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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请求宜章县公安局依法赔偿受害人的工伤待遇

2018-9-12 23:02:35发布60次查看
强烈请求宜章县公安局正确履职、依法赔偿受害人的工伤待遇——一张迟到二十年的因公负伤定性书
申请人:李茂江,男,汉族,1975年7月26日出生,大专文化,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玉溪镇人,宜章县梅田镇人民政府干部,中共党员,身份证号:43282419750726xxxx,联系电话:13357356731。
被申请人:宜章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张志伟,宜章县政府副县长兼该局局长
申请事项:
申请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公负伤身体致残优待抚恤金10500.00元×49年=514500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1996年11月3日傍晚,和另一干警杨迎副在栗源派出所值班时接到笆篱镇政府工作人员谭军华报警,称其在107国道栗源路段的客车上被扒上千元,要求民警出警。接报警后,因值班吉普车临时出状况,紧急情况下申请人驾驶所内一台二轮摩托车搭乘着治安员蔡正雄及报案人谭军华及时出警,出警返回时,在107国道栗源路段与一台大货车相撞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左股骨中上段为粉碎性骨折,治安队员蔡正雄经医治无效死亡,报警人谭军华轻微受伤的严重后果。申请人住院时所用医药费全部已由被申请人承担。
出院后,申请人请求申报工伤,被申请人枉下结论:“申请人因私事享乐发生交通事故”。使申请人蒙冤20载,压迫得申请人精神崩溃,活在人鬼之间。
1997年9月出院后、1998年6月、1999年7月、2000年5月、2003年10月、2004年6月……2016年7月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呈送了认定工伤的申请,但被申请人视申请人如草芥,至今未给申请人一纸半字。无奈之下,申请人上访至宜章县人民政府信访局,被申请人才于2016年10月30日向县信访局报告,才被迫认定申请人的负伤是因公负伤。
2016年11月8日,申请人向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工伤和等级鉴定,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湖南正宏司鉴中心[2016]临鉴字第950号》,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之规定:“被鉴定人李茂江的工伤残等级属九级伤残”。
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属下在职公务人员,身体负伤致残又是因公,本应按时呈报,时至今日被申请人未直接给申请人一个文字答复和理由。按国家和省府文件规定,申请人的工伤评定已超过了法定时间,造成时效过期完全是由被申请人的不作为造成。
申请人提起民事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赔付职责,其理由是:
一是申请人是因公负伤的事实不容置疑。证据有宜章县公安局2016年10月30日递交给宜章县信访局的《关于李茂江信访事项的办结报告》。
二是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单位干警执行公务受的伤,本应享受国家规定由民政部门主管的工伤待遇,由于被申请人的失职造成申请人无法享受民政部门的认定和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宜章县公安局不按时依程序呈报手续,是明显的不负责的行为。由于该局的人事工作人员的疏忽,使申请人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成为泡影,其结果说明,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该享受的工伤待遇,只能由用人单位即被申请人承担。
三是计算标准是按国家民政部、财政部的2016年10月1日文件标准执行。计算年限是按中国统计局中国人平均寿命为70岁为依据,申请人负伤时年届21岁,70岁减去21年实际为49年。按照国家政策,申请人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当时应由宜章县人事局报郴州市人事局批准,机构改革后,人事部门认定工伤的职能转给了民政部门。根据现民政部门的程序规定,因发生事故时间超过3年,无法进入报批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工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一切经济损失,由用人单位即宜章县公安局负责。申请人的负伤情况可定8级工伤等级,按8级计算,国家财政部、民政部文件规定,目前标准每年10500.00元,每年均在递增,享受时间由工伤发生后批准时开始执行。
四是申请人在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曾先后多次获得“嘉奖”“优秀等次”“先进工作者”等荣誉,96年11月3日,我在值班追捕逃犯时,身体多处负伤,左股碎骨折(后经内固定手术,属八级伤残),差点为公安事业献身!时而旧伤复发,不仅未能享受到工伤待遇;更甚者在99年8月25日易国华嫖娼案肺囊肿急性发作(有郴州市法医鉴定书证明书)在留置室死亡一事中,工作积极作为,不被表彰,反被宜章县公、检、法受到司法干预设计陷害被当作渎职重罪者所长黄进伟、值班干警杨斌、李严刚(所长指定主办案负责人、首问负责制,按办案惯例谁接报、谁负责、审查死者的干警)等人的替罪羊来交差,受到了极不公正的待遇!!(另案反映)
综上所述,申请人负伤是因公造成,被申请人给宜章县信访局的汇报已确认无误,伤残等级是具有司法鉴定资格部门的确定,申请人负伤时是被申请人属下的公务员,申请人的损失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合理合法。请宜章县公安局正确履职、依法赔偿受害人的工伤待遇564500.00元,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盼! 申请人相信,以王建球为首的中共宜章县委、宜章县人民政府一定会按照“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的要求,将申请人的要求依法监督督促落实到位!!!
