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违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违反《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违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2,违反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一)参保前已发生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企业改制分配都属申诉人参保以前发生的费用,为何只结算,不补发呢?(十三)缓办退休手续人员缓报漏报期间的待迂由企业负责支付,达到正常退休年令后至办理退休审批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还给单位和职工。
可以把你的具体情况说清楚些
2016-09-12 15:08: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