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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多部门配合婚骗,经信委工会副主席骗光男方全部财产

2018-9-12 4:10:42发布68次查看
湘潭多部门配合婚骗工会副主席骗光男方全部财产
本人于2010年开始与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会副主席刘文平(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时任组织人事科科长)相识,于2011年5月同居生活,2012年7至9月,本人出资7万为她装修新房子,同居的一年半时间,本人为刘文平母子和家人购物,礼金、新房子装修及家具费用等费用18万余元,原来十多万元存款用光后,为筹措装修款还向妹妹借款3万元。没想到装修完没多久,2013年2月8日(春节前一天),刘文平趁本人睡着了,偷偷取走本人裤子上挂的门钥匙,将我扫地出门。
虽然刘文平和家人、单位领导在不同的场合至少有六、七次口头表示过要全部退还本人的钱财,但实际上一分不付也不协商,在她单位领导的劝导下,于2013年9月20日与刘文平唯一一次见面协商时,因刘文平耍赖,以我是自愿赠与为由拒绝还钱,称要钱就去法院起诉,她接我的镖。
我于2014年7月起,先后通过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一审、湘潭中院二审和再审四次开庭,从一审完全驳回我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刘文平不要还一分钱。
一、关于刘文平向组织承认我只给过的五万元的认定:
到二审时,以刘文平所在单位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委的公文上所述,刘文平亲口向组织承认的拿了我五万元钱,刘文平多次要求归还,而我不同意,刘文平居然称是因为在网络恶意攻击她,市经信委从中调解时,她考虑到我生活困难同意给予我金钱;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向湘潭市纪委出具《关于多次在网络发帖反映经信委刘文平同志有关情况的说明》一份。该说明记载了:按照组织程序,经信委纪委多次找刘文平本人谈话。经了解:刘与我确曾存在恋爱关系,但据刘反映,她从未伸手向我要过钱,两人交往期间,刘有时请谢帮忙在网上购买的机票及其他商品,都在见面时以现金方式付清。两人的主要经济往来,是两人共同生活期间,谢分两次给刘作为生活费用的5万元(一次2万,一次3万)。法院认为:可以认定的是上诉人确实曾向被上诉人无偿支付了该款的基本事实,由于双方当时处于恋爱关系,上诉人之所以向被上诉人赠与数额较大的款项,应是以双方结婚为目的或为其期望.现双方当事人已终止恋爱关系,被上诉人占有该款已无合法依据,故应当向上诉人返还该款。判决刘文平归还这五万元。二审判决后,虽然岳塘法院多次督促,刘文平依然不执行一分钱,刘文平以不能证明我赠送她的钱财是以结婚为目的或期望,是没有前题条件,不可撤消为由申请再审,再审支持她的所有诉求,推翻二审判决,判决刘文平不用还一分钱。
纵观几年来,刘文平案发生的一系列怪事,不得不怀疑,这是有组织支持的婚骗,有个多部门领导的撑腰,法院完全不顾事实,所谓的审判只是为了求证她婚骗行为的合法性。
二、关于我为刘文平及其儿子刘俊琦网上购物开支46166. 58元的事实认定:
虽然我我向法庭提交了仅用支付宝在淘宝购物详单资料就包括(1)、购物清单;(2)、每一件订单的详单(包括收货人是她本人,地址,电话,快递公司名,快递单号等信息),(3)、支付宝充值清单,(4)、支付宝交易电子汇单八本共197张,(5)、刘文平母子邮件 一本共25页,(6)、手机淘宝订单截图两本共31页,(7)、媒体报道两篇截图:《淘宝支付宝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支付宝转帐凭证能成证据吗?》等总计数万字,厚达数百页,相互印证,我还用手机上网,向法官现场展示了手机淘宝上查到的订单与证据是一致的,证明与刘文平共同生活期间,我为她及其儿子网上购物开支46166. 58元的事实。面对这些铁证,法院是怎样判决的呢?
