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红网百姓呼声栏目领导:
我叫刘群芳,女,身份证号43042619841****** 今年32岁,2007年由湖南省衡阳市远嫁到娄底市双峰县青树坪镇青树村给邓准良为妻;婚后分别先后生育一儿一女,我们夫妻俩因为没有什么文化和技能,每天是早出晚归,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劳作,尽管生活艰辛,但是看着2个聪明伶俐的孩子和勤劳上进的老公,再苦再累也深感幸福,对未来美好生活我是充满无限的希望。
但是在2016年7月14日傍晚我的希望彻彻底底破碎了!我老公在自家鱼塘钧鱼被双峰供电公司10000伏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的高压电夺走了年仅28岁的短暂生命,就此丢下了年老多病的母亲和二个加起来13岁的儿女!人生三大悲剧,老年丧子,中年丧夫,少年丧父在我这个债台高筑的家里出现!
事故发生后,在青树坪镇,村二级政府多次找供电部门协调相关后事时,霸道的青三供电所罗所长不是说没有责任,便是谎报实情!弄虚作假作伪证!更让我们家属气愤和无法理解的是,青三供电所相关负责人在得知电死了人以后竟然指使手下工作人员孙某半夜12点在事发地电杆上加装了安全警示牌子来欺骗各级执法部门!青树坪镇镇长李国庆同志在充分掌握了证据后,多次和供电公司相关人员讲解相关法律应承担责任等知识后!才认识了问题的严重性!但至今不愿意向受害者赔偿和认错!现本人强烈要求供电公司依法予以赔偿,同时请求各级司法部门介入调查,依法处理青三供电所相关责任人!恳请红网为我农妇做主,还我公道!请求政府对供电所相关责任人是否失职渎职作出调查处理。
李彦律师:法律建议侵权责任法规定,由于高压电致人死亡的,电力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害人自己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就你的案件而言,供电所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关于电力所主任是否构成失职渎职问题,因为电力所主任不是公务员,不属于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另外,不设置警示标志,也达不到犯罪的严重程度,所以不符合渎职罪的构成条件。
李彦,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南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领域:民商事合同、房产买卖、保险、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蔡锷南路139号鸿盛大厦b座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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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你留下你手机号码吧
现在的官老爷就是这副嘴脸?不管百姓死活?
2016-07-22 07:05: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