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安仁县64岁老人因销售6.4公斤“地铳销”被判十年,冤!

2018-9-11 13:06:00发布36次查看
各位领导:
您们好!最近我家出了发生了一件事, 事情经过如下:
当事人:张国辉 系湖南郴州安仁县安平镇人,63岁,出生1952年8月16日,小学文化,在家务农及经营烟花店。
在安平镇经营烟花爆竹共计30余年,在此之前一直未做过违法乱纪,危害他人及社会的事情发生。因当地风俗习惯原因,【安仁县办理喪事进有要放铳的习俗】,故依老友所托有帮忙进了6.4公斤地铳销。在此之前未因这6.4公斤地铳销发生过意外事故
事情发生于2014年12月25日,当时县安监局到小店面阁楼搜查到地铳硝【
农村办红白喜事放铳用的火药】6.4公斤,于当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带走进行行事拘留15日,后因身体状态较差,【公安局带到医院进行检查后提前两天由家人取保在家】。后于2015年8月6日在法院作为公诉刑事案件开庭,当场开具逮捕令被带到安仁县看守所,于2015年9月25日进行宣判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对于此判决不论是家人还是乡邻都感到极为不公平而难以接受。其辩解理意见如下:
其一,当事人在本案中没有故意犯罪的目的。
当事人在当地从事合法销售烟花爆竹多年,为人处事是一个公认的老实人,由于当事办丧事的村民在购买烟花爆竹时,都要求搭配一点地铳销【黑火药】用于放铳驱邪的风俗习惯,所以当事人销售黑火药的目的是方便村民的实际正常生活需要。严格地说是一件非法经营销售的行为。将6.5公斤黑火药放在卫生间的阁楼里是出于对销售安全的顾虑,并不是要将黑火药储存起来以达到不可告人的犯罪目的。因此我们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其二;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侦查机关经审查查明:被告人张国辉从湖南省株洲市茶陵籍人手中,以每小包5元的价格购买了15包地铳硝。按每包433克计算,共计6.5公斤【没有引信及铁砂子】。其中以卖出去1包收币6元。
事实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是属于超限额的销售行为或非法经营的行为。所查获的黑火药6500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显然没有达到“十千克以上”这一明肴的刑事处罚标准。
事实上,本案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情形,根据该条的司法解释,构成经营罪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本案张国辉的非法经营数额不足100元,违法所得仅1元钱。所以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违法行为都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标准,更谈不上“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应法律错误,我们认为,当事人张国辉非法从事地铳硝的经营已经被行政拘留15天,罚金 4200元【烟花42桶】的处罚,达到了惩罚和教育 的目的。特别是当事人患有严重的脑萎缩等多种疾病。在此我们老百姓充分相信各位领导能为当事人寻求一个公平正义的对待,实事求是的为我们作出判别,让关注这个案件的每个公民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致礼!
当事人家属:张湘君
2015年11月2日
公平、公正的执法何时能实现???公平、公正的执法何时能实现???
办白喜放地锍是当地习俗,不存在故意犯罪意认。也没造成严重后果,量刑过重
2015-11-02 22:22:04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