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个个体经营户,湖南永兴意水稀贵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在2014年元月至9月期间,分别到我经营部购买辅助材料233953,在追讨无过的情况下,2015年5月7日起诉法院,5月12日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银行账户现金255000元(永民诉中保字第81号),6月23日法院判决被告3日内偿还,被告拒不执行,7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受理(2015永执第295号),现在已8月份啦 ,这段时间天天跑法院,法院以有人打招呼的理由,就是不执行。
在无助的情况下,特向你们反映,希望你们如实调查。
李志员律师:永兴意水稀贵金属公司拖欠经材料费不还,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如果一审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执行的,可以向郴州市中级法院申请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李志员律师,现任长沙市人大代表,长沙市优秀律师、湖南省第二届优秀青年律师,湖南省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硕士。
工作手机:18684696348;13974976057;电子邮箱18684696348@qq.com;工 作qq:44977957;工作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晴岚路68号凤凰天阶1栋30层(地铁1号线北辰三角洲站)
这才是永兴公检法的特色噢,有法不依,权大于法。
永兴?呵呵·
凡事不要和政府打交道。没有好果子吃·
都是执法人员在护着。
2015-08-03 11:45: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