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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水田改建鱼池投入资金一案一直得不到赔偿

2018-9-11 15:45:34发布71次查看
关于水田改建鱼池投入资金(合同承包纠纷一案)一直得不到赔偿,即鱼池被骗走,地方公安非法处罚的控告状
一九九六年冬金武村村支两委在洞口镇、洞口县的支持下将村里的深泥冷浸田开发改建鱼池,由我自筹资金(1996年冬投工投资达约8万余元,1997年冬投资大约5万余元,1998年冬达约投资1万元)将8.225亩改建成6口鱼池(溪边e2亩,f1亩,鱼池内坑经金武村村支两委与县、镇工作现场观察不必修水泥坑,a鱼池0.545亩合同约定以水田上交,即修不修标准水泥鱼池,应不受合同约定限制),改建水泥鱼池;由于1999年春旱,2000年的承包款无力承受(草鱼大量死亡,亏损几千元成本),依据鱼池承包协议第八条,约定于1999年10月5日向金武村村支两委报告了现实要求,2000年的承包款予以免交(该报告人民法院予以认可),精武庄村支两委视若往文,等2000年控告人养的鱼能上市出售了,于2000年9月11日组织60余人强行收缴承包款,使之合同无法履行诉之法院,同时上诉中级法院。两次申诉于高级人民法院,洞口县人民法院拒不按原判执行,特别是2016年4月13日中共洞口县委、政法委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与党中央的信访条例相违背,对该通告加盖五大家大印的相关事项予以控告,并依据湘高法(2012)民监字0018号请求解决。
首先就洞口县公安局的作为控告,2000年的纠纷发生报告人向洞口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了案,当时催委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手无寸铁的老百姓没有办法,只能告御状,不但不将变相赃物追回,追究金武村委会另行开发,要承建者承担违约责任,以水田另行发包,而同样从事养鱼业,再行套取国家开发资金的刑事责任,只是非法越权打击,压制控告人的维权。
就洞口县检察院的作为控告,报告人于2001年4月接(2001)邵中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后在维修2000年9月11日金武村村支两委组织的人员与其他歹徒趁机挖烂的鱼池时,洞口县人民法院受其抗诉权限,由矿志芳、付舒元、杨云、村支书向乾仁来鱼池现场口头通告控告人不能维修鱼池,既然抗诉成立,没有将抗诉书发给控告人,使控告人没有抗诉与反抗诉的申辩权,如抗诉不成立,为什么不通知恢复维修鱼池工作恢复养鱼,而控告人2004年向邵阳市检察院投诉转洞口县检察院,到2016年都无果,控告人只有向湖南高院申诉。
就洞口县人民法院的作为控告,一审为履行合同设下障碍,重审把报告人确定为违约,在所谓的执行中由洞口镇来协调,出台欺诈无效协议用诱骗(以2008年的人工工资以材料价差补偿)恐吓(你不签字你的问题永远得不到解决)手段迫使控告人签字,等控告人签字以后,不但不出台2008年的人工工资材料价格差补偿(赔偿)到位反而把控告人按真正违约者论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2012)湘高法民监字0018号裁定下发后。原洞口镇组织双方对控告人修建的鱼池以湘建0237号文件依法报告同样洞口法院不执行金武村违约造成控告人的鱼池损失金,更为邪门的是洞行初字(2014)第63号行政判决质证控告人2008年3月21日向洞口法院提交的强制申请执行书,和2014年7月9日的申请执行反映书,而维持洞口县公安局违法处罚,把控告人定为败诉者,于2015年6月29日向湖南省高院申诉一直无果,(2015)洞行初字第62号判决对2008年处理的各种法律依据予以否定,不符合证据的三性。而把控告人要求落实三级法院支持的范畴内容;认定为违法上访,造矛又造盾,天理何在。
综上所述:合同承包纠纷一案得不到公平公正处理,积压16年的主要原因是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局、洞口镇党委、政府在保护金武村村支两委的违约赔偿,依据以上事实于2016年4月16日向中共洞口县委、政法委反映要求处理,口头答复是:找法院执行,不但不执行,反而把控告人定性为违法上访。向中央邵阳市、市政法委反映转市法院。
现控告人依据湘高法(2012)0018号民监字与洞复决字(2016)第04前来国家信访局、最高法、公安部、最高检控告,请求责令相关部门指令洞口法院执行自己的原判决,洞口县公安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洞口检察院将金武村2001年洞口法院驳回的抗诉书发给控告人,看是否见得了天地!
报告人:洞口县文昌办事处、金武村毛坪组 向章敏(米)
2016年6月27日
太复杂,没看明白
2016-06-27 12: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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