位的一切劳资手续。
本行政区域内各行政单位所需的炊事员、打字员、驾驶员、电话员、保安人员、水电工、电梯工、城市监察等岗位职工,必须优先安排本年度的退役士兵担任。法定安置岗位人员流动情况,由市民政、劳动部门按年度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监督机制。
(一)严格资格审查。在退役士兵报到期间,成立由民政、劳动人事、计划、公安、粮食、监察部门组成的安置资格审查小组,对需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的资格进行审查,并签字以示负责。
(二)制定安置方案。安置方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设立举报投诉处。安置工作出现违法乱纪、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现象,当事人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机构举报,从严查处。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接待室设置投诉专用信箱。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退役士兵随分配的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改革,但不实行聘用制、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的待遇。在部队或二等功以上奖励者(含二等功),其工资按上述原则确定后,可以高定一级。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拒绝接受安置任务的单位,按照该单位上年度职工人均实际收入(含福利)的十倍处以退伍军人安置罚金,并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题词: 退役 安置 办法
报:省人民政府
分送:省民政厅、省政府法制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委各部、办,军分区,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
市检察院。 共印120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6年1月23日印
军人不要忘记了军人的本色,现在的政策是透明的,你们没有得到相关待遇,可能是不在此政策范围之内。不要盲目的不攀比,要理智、要知足。
(三)服役期间获得中央军委、大军区荣誉称号,并授予一级或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的,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及三次三等功的,或在对敌作战中荣立三等战功的(不包括集体立功和退伍后补办证明手续的)农村退伍义务兵。
多谢楼上的同志的关注。
在对敌作战中荣立三等战功的农村退伍兵,当地政府应该安排工作,而我们当地政府隐瞒了这个政策,并没有按照政策要求安置我们。这都是明文规定的,我们是按政策来的,没有攀比,也很理智。
国家不能忘记这些人!80年代,他们被称作“新时代最可爱的人”!年老了,是要关注了!
谁管呢?都说干部不准整酒,可东岳观镇的符新球副镇长就整了酒,有谁管,算了吧,听天由命。
2014-02-05 22:4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