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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教师工资考核等问题,请教育局妥善处理

2018-9-13 8:11:49发布118次查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中找到关于教师工资的规定,《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来规定。第二十六条是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入。(2)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拖欠教师工资,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是侵害了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它不仅侵害了教师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及其家庭生计,还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现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国《教育法》、《教师法》,“教师工资要略高于当地公务员10%”的规定,让教师享有公务员车补及其他岗位津贴待遇,结合桂阳县教师工资待遇实际情况,桂阳县全体教师向中共桂阳县委 桂阳县人民政府,桂阳县社保站,桂阳县教育局,作出以下书面诉求:
1、教育系统教师年终绩效考核奖励金为何出现二次分配情况,而没有按人均直接打入教师个人帐户。
2、2014年、2015年公务员已享受并发放年终绩效考核奖励金,唯独教育系统教师没有享受发放,要求补发2014年、2015年教育系统年终绩效考核奖励金。
3、发放教师十三月工资,并补发2015年以前停发的教育系统教师十三月工资。十三月份工资不能从基础性绩效里扣除,这是天大的骗局!这是拿自己的钱给自己发工资!另外,十三月份工资不应该是发基本工资,而应全额发放,应该高出平时工资,因为不需要扣除五险一金部分!
4、要求退还2014年以前扣除的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部分。
5、要求补发2014年10月以来增资部分。以后每月工资依新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怎不要求取消寒、暑假?“5+2"、“白+黑"地加班呢?
工资都没有保障,怎么尊师重教
百姓呼声网友:
近日,百姓呼声栏目有一则“桂阳县教师工资考核等问题,请教育局妥善处理”的文章,县教育主管部门对此高度重视,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教育系统教师年终绩效考核奖励金为何出现二次分配情况,而没有按人均直接打入教师个人帐户。”
此诉求与文件精神相违背。根据《桂阳县2016年度乡镇(街道)和县直及垂直管理单位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实施方案》(桂办发〔2016〕30号)文件规定:综合绩效奖发放,各乡镇(街道)和单位年初要自行制定内部考核方案,对干部职工综合绩效考核奖分a、b、c三个等次实行差异化发放。含有下属二级机构的县直单位,年初要对所属二级机构制定考核方案,年底要拿出绩效考核结果,县财政根据主管部门提供的考核结果发放综合绩效奖。按照县里文件规定,综合绩效奖应实行差异化发放,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基本原则。各学校根据县里文件精神,自行制定差异化发放细则,经校务会和教代会通过后实施。按人均直接打入教师个人帐户的做法违背文件要求和设奖初衷。
二、关于“2014年、2015年公务员已享受并发放年终绩效考核奖励金,唯独教育系统教师没有享受发放,要求补发2014年、2015年教育系统年终绩效考核奖励金。”
此诉求与实际情况不符,2014年、2015年学校综合绩效奖已由学校自筹资金发放。根据《桂阳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进一步规范津补贴及奖金发放工作会议纪要》(桂阅〔2014〕1号)文件规定,“设立综合绩效考核奖,县委、县政府对部门单位年终综合考评情况进行排名,单位根据县排名情况对干部职工进行绩效考核奖励”,“考核发放办法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所需经费由单位在年初预算经费中统筹安排,县财政不另外安排经费。”2014年、2015年年终绩效考核奖为各单位依文件精神自筹安排,学校已自筹资金,以津补贴的发放形式参照执行。不存在再补发2014年、2015年教育系统年终绩效考核奖励金。
根据《桂阳县2016年度乡镇(街道)和县直及垂直管理单位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实施方案》(桂办发〔2016〕30号)文件规定,2016年县委、县政府对教师综合绩效奖实行财政全额预算。
三、关于“发放教师十三月工资,并补发2015年以前停发的教育系统教师十三月工资。十三月份工资不能从基础性绩效里扣除,这是天大的骗局!这是拿自己的钱给自己发工资!另外,十三月份工资不应该是发基本工资,而应全额发放,应该高出平时工资,因为不需要扣除五险一金部分!”
此诉求与实际情况不符,2015年以前的第13个月工资已经包含在教师绩效工资里面。《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文件规定: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提高10%)。随后,人事部、财政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国人部发[2006]56号),规定: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纳入绩效工资。
2009年7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全省义务教育学校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经请示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同意,我县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下发桂政办发[2010]18号文件。从2010年1月起按政策规定在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把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2015年根据教职工的诉求和周边县市区的情况,我县恢复教师第13月工资单独发放,不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四、关于“要求退还2014年以前扣除的养老保险等五险一金部分。”
此诉求与国家政策相违背。《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湘政发[1996]3号)养老保险范围与对象第二条:“各级编制部门认定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全民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员”,教师属于养老保险缴纳对象。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文件规定:从2014年10月起,“个人应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代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5〕18号文件)规定“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我县一直以来都是依法依规落实五险一金政策,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从2014年10月起,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职业年金,合计12%。因此,不存在退还说法。
五、关于“要求补发2014年10月以来增资部分。以后每月工资依新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2014年10月以来增资部分,县财政已按每人每月300元预发。不足部分,全县各单位(含学校)正在全面计算,经各单位统一汇总后,交县财政补发。2016年元月份开始全县工资已经全部按照新工资标准发放。
感谢大家对我县教育事业的关心。工资待遇问题政策性、专业性强,如果大家还有疑问,欢迎致电或来访桂阳县教育局人事股(0735-4470107),我们将随时为大家做好政策解读。
桂阳县教育局
2017年1月3日
2017-01-02 19: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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