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子的生产生活资料基本民权民生生存权利保障,即国家和政府赋予我的选举权,土地承包权,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2万余元合法收益被拔毛私分不给),宅基地使用权(无住房),民主管理权等等与本村民同等享受的权利,经东郊乡政府下了文件,杨树村委作出了决议,至今为止3年了仍然未落实,湖南湘乡市东郊乡政府和杨树村委干部不依法依规依政策行政,拒不执行政府文件和决议,请上级领导督促执行落实并追责。
湖南湘乡市东郊乡杨树村12组村民何树青 2017.7.23
青姐也太霸蛮了,集体资源岂能想要就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保障了村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的权力,我们组规定凡有男孩的家庭,女孩子与外地人结婚后就不再享受娘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你有男人就地方去处,你的男人就有责任有义务考虑家庭与妻儿,为什么非要占有我们赖以生存的资源呢?村规民约并不是约束哪一个人,至于你的户口迁不迁走,医保社保交到何处那是你个人的事,与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无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摘要: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赋予妇女,包括广大农村妇女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是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利。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下了文件作了决议己确定了,还有什么话说?执行吧!!政府文件和村委决议是具有法律责任,法律效力和权威性,强制性的,必须无条件执行.
2楼网友是谁其实不难看出就是主楼发帖者本人,你是真正的法盲,在此我跟你辩解是多余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摘要: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赋予妇女,包括广大农村妇女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土地是我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承包是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利。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承包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允许对妇女有任何歧视,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各地县委、县政府要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要立即予以纠正;对涉及土地承包的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的决议、乡规民约等进行一次清理,对其中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要坚决废止。人民政府对侵害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党的农村政策,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2017-07-24 12:2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