一审时,刘文平找平丁姣辉做假证,说虽然是寄给刘文平的,但看到我把全部的东西都拿回家了,这个孤证显然很幼稚可笑,法院没有支持。但判决称系我从网上下载打印,无其他证据印证,其真实性无法核实,法院不予认定。
二审时也支持一审判决,由于淘宝网和支付宝公司官方的支持,全国有很多类似的案件都是认可支付宝的交易证据的,再审时不能再睁眼说瞎话,但是判决称:虽提供证据证实为刘文平及儿子通过网络购买了一定数量的财物(46166. 58元超过我一年半的工资了,居然用“一定数量的财物”来掩盖!),恋爱期间双方(包含双方亲属)互赠财物,也是情理之中。
三、关于2013年9月20日与刘文平唯一一次见面协商时的现场录音,录音里刘文平一直出尔反尔,一方面表示包括礼金全部要还我,承认房屋装修时,我给过她装修费现金6万元(实际上还有一万多元家具是我网购的),另一方面又坚持不协商,开口闭口说她是倒嫖了,还有人要包养她,无理取闹。现场有她的同学等四个人,我的录音交给法庭后,在法庭上播放过,虽然刘文平的律师和刘文平单位两位领导都承认这是刘文平说的话,但称没有经过她的允许,不能认定。但刘文平不能提供任何反证,也不能说明当天说了些什么。这个关键证据一直没有得到法庭认定。
四、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严重包庇纵容刘文平。
2014年5月5日,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向湘潭市纪委出具《关于多次在网络发帖反映经信委刘文平同志有关情况的说明》一份。把刘文平伪装成了一个优秀的共产党员形象,颠倒黑白,故意中伤我,事实上,2013年9月起,湘潭市经信委党委主要领导:副主任曾玲芝、纪委书记周赞屹、工会主席万志敏等三人多次参与调解,刘文平多次声称全权委托单位领导与我交涉,她不再理会我,经信委多位领导都听了2013年9月20日与刘文平协商的录音,承认我为刘文平付出了大量的金钱,并且要我接受刘文平在录音中承认的六万元,要我放弃给她的其他的财物。还说男女谈爱肯定是男方要多付出,现在这都是正常的,男人就要大度些,云云,甚至有两位女领导还以自已离婚时的情况来劝导我。由于有单位党委的撑腰,刘文平有恃无恐。
五、岳塘公安就是婚骗副主席的保护伞。
我曾经拿到协商的录音光盘和材料向岳塘区宝塔路派出所报案,他们不立案,不记录。因为告状无门,我只好举报刘文平于2011年6月25日赴深圳陪儿子刘俊琦过生日,接受广东惠州大亚湾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副局长陈电波在深圳东部华侨城的茵特拉根酒店5015号豪华独立别墅昂贵的公款接待,浪费公款数千元的事实,刘文平等违法人员才想办法,要经信委党委出具假材料,昧着良心向岳塘区公安报案,说没用我一分钱,公安为虎作伥,岳塘公安不仅在笔录上不写警察姓名,不出示警官证,事后重新打印一份笔录,添油加醋迫害我,行政拘留我七天。
拘留期间,拘留所长多次找我谈话,要我不要再涉及其他领导的违规违法问题(主要是陈电波的事),特别是在我申请行政复议时,他们明明超过法定时间没有作出决议,当他们意识到问题时,几个警察进来,逼我签收临时打印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去年,宝塔派出所为了协助刘文平侵吞我的财产,封我的口,打电话要我去协商调查,但我再次抽出时间到六七十公里外的派出所,他们居然说没有空,要我回去,今年宝塔派出所杨姓副所长和龙姓警察又专门到我单位找领导告状,在写笔录时,故意将刘文平申请再审写为上诉(二审判决书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了,刘文平270多天抗拒执行已经涉嫌违法,申请再审写为上诉,就是掩盖她的违法事实),并增加大段我没有说的话,被我识破后,他们马上撕碎笔录,说是他们不熟悉民事法律,但你增加几百字我没说的话,你不是故意又是什么呢?