申请人:李茂江
2017年8月1日
怎么还有这一出?欲盖弥彰!!出院后,申请人请求申报工伤,被申请人枉下结论:“申请人因私事享乐发生交通事故”。使申请人蒙冤20载,压迫得申请人精神崩溃,活在人鬼之间。
警察难当啊!
宜章受冤警察流血又流泪!!
有关机关不作为、慢作为!!枉法渎职!!官官相护!!抱团腐败!!请党委政府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警察尽职尽责办案有罪,其弟弟黄进伟等罪犯超期留置、管理不善有功,重罪者轻处,无罪者替罪,渎职重罪者仍在法外逍遥、升官加爵!!多年来,向中央、省、市、县等各级各部门多次申诉控告无效,法律证据无效,党纪国法都无效,所有的公正批示一到郴州、宜章均成了一纸空文,黑白颠倒、是非混淆,官官相护 ,无法无天!!!
〈工伤保险条例〉附:相关条文
试行办法
劳部发 [1996] 266号[1] 
宜章县卖命更受冤优秀人民警察流血又流泪!!二十一年来忍辱负重,泪水早已哭干,欲哭无泪!!出院后,申请人在用人单位不依法主动申报的情况下被迫请求申报因公负伤,被申请人枉下结论:“申请人因私事享乐发生交通事故”。使申请人蒙冤21载,压迫得申请人精神崩溃,活在人鬼之间。
申请人在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曾先后多次获得“嘉奖”“优秀等次”“先进工作者”等荣誉,96年11月3日,申请人在值班追捕逃犯时,身体多处负伤,左股碎骨折(后经内固定手术,属八级伤残),差点为公安事业献身!时而旧伤复发,不仅未能享受到因公负伤待遇;更甚者在99年8月25日易国华嫖娼案肺囊肿急性发作(有郴州市法医鉴定书证明书)在留置室死亡一事中,被宜章县公、检、法设计陷害受黄进伟所长的胞兄黄庆南是原宜章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司法干预,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对负有罪责的黄进伟等人无动于衷,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歪曲事实(故意改动罪责人的笔录材料、断章取意),利用当时正在做对外不敢公开的县公安局法制股股长黄进伟的下属蔡湘、肖亚新(原公安局法制股股长)的假证来指控一个对易国华死亡没有罪责的我,强行把我当作他们的替罪羊分别于2001年1月和4月两次对我作出枉法判决宣告缓刑一年,后又经驳回再审,仍把我当作他们的替罪羊来交差,而对负有渎职重罪的黄进伟、杨斌、李严刚等人故意包庇、反而升官加爵、逍遥法外!!黑白颠倒、是非混淆!使我蒙冤受屈!!我对99.8.25易国华嫖娼案肺囊肿急性发作在留置室死亡一事是尽了自己应尽职责的,我至始至终都向城关派出所所长黄进伟作了汇报请示,都是按所长的指示办的,没有玩忽职守,应是所长黄进伟、值班干警杨斌、主办干警李严刚(接报首问负责制、审查易国华的干警是他)他们的罪责:其主要体现为:宜章县公安局则滥用职权、官官相护、徇私枉法,用“狸猫换太子”手段窝藏真正的罪犯三名,将没有背景的普通干警替罪交差蒙冤受屈十六年,罪犯反而升官加爵、逍遥法外!!;而宜章县检察院、宜章县人民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枉法渎职、严重歪曲事实、不用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重罪者轻处、无责者重判、官官相护、司法腐败 。上级所有的公正批示一到郴州均成了一纸空文,黑白颠倒、是非混淆,官官相护 ,无法无天!强使申请人受到了极不公正的待遇!!(另案反映)
堂堂湖湘之地,怎容小人盛行??岂容错案永远沉冤??
2017-08-13 06: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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