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位交通事故死亡的案件,由于家中还有一位是同一事故的伤者仍在住院治疗(预计需要医疗费20万左右),故此向平江法院申请缓免诉讼费,结果告知,别人申请先予执行的都没有缓免诉讼费……
本人认为:法院是讲理、讲法的公正场所,让贫困的百姓能够打得起官司,这是人们的崇尚精神。今天,平江法院先予执行的都不能缓免诉讼费,其他案件还有何理由缓免呢?天啊,“有钱的人”为什么还要先予执行呢,难道一次性结案不好吗?目前,平江法院缓免诉讼费的难度可能不亚于火箭升天,结果让法院变成了有理无钱莫进门的场所,这样的行为已经让平江人民的法院性质变成了营利的机构,结果性质变了,味道变了。今天,我上网呼喊,平江——我请你查一查,你的法院是不是一个有理无钱莫进门的地方,你的山民是不是必须乞讨,勒紧裤腰带向你进满了贡献之后才能进入诉讼的程序。
想想吧——平江,由其是掌权法院缓免诉讼费的人,你们是不是从其“规定”,还是耍了特权!
平江法院的诉讼收费确实有问题,依法采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法院应当减半收费,但平江法院从不减半收费,但按普通程序交费之后,你想去退这一半诉讼费,其退费手续也是非常难办,他们要批了又批,审了又审。一个家庭出现了一死一伤的事故之后,这类情况都缓免不了诉讼费用,我想,这样的行为应该是变质了。如今互联网如此发达,信息传播特别快,人人都可以在公共舆论场自由表达,其实是件好事,他能督促公职行为注意言行,既然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享受着国家的待遇,自然是要为老百姓负责,尽量不要做一些被扒出来的龌龊事,公职行为应当是光明磊落,坦坦荡荡,自然就不会有人来找茬了!
诉讼费用的交纳,国务院有明文规定。关于何种减免,可参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2015-08-26 00:0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