六、刘文平涉嫌多项刑事责任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1.刘文平与本人相互指责对方诈骗,涉及金额都是十多万元,达到《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并都公开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强烈呼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涉嫌诈骗罪犯绳之以法。中共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委于2014年5月5日给湘潭市纪委和岳塘区公安局宝塔派出所的《关于谢文武多次在网络发帖反映经信委刘文平同志有关情况的说明》称: 按照组织程序,经信委纪委多次找刘文平本人谈话。经了解:刘与他确曾存在恋爱关系,但据刘反映,她从未伸手向他要过钱,两人交往期间,刘有时请他帮忙在网上购买的机票及其他商品,都在见面时以现金方式付清。两人的主要经济往来,是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他分两次给刘作为生活费用的5万元(一次2万,一次3万)。两人分手后,刘主动提出要退还这笔钱,但他不接受,以女方提出分手为由,索要分手费十多万元。刘认为这是敲诈行为,遂断然拒绝。断章取义,扭曲事实散布各种攻击刘本人、经信委机关领导的言论,给个人及单位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刘文平表明自己在感情上、经济上对他没有亏欠,其本人向组织提交了《恳请组织调查真相,还我清白》的报告,愿意对自己所述事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刘文平向宝塔派出所报案称:是对方说是她提出要分手的,所以就提出要赔偿十几万元分手费,“我没有用过他的钱,为什么要赔偿呢?所以我就不同意。”,刘文平和湘潭市经信委称我“断章取义、扭曲事实,散布各种虚假的言论”,按我国法律:诈骗罪只要满足两个条件即构成:一是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嫌疑人虚构了一些事实或隐瞒了一些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刘文平与我都到岳塘区公安局宝塔派出所报诈骗案,公安不予理睬,涉嫌包庇犯罪嫌疑人。
2、刘文平长期拒不依法履行判决的义务,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岳塘区人民法院涉嫌包庇。从2014年5月1日,终审判决送到刘文平手里,到2016年2月1日岳塘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 中止执行,期间长达276天,在此期间,我16次到岳塘法院催促执行,但刘文平拒不依法履行判决的义务,成为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我向岳塘区法院写过报告,请求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报她为“失信被执行人”,但执行局法官说领导不同意,认为刘文平是领导干部,如果有损政府形象。岳塘区法院的法官下达执行裁定书前,她还转移银行存款,致使法院仅冻结了她存款二万多元。由于二审判决后,虽然中纪委、湖南省委、湖南省纪委、湘潭市纪委等部门都明确表示刘文平在终审判决后拒不履行判决的义务是违法行为并进行谴责,刘文平长期侵占我的财产,致使我负债累累,严重损害了我的财产权。
3、刘文平为了侵占我的财产,找个做假证,已经涉嫌民事伪证罪。刘文平的“证人丁姣辉的证言(已出庭),拟证明原、被告交往期间,被告已支付了原告垫付的网购费用,网购的东西收件人虽然是被告,实际是原告取走”,超出一般人的想像,完全荒唐透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这对于国家正常的司法秩序以及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都有严重的危害,实际上刘文平和丁姣辉已经涉嫌民事伪证罪。
