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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陵源区迷魂台管理站工作人员私自制作《协议书》并索要去5000元现金

2018-9-11 10:02:37发布37次查看
2015年8月23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袁家界村百龙电梯上站10号摊位销售十元钱小鱼一份,结果消费者发现其中一条小鱼有小虫,经报案后消费者离开现场,由迷魂台管理站工作人员顾亮等人插入以调解的方式私自制作《调解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详见:附据1号,向熊群英(女)索要去5000元钱,违法事实如下:
1、小鱼并非乙方所卖,当时消费者口头说只找销售小鱼的摊主(男士),而顾亮等人却非要找乙方负责。该《协议书》乙方属于精神残疾人,详见:附据2号,按法定程序,当事人在精神不清醒时,不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应依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应通知其监护人而未通知。
2、工作人员顾亮等人事先用多种手段恐吓精神残疾人(熊群英),强迫其在《协议书》上的假名(熊琼英)上按手印,详见:《协议书》顺数第二行。并强迫其在签字处照顾亮写的“熊琼英”三字签名。详见:《协议书》倒数第二行。“熊琼英”三字对照附据3号熊群英的身份证。
3、签《协议书》的整个过程中甲方都不在场,《协议书》上只有刘某“代”字,没有甲方当事人的委托书。
4、顾亮向精神残疾人(熊群英)索要去5000元现金,既没有打收款凭证也没有开罚款单,证明顾亮等人企图逃避违法敲诈事实是有预谋的。 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应当按照消费者购买的实际价格三倍予以赔偿。该《协议书》载明“旅游费用及伤害赔偿”,乙方未请甲方旅游,该“旅游费用”乙方没有义务。当时建议去医院检查,但当事人放弃。没有医疗证明就谈不上“伤害”事实,更没有法律依据。“伤害”二字属于后来添进去的,没有签字按手印,按法定程序是无效的。
兹据上述事实:受害人与其监护人向张家界管理局信访办和张管局综治办反映,要求其依法处理而用口头推辞。特请求公众评价信访办和综治办是否不履行法定职责?顾亮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敲诈行为?
受害人、请求人:熊群英 监护人:李云秀
2015/10/11
2015/10/11
这不就是过去的强盗土匪的行径吗!如今农村基层目无王法成这个样子,连精神病人都不放过,唉......
我也在百龙电梯上战做生意,当天发生的事的确如上述所说,虽然我得罪不起这些地头蛇,但是我还是要站出来说句公道话
过去土匪住深山,现在土匪住机关。
敲诈残疾人太缺德了,天理不容。当地政府应该按法理处理。
纯属恶性索诈行为。吃党的饭领导干什么去了。工作人员连残疾人都不放过,没领导出来管。
工作人员做了违法、违规,无人管。难道是上级干部背后支持工作人员做的。如不是,上级部门应该公平管一管。或者这些工作员包着大树无法无天专门做欺压弱者.
怪不得工作人员无法无天,是上级座地分赃打伞遮着。否则就有干部顾问和公平公理处理。
当天有三个工作人员站在玖号摊位前对熊群英说:你要拿壹万元钱否则关你的摊位门。
当我拿盘板栗去卖时,经过中间三位工作人员站在九号摊位前面,我听见工作人员说:“你要拿一万元钱给我们,不给就把你送进法院,关你摊位门。”鱼是拾号卖的怎么找着她。看见她当时就呆住了随后就像傀儡一样由工作人员摆布。
我靠在办公桌看见工作人员顾亮把伍仟元钱拿去的。在场的旁人有向左军、张刚、和我站在一起工作人员。后来顾亮就要她在协议书上盖手印和签字。此时根本没有消费者。
熊群英是袁家界村民被管理站索去五千元钱,也是给村委会领导脸上打了几巴掌。村委会领导还做缩头乌龟,哈哈哈......
各地方都有官,官官相卫,百姓有冤无人管,吃党的饭、穿党衣、拿党銭、都是为自己谋利益,依权压一切。地地道道基层工作人员靠上层干部大树遮着,才违法、违规。请问你的事情有干部管吗?
我们给村长陈自国反映过关于迷魂台(村部授权的下属)工作人员对熊群英做的事太过分。当时他很气愤,为什么以后就不管了,我们的摊位是从村里承包的,村干部就是我们父母,子女有事情应该父母管才对。工作人员这样做是不把村干部(上属)放在眼里。唉......
你就找村里,你们的摊位在村部承包的,责任属于村部。必须是村部追回你的钱。
2015-10-07 20: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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