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朋友在益阳法院审了七年的供用电合同案随着2017湘09民终1176号判决终于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民事审判庭审判长曾艳红捏造事实进行了判决。
事情经过如下:
2007年1月他同电力部门签订协议约定“因考虑乙方自办玻纤厂及转供用电,年抵扣220万度电量作为自用电,并实行分时段电量互抵;本协议与上级电力部门的政策不符之处,则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桃电营规定本抵扣“自2010年6月10日自动废止”,水力电力部(83)水电财字第119号规定“小水电实行自建自管自营的原则,小水电与大电网互送电量在同-时段实行电量互抵。” 水利电力部(78)水电财字第31号规定即“小水电,小火电以及企业自备电厂发送的无功电力,每度一分五厘” 规定线路线损按电量法计算;发改价格(2005)514号文件上网电价第四章销售电价第五章规定,”电价由省级和省级以上物价部门制定”;2009年7月更改高压计量装置后双方确定以此点作为产权分界点计算上下网电量。
可益阳中院民二庭审判长曾艳红竞判决线路线损按高于国家规定电量法计算近四十倍的3.5%-4.5%计算;无功电费按与水力电力部(78)水电财字第31号明显不符且己作废的湘电公司(2006)183号“关于征求对企业自备电厂, 余热发电, 小水电站等向电网送电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来计算;对于没有进入上网线路和上网变压器的自用电计算线损和变损;对双方认可的自2007年1月9日至2010年6月10日年抵扣220万度电量作为自用电按电厂自用电按时段互抵的约定和水力电力部(83)水电财字第119号文件予以否定而不予抵扣;在当时上网电价每度0.185元,用电电价每度0.58元,不顾双方“因考虑乙方自办玻纤厂及转供用电,年抵扣220万度以内电量作为自用电,并实行分时段电量互抵” 的约定和发改价格(2005)514号上网电价第四章销售电价第五章”电价由省级及省级以上物价部门制定”的规定及双方合同中没有表述每度0.31元的电价的情况下捏造玻纤厂下网电价为每度0.31元计算;2009年7月在双方确定产权分界点及高压计量点以后和玻纤厂己停产的情况下重复计算低压计量的玻纤厂电量电费。
综上所述,益阳中院民二庭审判长曾艳红对2017湘09民终1179号在审了九个月后的判决是—个不尊重客观事实,虚构事实的枉法判决!欢迎网友们尤其是新闻界的朋友们传播,留言评论和监督审了七年的供用电合同案的违法判决,看看它是否超期违法审理,在国家大力推行司法公正和园额法官制的今天,审判长曾艳红作出如此枉法判决是否适合继续呆在审判员和园额法官的岗位?网友们,您如果在益阳中院有类似的遭遇,请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分享,让我们—起监督司法公平公正。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民事审判庭电话0737-4380245。
益阳市中院的法官判决真的让人寒心
益阳中院请很多保安看来是保护该院判黑案,捏造事实判案的法官的!
2018-03-26 09: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