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房地产企业关于请求废止或修改
《衡阳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联名信
案由:
2011年10月29日,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发了《衡阳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1】32号文,以下简称“办法”),其中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供电设施建设项目由供电部门实行公开招标,在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中选择中标者,签订施工合同,明确价格,明确工程量、明确工期和要求,并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款规定:“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电部门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验收,下达验收合格通知书。住宅建设单位将验收合格通知书报送经信部门,由经信部门督促供电部门及时送电”;
第八条规定:“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向供电部门按时足额支付住宅供电设施建设与维护费,并负责做好相关电缆沟、配电用房,通道等工程配套建设,对供电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2012年1月18日,衡阳市物价局颁发了《衡阳市物价局关于核定衡阳市城区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维护费试行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衡阳市城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新建住宅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收取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维护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83元,其中每平方米2元为工程维护费用,由供电企业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统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
上述《办法》和《通知》公布以后,住宅建设单位在报装供电设施规划设计文件时,就必须交纳每平方米83元的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维护费,否则,供电部门和经信部门对报装申请不予批准,对电力设施不予验收,对小区不予供电。
鉴于以上《办法》第六、八条以及《通知》严重违反《行政许可法》、《价格法》、《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特建议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办法》自行废止或进行修改。
案据:
一、《办法》第六条超越了法定权限,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小区内电力设施建设属于附属设施建设,建设主体是小区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法享有投资建设的权利,包括选择施工单位的招标权、签约权等。
相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但绝不能取而代之成为招投标主体、合同主体或指定的招投标主体、合同主体(政府项目除外)。
《办法》第六条剥夺了开发企业的自主招标权,于法无据,是民事主体权利的一种干预,是公权力的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作为地方规范性文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办法》无权作出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
二、《办法》第八条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相违背,剥夺了开发企业的合法权利,增加了其义务。
《办法》第八条规定:“新建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向供电部门按时足额支付住宅供电设施建设与维护费,并负责做好相关电缆沟、配电用房,通道等工程配套建设,对供电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办法》,2012年1月18日,衡阳市物价局颁发了《衡阳市物价局关于核定衡阳市城区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维护费试行标准的通知》,规定对“衡阳市城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新建住宅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收取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维护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83元,其中每平方米2元为工程维护费用,由供电企业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统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
《办法》的上述规定与中共中央的有关规定相违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要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基础。必须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改革市场监管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通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提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办法》中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工程建设维护费的标准是市场能够自发调节或者开发企业能够自主决定的,不需要政府统一定价,统一定价的行为是一种不当干预和行政垄断。
《办法》对开发企业的自主招标权进行剥夺和限制,带有立法性质,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深化改革,是中央明文禁止的。
三、《办法》第九条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开发企业财产权益。
《办法》第九条规定:“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与维护费,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动工前交供电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
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与维护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开发企业付给供电设施施工单位,由供电部门专户储存不合理,也没有法律依据。此外,如果中标价与83元/平方存在差价,而差价又不返回开发企业,开发企业的财产权势必受到侵害。(房地产住宅电力工程价格,按国家工程预算标准核定本应在30-50元/平方)
四、《办法》、《通知》与其行业《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相抵触。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四条: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当事双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约束。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本规定。
五、《办法》与《通知》既于法不容也于情不符
制定本《办法》与《通知》缺乏对民情、社情详细调查研究、缺乏科学论证,也未依法按程序组织听证,广泛吸收民众意见,而是罔顾民意“闭门造车”,仓促出台,在程序上存在违规违法。在执行中,不符社情,也不合民意。
六、《办法》与《通知》的负面效应:
1、捆绑企业、限制权力、助长垄断。
政府的《办法》与《通知》将“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监理、验收”权力集于一身,剥夺限制了企业的自主招标权和自主建设权。致使“电老虎”再添新翼,长期垄断电力工程。对企业赤裸裸管、卡、压。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抬价、鱼肉企业。此行为,既违反了国家的《物权法》、《招投标法》、《反垄断法》。同时又伤害了困境中的房地产行业。(有关国网衡阳供电公司乱收费资料附后)
而且与国家电监会出台的《供电监管办法》精神不符。
2、监管不力,权力寻租、有失公允。
政企不分,权力集中,监管机制残缺,导致公权寻租。电力部门对政府的《办法》与《通知》中对其有制约之处,置若罔闻、暗箱操作、任意变通收费标准。以致出现了领导打招呼的“权力工程”;亲友接洽的“关系工程”;强制胁迫的“霸王工程”。而此类工程的收费标准都不尽相同。显然这对企业有失公平。同时,不可避免地助长了电力工程领域的腐败。(有关国网衡阳供电公司未执行“办法”、“通知”收费标准的施工单位及项目资料附后)
3、助长垄断、推高房价,直接影响政府形象;
(1)、违背市场经济的法则,政府统“包”统“揽”,绕开市场,逃避竞争,助长了电力部门的专横垄断。
(2)、推高房价,中伤民众。衡阳市房地产住宅电力工程价格,按国家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本应在30-50元/平方,而政府硬性定价为83元/平方米。两相比较,显然政府的行为是盲目的、专横的,是推高房价的幕后“黑手”。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办法”、“通知”与国家现行有关法规相抵触;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相背离;与民众的根本利益相冲突。它凸显的不是“惠民”,而是“坑民”,不是“服务企业”,而是”捆绑限制“,不是拓展市场,而是行业垄断。
有鉴于此,我们衡阳市房地产行业特联名致信各级领导,强烈请求:废止衡阳市政府办颁发的《办法》与《通知》两个文件。重整电力市场秩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规范招投标程序,实行价格透明,消除电力衡阳乱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与民众的根本利益。
衡阳市全体房地产企业共同呼声!
2016年11月22日
楼主能代表衡阳市所有的房地产企业吗?
2016-11-22 16: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