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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难道阴暗到一条人命也可以拿关系摆平吗?

2018-9-13 8:27:24发布55次查看
2017年9月5日下午,对于我来说是一个黑暗的日子,就是当天一个有关系、有背景的官二代公务员(肇事者:戴宏兵;身份证号:43240219761021xxxx;据了解肇事者是涔澹劳改农场公务员,其父母是退休干部)开车违反交通法将我父亲活活撞死;令人心痛的是善后事故处理中,身为交警的百姓父母官还一直偏袒肇事者,不对肇事者进行拘留;在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下来生效后,肇事者判主要责任,认定书《湘公交认字【2017】第00053号》是9月22日下来的;到今天10月9日了,仍未对肇事者进行刑事拘留; 我老公于9月25日致电负责处理此事故的交警张鹏(电话:0736-4333390 18774368220),询问几时对肇事者进行拘留,张警官回答是还没有过3天的生效期(23、24是周六、日);因为听信了张警官的话,以为事故认定书生效就会拘留肇事者;后来几天就没有再追问拘留情况了;直到今天10月9日;我弟弟去交警队询问是否拘留肇事者了,张警官的回答是“为什么要进行拘留?”然后又找了一位副大队长询问情况,得到的答复居然是对方的发火“你去投诉我啊,你去告我渎职啊”;当时我弟的第一反应就是“是不是找你们办事没送礼啊?还是肇事方送了礼没你份全给领导收走了啊;要不就是肇事者的关系好到基层交警都不放眼里了”???想想好恐怖。感觉也真的搞笑,津市市交警队里面真是什么人才都有;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中明确规定“交通事故中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是刑法里面明确规定的,但是这样的刑法在津市市交警队就相当于一张白纸;我弟再去负责拘留肇事者的部门询问几时拘留肇事者的时候,那部门回复是“交警今天早上才发涵给我部门,其他的文书没有拿过来,你叫我怎么拘留人?”就这样被踢皮球,难道拘留肇事者要我们老百姓自己出面去执行???
责任认定书下来到今天已经半个多月了,肇事本应拘留的,却有着通天的本事,能够在家里和家人愉快的度过一个团圆的中秋节;而我的父亲,却因为肇事者的交通违法已经是阴阳两隔;最令我们受害者的家属接受不了的是交警队身为百姓父母官,却在事故处理中扮演着踢足球的角色,不秉公执法,这难道就是现实社会的阴暗;
此次事故中我们也不敢妄下结论说肇事方就是去交警队找了关系,送礼贿赂了交警队公安局;但是交警队公安局这样的处理方式难免让受害者家属及全国老百姓联想翩翩;
现在的老百姓真的很苦,尤其是我们这样没钱没关系没后台的,但是难道老百姓的生命就不是命吗;就这么不值得尊重吗;恳求父母官出面为我们家做主,还死者一个公道,还社会一片明亮,给肇事者应有的惩罚。
本人姓名:管维维 身份证号:43078119830925xxxx 电话:18924373891
以上言论完全真实,如有半点虚构,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希望看到的网友帮忙转发,引起父母官的重视,在此跪谢!!!
交警的做法没有问题,受害人自身存在很大的过错,没有上路行驶资格,本不应该发生的事情,当然谈不上刑事责任之说了。
犯罪不见得一定就要拘留,法律规定还可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交通肇事本来就是个过失犯罪,一般不采取羁押性措施,更何况受害人无证驾驶本就有过错。评判还是回归到法律思维上来,切忌感情用事。
我建议受害者帖子去印刷厂印刷成广告,直接请人去市中心派给每个老百姓,让当地的老百姓都知道他们有多牛
网民朋友:
您好!您关于“津市难道阴暗到一条人命也可以拿关系摆平吗?”的留言已收悉,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09月05日14时19分,戴某兵驾驶湘j8n895号小型轿车沿津市市孟姜女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澧水大桥北端桥面路段,超越前方同向管某新驾驶的无号牌天方牌正三轮摩托车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管某新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上述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我队事故处理部门迅速出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等工作,同时,积极督促肇事者预先支付了丧葬费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现场勘查及事后调查取证情况,9月22日,经我队事故责任认定小组集体研究,确定了事故双方责任,办案民警依法对事故双方送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9月28日前,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未申请复议,认定书生效。于是,我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交警没有错
2017-10-09 22: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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