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道县下达《关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来,道县交通局在未与我们这些编外人员达成清退协议的情况下单方面下达清退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现将其存在的违纪违法事实反映如下,希望有关部门能“公平公正”的处理,并给于相关指导意见!
一、清退过程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和失职行为。自清理文件下以后,5月31日,单位在未事先通知本人的情况下,以党委集体决定的形式对我们下达了清退决定,并当天交接了工作,而事后我们了解到局里和局下属股室还有很多人并未清理。随即我们多次向新任局长李斌反映,而得到答复始终是:“你们可以举报”、“某某科室的不在局里领工资我不清楚”这类的答复,试问既然要按县里文件执行为什么不公平公正的执行?在我们明确反映没公平处理的情况下,只针对我们这些在单位工作即将满10年的编外人员是不是别有用心?
这样的清退对于我们来说是极不公平的,执行文件没有错,但不能只针对我们,要清退,全县、全局一起清退,更不能搞一刀切,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如果以清退方案为借口对我们实施清理,那清退方案岂不是成为个别人的工具?如果其它用人单位也以有文件为由在劳动者工作快10年的时候清退,法律的尊严何在?
二、违法清退问题。县里清退方案的主要根据是“湘人社〔2013〕462号)精神和政府工作要求”,清退方案中也明确提到要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既然是湘人社2013年发函要求清理,而2014年4月1日后还与我们签订为期一年合同,合同期满单位也没有通知我们续签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事实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要求单位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局长李斌拒绝,说“要不你们什么也不提,签劳务派遣合同回来,工资待遇不变,要赔钱就不回来。”达到条件又不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这显然违法的。9年来我们同等工作条件下,享受比正式职工低得多的待遇,目的就是10年后能签一个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提高自己的待遇,这样的条件让我们没有选择,也没有退路。后来在未与我们达成劳动纠纷和解的情况下于8月1日正式下达清退通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这显然也是违法的。
三、清退工作的随意性。具体体现在正当的诉求得不到满足,想清退就清退,想怎么补偿就怎么补偿!比如根据《社会保险法》我们提出没缴失业保险,按应缴年限单位应按最低生活标准给于18个月的赔偿,单位说“给了赔偿金就不能给未交失业保险的赔偿。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我们提出工资组成部分应加上夜巡、创卫等这些补助,单位说“这不是你经常性发的,不能算。”夜巡不是加班那我们是在干嘛?又比如说加班工资按规定周末按双倍工资,节日按三倍工资计算,而单位周末加班只给60元/天,节日加班只给100元/天,如果这样算我们平时工资岂不是只有30元/天?诸如此类的还有。
交通局唐魁、吴浩昊、李然
2017年8月23日
“达到条件又不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这显然违法的”,你只能说人家不合情或不合理,不能说不合法,因为劳动法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同意,二是用人单位同意,三是工作满十年。显然,《劳动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 本养老保险而终止,而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贵栏目组发来的《湖南红网调查函》(红调字﹝2017﹞0543号)于2017年9月2日由我县县政府办批转我局。感谢湖南《红网》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监督。现就我局唐魁等人来帖反映的《关于道县交通局违法和不公平清退编外人员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反映“清退过程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和失职行为”的问题。
今年4月28日我县人民政府下发了《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道政办发﹝2017﹞20号)。通知要求坚决清退不必要的编外人员,切实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加强人事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服务发展需要,促进依法行政,转变机关作风。根据通知文件要求,我局党委于2017年5月31日召开党委会议集体学习了文件精神,成立了以局长任组长,第一副局长、分管人事的副局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下属单位负责人、政工、监察为成员的清理编外人员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我局的临时人员进行清理,要求机关及局属各相关单位当天上午摸清底子并在下午下班前上报局政工股。除了局机关食堂、保卫等部门的临时人员通过购买服务或劳务派遣等形式继续保留外,其他不必要的临时人员一律清退。会后由临时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找其谈话并口头下达了清退编外人员的文件精神。7月31日我局向包括唐魁等3名当事人在内的所有临时人员送达了书面《解除聘用通知》,告知唐魁等3名当事人自8月1日起正式解除聘用关系,经济补偿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计算。因此,帖中反映的“清退过程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和失职行为”与事实是不相符。
二、关于反映“违法清退”的问题不属实。自5月31日向唐魁等3人口头传文件精神开始,到7月31日送达书面《解除聘用通知》期间,我局派出政工股工作人员陪同4名临时人员多次到人社部门进行政策咨询、积极协商经济补偿事宜,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他们最高补偿,在县人社局仲裁院的协调下我们制定了具体的补偿方案。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按每年工龄给予2个月工资进行了赔偿。因此,帖中反映我局“违法清退问题”是不属实的。
三、关于反映“清退工作的随意性”的问题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失业保险没缴,我局在计算补偿金的时候已经按最低生活标准将其损失补偿到位;工资构成我们是在县人社局仲裁院和法制办的指导下依法依规计算的,福利性收入不能作为工资组成部分是有文件规定的;加班工资的发放标准也是按照道县人民政府下发的《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道县县直单位和乡镇场(街道)财政财务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道政发﹝2015﹞36号)文件精神执行的。截止2017年8月24日止,吴浩昊、李然等3名临时人员已经签订了解除劳务关系协议,没有异议。至于唐魁同志对补偿方案不服,我局已多次电话和书面通知其可依法依程序向人社部门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唐魁等人所来贴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
在此,再次感谢贵栏目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监督。
道县交通运输局
2017年9月7日
2017-08-23 00:29: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