七、只受理刘文平再审申请,不受理本人再审申请严重侵犯本人权利。   刘文平再审申请后,并无任何新的证据,而本人再审申请时提交了:支付宝交易电子汇单 八本共197张,刘文平母子邮件 一本共25页,手机淘宝订单截图两本共31页,媒体报道两篇截图:《淘宝支付宝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支付宝转帐凭证能成证据吗?》等新证据,拟证明通过本人支付宝帐号为刘文平母子生活及装修等网上支付46166.58元真实无误。当时,法官接受再审申请时,提出要本人带回,上法庭再提交。在再审法庭上,我提出在法庭上通过手机和电脑上网,演示支付宝的订单,法官要求在庭审后,向刘文平的特别代理律师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陈钊律师演示,陈钊律师并不否认支付宝证据的真实性,只是认为,这些是共同生活期间的赠送,庭审后,当我打开手机淘宝时,陈钊律师完全不予理睬,法官本人在手机淘宝上仔细查看了两个订单后认为,不再需要再演示,支付宝证据真实无误。而现在中院仅受理刘文平再审申请,不接受本人再审申请,截断本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渠道,于法无据,严重侵犯本人合法权益。
八,岳塘法院一骗再骗,案卷不入档,拒绝我复印案卷来阻止抗诉。
早在二o一六年五月十七日湘潭中院就作出了再审判决,从案卷里看到,一审的案卷在五月二十四日就退回了岳塘法院,我当即向最高检,省高检、湘潭市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稍后,接到检察院电话,要我去复印一、二审的案卷,我6月29日去岳塘区法院复印时,得到的答复是,虽然案已经退回来了,但没有入档,不能让我复印,有一个女法官要那个男法官把某某的电话给我,这样我就可以等消息后来复印,那个男法官说知道这个案子,不能给我电话;检察院的领导说,即使没有入档,当事人也是有权复印的。由于,我曾经16次到岳塘法院催促执行,他们都没有执行一分钱,很明显是故意的制造阻力,达到阻止我抗诉的目的。
九、刘文平的骗婚恶行,不仅危害我家庭的生活,同时更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影响了青少年的世界观。2011年与刘文平同居时,我儿子刚好小学毕业,现在已经读高三了,他对整个的过程看得一清二楚,他经常说:当时我家的所有亲人都是一致的说,要对刘文平好,和她好好过日子,她是有身份的人,没有一个人想到她是骗子,而到最后,她把我们骗得精光,还倒欠三万元债务,刘文平作为一个领导干部,在孩子的心灵里留下了深深的伤痕,对他世界观的成长极其不利。如果刘文平一直逍遥法外,我的财产不能依法追回,正义得不到申张,对孩子的伤害只会更深,刘文平母子永世成为我和孩子的仇敌,并通过各种手段坚决追究到底。
刘文平对是否归还我的财物后结束同居关系的立场上一变再变,说法飘浮不定,企图侵占我的财产目的很明确。
1.最初是2012年下半年,她心情不好就说要分手,有两次还当着我的面给她同学打电话说要向她借钱,把钱还给我就分手。
2.2013年3月10日和后面几天,她多次说要我给她银行帐号,她把钱退给我就分手,我当时还想挽留,没有给她帐号,她又提出限期一个月,过期不退。
3.2013年9月20日,在协商录音里,她至少有四次说了要退钱的话:
难怪没老婆
你能怨谁呢?结婚证都未办,几十岁了用金钱买爱情靠谱吗?既然买了,留着青山在,会长寿的,不要责怪别人,怨自己吧。别人不会同情的。
幸好这女的没跟你过……
这女的后台硬啊,法院这么判决,恐怕以后那些借谈婚论嫁而骗钱的女的会越来越多,居然一分钱不要还,骗到手就是大爷。法律都不公正了,社会就大乱了。
关于***多次在网络发帖反映经信委刘文平同志有关情况的说明
市纪委:
自2014年1月份以来,在新浪博客、红网论坛、天涯社区等网站,相继出现了:“湘潭市经信委人事科科长占有巨额财产拒不返还”、“湘潭又一女科长出事了”、“婚骗、诈骗科长刘文平”、“湘潭经信委刘文平案”、“湘潭经信委有意捐五万元,..”、“与湘潭经信委纪委周书记的短信记录”、“湘潭一谁是骗子?回复湘潭经信委曾玲芝副主任”、“湘潭市女科长自爆与县级领导关系暧昧、欲逼退男友”等网络贴子,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经信委党委、纪委对此事高度重视,安排经信委纪检监察室和组织人事科人员对此事进行调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事情起因
