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秀娥、谢朝晖、刘昂骐等5人与被告文礼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1年9月21日,经攸县法院调解结案,调解方案确定执行被告文礼平所持有的攸县阳升观水电攸县公司的27股股权,并制定《关于刘昂骐等人与文礼平民间借贷纠纷的财产分配方案》,方案确定债权人刘昂骐分21.3789股,杨秀娥分2.204股,刘亿兰分1.1437股,谢朝晖分0.5925股,余桌尧分1.6802股。
在方案确定下来后,债权人刘昂骐一方利用关系与攸县法院执行局执行人员达成私下协议,选择性先于执行。最终攸县法院将刘昂骐一方21.3789股(约870万元,其中刘昂骐本金只有300万元,法院认定刘昂骐3分利息)全部先于执行到位。剩下5股,由其他30多个债权人(其他债权人是执行过程中起诉)分,就连本金都不能保证,而刘昂骐通过不法手段要求法院先执行保证其本金及高额利息,严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在当地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老百姓多次维权无门,希望该帖能得到相关领导关注,彻查攸县执行乱象,勿逼着百姓踏上上访维权道路。
执行错误亦有滥用职权之处,涉嫌犯罪的贪官要严惩不贷;涉及国家赔偿的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2017-09-19 13:5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