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红网:
我叫周金中,居民身份证号为:43242319720714****,汉族,住汉寿县沧浪街道办事处沧浪河社区村大屋组19号(原汉寿县龙阳镇安乐村大屋组19号)。
我的父母亲当年分有2.13亩责任田。父母先后于2009年和2012年过世,我也先后接了儿媳妇,各添一个孙子。父母遗留下来的责任田顺理成章地归我耕种,因我儿媳妇和孙子均有同村的户口,又未分到责任田。父母遗留下来的责任田当然就归我耕种,按照父母遗嘱,责任田的土地承包使用证也交给了我。但这些年的粮田直补款一直被剋扣了,追问了好多次了,村组干部都是互相推诿,不肯发给我本人。在万般无奈之下,今天只好向湖南红网和县纪委直接投诉了。我投诉的目的,就是要求上级纪检部门要通过我的这个“雁过拔毛”式的腐败案例,按党中央关于从严治党的要求,接受百姓监督,依法依规进行追责到人,归还我多年来被贪走的直补款1000多元,还我一个公道,将贪污我父母遗留下的责任田的直补款共有1000多元必须退还给我就是硬道理。
实名投诉人:周金中
2017年9月13日
我院审理的原告周金中要求确认被告汉寿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经我院判决结案后,原告周金中在网上发贴质疑,对我院形象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现针对贴文提出的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该案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现未过上诉期,双方当事人如不服判决,完全可以通过上诉进行合法的救济;
二、我院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周金中未经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擅自在自家责任田里修建房屋,属违法建房,违法事实存在,有充分的证据证实,不容否认。
三、我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的理由是:因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只是程序违法,而原告有违法事实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前提之一是公民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而原告违法建房,其利益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赔偿请求。
2017-09-13 12:48: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