刘文平,女,现任市经信委工会副主席,原任委组织人事科科长。
2011年5月,与刘文平开始建立正常男女恋爱关系。2013年3月,刘突发重病入院抢救,后住院时间长达2个月,辗转多家医院。期间,刘本人及其朋友多次与他联系,要其对刘关心探望,但他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且对其不闻不问,刘因此认定他无情无义,因此断绝了两人的交往。时隔半年(即2013年9月13日),他又主动跟刘联系,要求继续交往,被刘拒绝。他因此向刘索要巨额分手费用,索要不成,就对刘扬言“是你要分手的,必须对我进行赔偿”、“你要分手的,我现在人财两空,这两年用了一二十万,你必须给钱给我,否则我绝不会让你有安安静静的日子过”、“你是公务员,你是领导干部、不给钱的话,你想想后果”,并威胁要对刘使用硫酸和炸药包。期间,刘本人,还有刘的领导和朋友都与他协商过、但双方协商均未果。
二、组织调查
按照组织程序,经信委纪委多次找刘文平本人谈话。经了解:刘与他确曾存在恋爱关系,但据刘反映,她从未伸手向他要过钱,两人交往期间,刘有时请他帮忙在网上购买的机票及其他商品,都在见面时以现金方式付清。两人的主要经济往来,是在两人共同生活期间,他分两次给刘作为生活费用的5万元(一次2万,一次3万)。两人分手后,刘主动提出要退还这笔钱,但他不接受,以女方提出分手为由,索要分手费十多万元。刘认为这是敲诈行为,遂断然拒绝。多次索要无果后,他陆续向国家及省市各级纪委、省经信委纪委和委纪委寄送控告材料,并采取电话、短信、qq.寄送资料等方式对刘本人及其亲人、朋友进行中伤、骚扰,且不断在新浪微博、红网论坛等网络媒体发帖,断章取义、扭曲事实,散布各种攻击刘本人、经信委及相关领导的言论,给个人及单位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刘表明,自己在感情上、经济上,对他没有亏欠,她愿意接受组织调查与他的感情及经济纠葛,其本人向组织提交了“恳请组织调查真相,还我清白”的报告,愿意对自己所述事实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信委党委曾专门安排经信委纪委人员到市纪委、市政法委、男方单位等部门进行沟通、磋商、协商处理,均未果。
三、请求事项
刘文平同志是我委一名表现较为优秀的干部,工作责任心强,与人为善,团结同事,连续多年在单位中层干部述职测评中名列前茅。为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保护干部健康成长,维护公务员及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弘扬正气,澄清事实真相,根据《湘潭市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规范暂行办法》(潭市宣发(2012) 13号)文件精神,我委提出如下请求:
1、请求市纪委出面协调市委、市人民政府责成其单位,对不通过正常诉求渠道,利用网络歪曲事实、恶意中伤、诬蔑他人和组织的行为予以核查并制止其恶意行为。
2、请求市纪委出面协调市委宣传部,对有关网站发布的贴子依法删除或屏蔽。
(盖中共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员会公章)
2014年5月5日
询 问 笔 录
询问时间:2 014年1月17日11时25分2014年1月17日12时20分
户籍所在地: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现住址: 湘潭市岳塘区尚玲珑b栋三单元704号
问:我们是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宝塔派出所的民警(出示人民警察证),现就有关问题依法对你进行询问。你应当如实回答我们的提问并协助调查,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
答:听明白了。
问:你的个人情况?
答:我叫刘文平,性别,女,现年46岁,汉,本科文化,湘潭市雨湖区人,现在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作。
问:你今天到派出所是因为何事情?
答:我是下来报案的。
间:你是因为何事情报案?
