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17年12月份发生一起交通伤人事故,在2018年5月份在伤者好了的情况下,双方一起在交警队处理完事故和赔偿。持放车单去邦田施救站提车被告之要交3000多元停车拖车费。本人拿放车单去交警队领导复议,打电话给交警督察。得到的回复是"停车费的事情不归我管"或"停车费我们又不收,你去问停车厂"。停车厂不给钱就不让提车。最新道路交通处理程序都规定费用由执法部门出。为什么现在还必须由我们车主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媒体和交警支队领导帮助下,事情已处理好。现在没有收我的任何费用。感谢媒体帮助,感谢交警领导公正处理。
2018-05-21 16:0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