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长沙市市政府的各位领导:
本公司是2012年7月17日由省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迁出并迁入到市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湖南楚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号为430000000088111 。本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将公司年检所需材料(包括年检报告书、审计报告、营业执照副本)交到市局企业监管科办理年检手续,但监管科以“出具审计报告的长沙力信会计师事务所不可信,一律拒收由他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为由,从而拒收我公司年检材料。因此对我公司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故我公司于2012年7月26日将此事投诉至市局监察科并受理,于第二日由企业监管科提出让我公司暂借一本通过年检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因为当时我公司即将要与湖南网络电视台签订建造长沙网络电视台的合作协议,并已交付定金200万,湖南网络电视台约定我公司最迟于7月31日前提供公司合法的相关证件,由他们与省广电厅办理有关开台手续,如7月31日前不能提供者,视为违约,所付定金全部没收,并由其他同行业竞争对手补上合同,所以只得按照企业监管科的要求并签署一张借条以解公司燃眉之急。我公司为了积极配合企业监管科的工作,按要求于2012年7月30日由长沙力信会计师事务所所长亲自将我公司审计报告底稿交到企业监管科。本以为年检手续能正常办理了,我公司却于2012年7月31日接到企业监管科通知,要求我公司法人到市局接受审查。对于这种要求和之前企业监管科严重违背工商行政部门“为企业服务”的精神宗旨,我公司提出严正抗议并保留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利益的权力。针对以上种种,我公司特提出以下几点异议:
根据“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损害民营企业权益的行为,坚决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我公司上交年检材料而被拒收事件属于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直接损害了我公司的权益,作为为千千万万企业服务的服务窗口出现这样的错误,希望市政府领导能引起重视,给企业一个合理的说法。
根据长沙市工商局网于2012年6月1日发布的“ 长沙工商严格七项年检验照纪律规定欢迎社会各界共同来监督”中第三项明确规定:“ 严禁年检验照办理超过规定时限。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核发《企业年检受理通知书》,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年检审核。”,以及第四项明确规定:“ 四、严禁年检验照不按规定对企业进行核查。确需上门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必须经工商廉政监督员副所长、所长签字确认,经分局、县(市)局监管科长、监察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年检工作副局长审批同意,方可派两名以上干部上门实质审查,并填写《年检实质审查表》,详细记载检查情况备查。”。我公司于2012年7月27日上交全部完整并合理合法的年检材料后,在同一个时间核发“受理通知书”和“企业年检实质审查通知书”。这一行为严重违反行政处理程序,无视政府职能部门政策法规的规定。已对我公司造成重大的延误和损失。
我公司多次上门和电话提出请求尽快办理年检事宜,而企业监管科科长坚持要求企业法人亲自到市局与他见面。这种做法完全有悖于法定程序,与长沙市工商网发布的七项检验验照纪律中第四项的规定不符。这种行为在企业看来就是属于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公司本着维护企业利益,争做一个合理合法的优秀民营企业,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维护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不可侵犯性,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贡献自己的力量!
望各级领导给予指导和帮助为盼!不要让工商年检成为企业的“断头台”。
谢谢!
湖南楚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012年8月7日
湖南楚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2年8月4日向长沙市工商局监察室投诉长沙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企监处”)在对湖南楚元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企业年检过程中,利用职权故意刁难企业,给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现就该投诉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湖南力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在今年企业年检期间有涉嫌违反《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标准》规定的行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我局企监处的监控重点。你公司提供的、由湖南力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湘(长)力信审字〔2012〕第12170号《审计报告》存在明显错误,并且你公司会计报表显示公司注册资金存在严重不实,企监处于2012年7月17日依法下达了《年检实质审查通知书》。
目前,我局企监处对该《审计报告》存在的错误及《审计报告》反映出来的问题正在组织开展调查。同时,对于涉嫌有违法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也正在展开调查,并就调查掌握的情况多次向主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一旦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将严格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处置。
特此回复!
长沙市工商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