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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易俗河镇政府与山塘村委会剥夺他人征地款

2018-9-12 2:20:56发布56次查看
反映易俗河镇政府与山塘村委会无正当理由剥夺他人征地款
有这样的山塘村干部
上诉人:袁建蒲
性别:女 1953年5月13日生
户口所在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山塘村东塘组
被上诉方:湘潭县天易示范区拆迁办管理委员会,以及山塘村部分村民和东塘组组员
侵权事例,但实际上是基于村民从根本上就不同意接纳袁建蒲为本村村民,否认其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引起的纠纷。湘潭县天易示范区拆迁办管理委员会和信息资源管理部就以当事人前夫再婚为由是否向原告发放土地补偿费,应首先确认袁建蒲是否具备山塘村村村民资格,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民资格的认定,不是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因此当事人袁建蒲要求被上诉人发放剩余土地补偿费,于法无据。据此,驳回当事人的补偿要求。上诉人认为,天易示范区拆迁办管理委员会和信息资源管理部认定的事实和理由是不正确的,对争议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性质的定性不准,认定事实证据掐头去尾,导致在适用法律上完全错位,致使作出与法相悖的以对方再婚为由的结论
首先,关于当事人之诉,表面上看起来好象是一种财产侵权案件,但实际上是基于村民从根本上就不同意接纳原告为本村村民,否认原告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引起纠纷的问题。被上诉方村委会通过村民公决,村民认为保留本村户口的(上诉人)不应为本村村民,不能参加土地补偿金的分配。据此,天易示范区拆迁办管理委员会和信息资源管理部认为,当事人原系山塘村村民,财产侵权案件是表象,实际是村民不同意接纳当事人袁建蒲为本村村民,应首先确认原告是否具有山塘村村民资格,才能参加土地补偿金分配是毫无道理的,亦无任何法律依据!上诉人认为。
第一《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灭于死亡,上诉人从结婚时开始就是该村的一村民成员,就应与村民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和待遇,村民公决及其村规民约无权否认村民的合法身份,所以,村民公决对上诉人同意或不同意接纳为本村村民身份无任何法律意义。换言之,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土地补偿费既具有生存利益性质,又具有财产权性质,因此该权利非法律任何组织不得剥夺。
第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由此可见,村民的自治权并不能对抗村民的生存权、人身权和财产权,山塘村村民自治“公决”以村规民约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天易示范区拆迁办管理委员会和信息资源管理部却只顾充分尊重被上诉人的自治权,而忽视剥夺村民生存权、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这种完全脱离实际的情况,就是形而上学,根本不能成立。当事人袁建蒲不仅原系被山塘村村民,现在依然是被山塘村村民,其法定身份不能改变。
需指出的是,若没有被山塘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之利益实质,没有对方再婚为由也不会导致村民是否同意接纳上诉人为本村村民的自治公决之非法表象。天易示范区拆迁办管理委员会和信息资源管理部亦不会混淆了法定村民身份与村民自治权限间合法与非法的概念,从而将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错误定性为确认是否具有村民身份的纠纷。
其次,关于确认袁建蒲是否具有山塘村村民资格的问题。虽然天易示范区拆迁办管理委员会和信息资源管理部认为,村民从根本上就不同意接纳袁建蒲为本村村民,否认其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应先进行村民资格的认定。但当事人认为,山塘村民同不同意接纳其为本村村民,这并不能排除当事人袁建蒲自山塘村在册农业户口之村民资格,及以村民承包责任田为生并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事实。上诉人虽与本村村民登记离婚,但其并没有因保留本村户口而丧失山塘村本村户籍、承包土地、赖以生存的责任农田所原生的法定的上马村村民资格,而不是山塘村本村村民身份了。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以及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男女登记结婚后,根据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可以在男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女方户籍所在地选择落户地点;农村户口的妇女与城镇户口的男子结婚,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应当允许保留户口;离婚妇女在符合国家户籍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有权在现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前户籍所在地选择落户地点。符合前款规定的,亨有与当地村民同等的权利。其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宅基地,划分责任田、口粮田,或者安排就业,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我们不难发现,该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确定时当事人尹锦红就应该具有山塘村村民身份,而不是村民通过公决同意接纳或不同意接纳所能确认的,因此,当事人袁建蒲保留本村户籍未另出嫁仍亨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来源于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而获得补偿的权利。
再说,上诉人亦有户籍簿、身份证、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其系山塘村合法村民身份以及享受村民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事实成立,应当作为此次纠纷的重要依据,对其分配征地补偿费的请求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天易示范区拆迁办管理委员会和信息资源管理部对认定证据的认识与适用法律颇有偏差,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按户口属地原则,在《土地征用协议》签订之前,当事人作为村集体成员之一,且作为承包集体土地的成员之一,其保留本村户口出嫁依然具有村民身份,应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权利。天易示范区拆迁办管理委员会和信息资源管理部以山塘村的村民公决为由,已直接侵害了当事人袁建蒲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袁建蒲的补偿要求是有理有据的,天易示范区拆迁办管理委员会和信息资源管理部理应支持权利人的起诉,以求得公平公正保护。但天易示范区拆迁办管理委员会和信息资源管理部随便以本案表面上看起来好象是一种财产侵权案件,但实际上是基于村民从根本上就不同意接纳原告为本村村民,否认原告系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引起的纠纷为由,驳回当事人的补偿要求,事实不清,适用条例不当。
是谁剥夺了我的权利啊,请明察!
现特向上级提出上诉,请依法撤销天易示范区拆迁办管理委员会和信息资源管理部驳回补偿要求的提议,指令审理,作出公正判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能否解决好这一问题,事关农民生活的保障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
此 致
上诉人:袁建蒲 电话:15973209256
2015年3月22日
您好,感谢您对易俗河镇政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回复如下:
经过与村组的沟通协商,组上居民已基本同意在东塘组以后的征拆项目分配款中将把你列入分配人员名单。您对我们的工作是否还有别的意见、建议,反映继续发帖反映。
易俗河镇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3日
您好,感谢您对易俗河镇政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回复如下:
经过与村组的沟通协商,组上居民已基本同意在东塘组以后的征拆项目分配款中将把你列入分配人员名单。您对我们的工作是否还有别的意见、建议,反映继续发帖反映。
易俗河镇人民政府
2017年2月13日
2017-02-09 09: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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