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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南湖风景区刘山庙居委会能让别人住上我的房子?

2018-9-10 4:12:26发布26次查看
我叫蔡建,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是湖南省岳阳市南湖新区刘山庙社区居委会居民,1988年我户口从原岳阳县黄金乡康王村迁入原岳阳市郊区五里乡铁炉村王家组。后来,五家组又划入南湖风景区刘山庙社区,1994年,原岳阳市效区政府发给我“岳郊规建字(1994)第0457号”《私房建筑许可证》。同年,蔡月娥在我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我的宅基地上建有一栋二层楼房。
2006年在刘山庙半岛开发建设征地拆迁中,刘山庙居委会根据《刘山庙半岛开发建设拆迁还建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告和分房政策规定,分给我名下一套安置房(刘山庙临湖新村2栋302室)。当时,由于刘山庙居委会极不负责任,在征收安置未通知我本人到场和未核对居民身份信息的情况下,让蔡月娥以冒用我的名义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年,蔡月娥又交给其弟蔡新军(又名蔡君),蔡新军当年又以18.6万元低价卖给了毛绍楚。
2008年我知道情况后,多次找到刘山庙居委会要求归还我宅基地,而居委会开具了房屋权属证明,说已给蔡建实施了还建安置后,一直推诿,让我找蔡月娥要。而蔡月娥却始终避而不见,自知理亏,我为此奔波申诉了八年。在2007年分房时我已满23岁,所以,我完全符合安置房分房资格。而至今安置房的水电三通都是我的名字,这些事实充分证明尽管我名下的房屋已被分人非法侵占,造成我宅基地和安置房被人非法侵占,刘山庙居委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是由于刘山庙居委会的失职,不按法律政策办事,不按程序办事,才让原本完全符合政策要求分配给我的宅基地和安置房都由蔡月娥违法冒用我的名义获取并处置。特别是按政府政策和《刘山庙半岛开发建设拆迁还建房安置实施方法》以及《刘山庙还建房出售协议书》规定,安置房五年内不允许私自转让,五年后如果转让应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毛昭楚在分房的第二年就与蔡新军私下交易,而居委会明知私自交易事实,明知该房属蔡建名下,却不去制止干涉。所以,刘山庙居委会不应一直推诿,有责任,有义务处理好我所反应的问题。
这个问题还是找个律师依法维权吧
2016-10-26 17: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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