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湘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2009年承包开发株洲市石峰区先锋安置小区时,将部分住房以商品房形式向社会出售。其第一批社会购房者,被湘渌公司安排,主要集中购买了先锋安置小区2栋的住房,在2009年,以1600多元/平方的单价缴纳了购房首付款,2010年缴纳了全款,并与湘渌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由开发商代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时至今日,不但证没办下来,开发商反而向2栋已经入住6年多的业主,提出每平米补交300元/平方的土地出让费才能办证。
现在让2栋业主愤怒的问题是,作为湘渌房地产公司,居然说他们自己签订的合同不算数,居然说他们就违反合同啦怎么滴?有本事你们去告呀!
这是什么样的丑恶嘴脸!敢公然欺负消费者!
覃巨石律师: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一、开放商迟延办理产权证存在违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二、维权途径:
1、业主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解决,督促开发商配合业主办理产权证;
2、协商不成的,如约定仲裁解决纠纷,业主可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3、业主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覃巨石,湖南大学法学本科和法学硕士,实务经验丰富,优秀青年民商事律师;
致力于从事民商事法律服务,擅长婚姻家庭纠纷、公司法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劳动争议等民商事诉讼仲裁等领域。
执业理念:专业、开放、分享、同行。
办公地点:长沙市岳麓区银杉路绿地中央广场5栋28楼。
联系电话:0731-88239933 13548606165。
都是为了赚钱
先锋安置小区2号栋业主于2009年订购先锋安置小区房屋,购房合同明确为所购房屋为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购买价格参照当时安置房价格,均价1600元/㎡。
为解决购房业主的后顾之忧,并结合先锋安置小区有关问题处置工作的需要,经争取上级支持将对外销售非安置户所购安置房变性为商品房,土地出让金缴纳折算房屋楼面土地成本计880元/㎡。考虑到购房业主的承受能力,经先锋安置小区有关问题处置工作综合协调组协调项目开发商湘渌房产公司,按照30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变性费用。
先锋安置小区2号栋业主于2009年订购先锋安置小区房屋,购房合同明确为所购房屋为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购买价格参照当时安置房价格,均价1600元/㎡。
为解决购房业主的后顾之忧,并结合先锋安置小区有关问题处置工作的需要,经争取上级支持将对外销售非安置户所购安置房变性为商品房,土地出让金缴纳折算房屋楼面土地成本计880元/㎡。考虑到购房业主的承受能力,经先锋安置小区有关问题处置工作综合协调组协调项目开发商湘渌房产公司,按照30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变性费用。
株洲湘渌房地产有限公司
2017年9月20日
感谢覃律师!感谢回复!
对于株洲湘渌房地产公司违反合同的事,作为消费者,请解释:
1、开发商当时明确承诺可以办证,并写入房屋销售合同第五条,甲方在收取乙方办证相关费用后,代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这一条合同约定,6年多过去,为什么一直没有办理。
2、购房业主都明确知道此为划拨土地,前期开发商的公示也都知晓,开发商说划拨土地是可以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消费者出于对开发商承诺的信任因此才交款,购房业主仅仅是要求按照购房合同办证,并未委托甲方代为办理其他业务,所以甲方单方所说,业主不能接受。
3、由于甲方在市场开发与经营方面存在问题,导致已经购房业主长达6年多没有拿到产权证,完全是甲方单方面经营责任,由此产生的各种附加费用,与购房业主无任何关系,甲方不能以此为借口,向消费者再次收取费用。
4、由于甲方的问题及过失,导致业主不能获得房屋产权证,不能将此责任归为购房业主的责任,业主也将考虑通过各种途径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5、对于湘渌公司所申称的正在妥善解决问题,2个多月过去了,业主并没有收到任何答复,任何解释都没有,只有强硬傲慢的态度。
希望开发商端正态度,真正解决问题,而不是摆出强势,欺压消费者!
2017-09-13 11:4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