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李兴旺是益阳是安化县梅城镇人,今年2016年3月20日和2016年3月29日在红网上实名发表题为《益阳安化梅城梅山大厦开发商登记错误,不肯修改》和《安化县梅城开发商没有为我办理房产证,我该如何维权》的求助贴。
时至今日一直没有开发商的负责人或者是安化县梅城房管所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人与我联系解决问题!一直是我老父在东蹦西跑的找各种关系,显然凭一个老人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徒增劳累罢了。就这件事我就想提以下疑问:
1.益阳市安化县房管局梅城房管所是在一种什么样的条件下,购房人没有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开发商提供一份假身份证的情况下办理的房产证?
2.梅城当地开发商是以什么为背景不问购房人要身份证件而为其办理的房产证?
面对房产证“难产”,业主该如何维权?最好的办法是拿起法律的武器。
首先,业主要查明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对房产证的办理期限是如何约定的,按照当事人自愿原则,只要双方签订合同时对此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这个合同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就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其次,如果双方签订的房产合同中没有关于房产证办理的相关约定,业主可依据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十八条中就对此有明确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而对于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因此,如果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业主可选择协商或诉讼的方式,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李兴旺:
你好!
你于2016年9月2日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反映的《安化县梅城镇的房产是有多黑!》一文,我局已获悉并与你本人取得电话联系,经调查相关当事人及查阅房屋产权登记资料,现答复如下:
1、你所提及的房屋产权人李麦生的房屋产权登记是我局于2011年5月20日根据产权登记申请人在申请产权登记时提供的相关登记材料办理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2008年安化房管局及梅城房管所多名工作人员确有与我联系,当然还包括个别的社会人士,首先感谢他们对此事的关注和关心。
安化县房管局也就此事在红网上有回帖,但实际上事情没有得到任何的解决和明确的进展!亦没给个明确的答复!其一,我问“.益阳市安化县房管局梅城房管所是在一种什么样的条件下,购房人没有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开发商提供一份假身份证的情况下办理的房产证?
"安化县房管局给的回复是合法和合规的,意思是安化县房管局梅城房管所不负任何责任!我再次想问下:身为政府机关,连最基本的一张根本不存在的身份证号码和名字等信息都分辨不出来,不觉得滑稽吗?其二:是让我去找国土局,我是去找过国土局和房管所的相关人员,是前后半年了没得到解决!房管所和国土局让我找开发商要资料,开发商让我自己想办法!老百姓办点事就这么难?
不送礼想办事,,,
2016-09-02 09:4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