答:我被***诽谤。
问:***与你什么关系?
答:原来是恋爱朋友关系。
l司:请把情况如实地陈述一遍好吗?
答:2 013年9月份他以虚构的事实向湘潭市纪委,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委投诬陷信诽谤恐吓我。2014年1月份未经我的允许在互联网上发布我的个人真实信息。严重侵害了我荣誉。
问:***所提出的问题是否真实?
答:不是真实的。
问:为什么?
答:本来我们是在真正在谈恋爱,双方为此都有些经济往来是很正常的。谁也没有逼对方要那么做(花钱)。双方都是自愿的。我们在一起生活也有两年时间谁用钱不都是常事。
问:你与***谈恋爱有多长时间了?
答:有两年了。我们是在网上一个叫知音网站认识的。
问:你们是否还是恋爱关系?
答:不是的了。我们是2013年三月份我在得病住院时他没有(陪)照顾我,我很生气,多次打电话给他都拒绝,我就跟他说如果是这样我们就分手,从那吐开始我们就分手了。
问:他对你有哪些侵权行为?
答:在互联网上未经我的允许同意发布我和我儿子的个人照片和身份、住址、信息,侵犯了我的个人隐私权、肖像权,向我的单位投送诽谤信。侵犯了我的荣誉权。
问:那么你们在谈恋爱期间你是否向他要过钱?
答:我从来没有主动向他要过钱。他也没有主动向我要过钱。只是在平时我们双方都给对方买过东西。我要他买东西的时候我都给了钱给他。
问;你们在一起时经济是谁管?
答:我们的经济是独立的,有个时候我们外出用钱都是我买单。
问:你还有什么补充的吗?
答:没有。
问:你以上所讲属实?
答:属实。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湘03民再7号
再审申请人h(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w(再审申请人之兄)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文平,女,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干部,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城郊尚玲珑b栋3单元070304号。
委托代理人陈钊,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h与再审申请人刘文平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岳民初字  刘文平同志是我委一名表现较为优秀的干部,工作责任心强,与人为善,团结同事,连续多年在单位中层干部述职测评中名列前茅。为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保护干部健康成长,维护公务员及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弘扬正气,澄清事实真相,根据《湘潭市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规范暂行办法》(潭市宣发(2012) 13号)文件精神,我委提出如下请求:
1、请求市纪委出面协调市委、市人民政府责成其单位,对不通过正常诉求渠道,利用网络歪曲事实、恶意中伤、诬蔑他人和组织的行为予以核查并制止其恶意行为。
2、请求市纪委出面协调市委宣传部,对有关网站发布的贴子依法删除或屏蔽。
(盖中共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员会公章)
2014年5月5日
刘文平同志是我委一名表现较为优秀的干部,工作责任心强,与人为善,团结同事,连续多年在单位中层干部述职测评中名列前茅。为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保护干部健康成长,维护公务员及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弘扬正气,澄清事实真相,根据《湘潭市党员干部网络行为规范暂行办法》(潭市宣发(2012) 13号)文件精神,我委提出如下请求:
  1、请求市纪委出面协调市委、市人民政府责成其单位,对不通过正常诉求渠道,利用网络歪曲事实、恶意中伤、诬蔑他人和组织的行为予以核查并制止其恶意行为。
  2、请求市纪委出面协调市委宣传部,对有关网站发布的贴子依法删除或屏蔽。
(盖中共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员会公章)
  2014年5月5日
这个明显是讽刺吧,前面说她不执行生效的判决,还是骗婚,这是优秀的干部吗?
如果这也是优秀的干部,杀人放火才不怎么优秀吗?
再庭的庭审记录,核实双方身份后,法官刘文马上声明法院只受理了刘文平的再审申请,对我的再审申请不予审理,但我提交了新的证据,根本没有对我的再审申请裁定,也没说明为什么不受理!
这还有天理吗?
2016-08-26 14: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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