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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县酿溪镇农村信用社未经本人签名胡乱货款10万

2018-9-10 8:04:01发布61次查看
我名刘春辉,系邵阳市新邵县酿溪镇人,2014年我在酿溪镇信用社(现已更名为农村商业银行)办理银行业务时,银行办事人员告知我在酿溪镇信用社有笔贷款10万元未还,我听了莫名其妙,因为我根本不知道有这种情况,我本人根本未曾到酿溪镇信用社贷过这笔款,我马上向银行讨要依据,看银行提供的借据后,我几经调查才发现借款是新邵县严塘镇的何高平盗用我的身份证复印件、私刻我的私章与当时酿溪镇信用社的信贷员危碧超、信贷主管孙小平勾结,冒用我的名义在2004年1月13号所贷,本人完全不知情,借据也不是我本人所签名。
在此恶意事件发生了十年后我才知晓有这么一件事,酿溪镇信用社在十年内从未向我讨要过还款,发现这件事后,我多次到信用社讨要个说法,而酿溪镇信用社在事情被我知晓后不仅未曾给我个说法,且于2017年8月24日向我下了催款公函,这件恶意贷款事情对我身心造成了巨大的打击,影响了我正常生活,我几经求告无果,特在此披露酿溪镇信用社暗箱操作,我莫名背款,无故在银行有贷款未还的不良记录,我精神及名誉受到损害。我是一个企业下岗工人,仅靠平时辛苦打工挣点微薄工资维持生计,10万元的贷款对于我来说是个天文数字,我究竟该怎么办?
一、“被贷款”的个人可以主张该贷款合同关系不成立。 个人和银行之间的贷款关系,需要合同签订的相关要素齐全才能成立。
1、贷款需要是借款人个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即借款人本人至少是知道自己在银行贷款这个事实,如果本人根本不知道何时有一个贷款程序,完全是“被贷款”,则个人和银行之间的贷款合意没有达成,没有合意哪里来的合同?
2、需要以个人的真实签名签订合同为准,凡是个人本人没有签名,包括没有亲自签订贷款合同或没有授权他人代为签订贷款合同的,该贷款合同对于个人本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3、贷款合同需要实际履行,“被贷款”的履行结果是张三的名义借款,实际上借款的款项是到了李四的名下由李四在支配,即该贷款的款项受益既不是借款人本人也不是借款人授权受益的他人,借款人作为被冒名贷款的冤大头,从来没有得到贷款的款项,贷款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二、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法办理个人的“被贷款”,职务人员的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包括经济损失以及加入黑名单造成的不良后果),应该由银行单位承担。个人因为银行管理不严造成的“被贷款”,可以追责银行单位进行损害赔偿。
三、“被贷款”的个人,还可以去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经办人员有盗用他人身份证、伪造他人私章等行为,或者存在其他骗贷行为,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是否已解决
2018-05-13 15:4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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