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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塘村民河边非法盗采沙石破坏岸堤,水利局到底做不作为?

2018-9-10 1:43:52发布26次查看
各政府领导:
关于太和镇盐塘村坳头组李益宾(外号宾宾)从2011年开始在太和镇盐塘村下江组河边非法盗采沙石,严重影响河岸基,挖毁村民田土等事宜。具体如下:
一、 从2011年开始在注江樟家坪(牛奶下)到牛栏坦段无证盗采。面积数百亩,盗采沙砾石数十万方,数量巨大。
二、 私自在河道搭建两座桥梁,阻碍河道防洪泄洪通道,导致水土严重流失,多处出现滑坡情况。
三、 在河道边油茶山上挖路,大量土方流入河道,致使河道变窄水面上升,影响排洪。
四、 2015年6月开始借疏通河道之名,未与村民协商私自挖毁村民的田土、自留地、晒谷场、竹林及河岸基防洪生态保护林。并将无利用价值的泥土倾倒河中。
五、 本组村民多次对宾宾劝导,并讲明其行为对下江组生态环境、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其一直未停止,并扬言用武力相威胁。宾宾有涉黑的案底,可到公安系统查证。
六、 河岸基上的村民田土已挖的千疮百孔,一但发生洪水灾害后果不堪设想。
七、 在樟家坪大桥下游不足10米处采沙,桥墩基被川急的河水洗刷,变的松垮加上运沙的重车压的已是摇摇欲坠,稍大洪水就可冲垮,如发生塌垮事件,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
八、 水利局许孔金大队长6月26日到现场调研,承诺一个星期处理此事,事后两个月未有处理,后我村民到县作风办反映后,才于8月21日才组织各方面座谈,座谈时强调宾宾的所作所为只是违规而非违法,其结果避重就轻,无视犯罪事实,欺下瞒上无视民众合法诉求,坦护违法人员,构成渎职行为。
恳求政府各有关部门领导对此事予以重视,切实保护下江组村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赔偿非法损坏的集体与个人财产。追究盗采者的法律责任,没收其非法所得,还我组村民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我组村民在此表示感谢。
下江组全体村民
2015年10月14日,有网民在红网发帖:太和镇盐塘村河边非法盗采砂石破坏岸堤,水利局到底作不作为?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注江10标段的基本情况
根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发【2012】10号)、《湖南省河道采砂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湘水办【2012】14号)和湖南省水利局关于《永兴县河道采砂开采权有偿出让方案》的批复意见(湘水洞管【2012】30号),同意我县将出让河段划分14个标段。年度控制开采总量78.4万方,采砂船控制在50艘以内,砂石码头控制在26个以内。2013年4月10日我县依法公开拍卖了8个标段的河道砂石开采权。廖兴顺在这次拍卖中以84万元竞得注江10标段三年开采权,并在处理一些遗留问题后,于2014年12月28日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许可证号:0003381),2015年1月正式启动生产。该标段开采范围上起太和镇盐塘村马家电站下游1000米,下至黄泥镇耒头电站上游1000米。按已批准的采砂规划要求,该标段范围允许有3处砂石码头加工点。目前,已建成2处,地点分别在黄泥镇六合村和太和镇盐塘村。
二、太和镇盐塘村下江组部分村民对注江10标段太和镇盐塘村砂石码头加工点反映违规开采的调查情况
盐塘村下江组村民分别于2015年7月29日向县长公开办和2015年8月20日向县作风办投诉称:“注江10标段太和镇盐塘村砂石码头加工存在非法采砂行为,且还在河道上建了一座桥,影响河道排洪,存在安全隐患,请求处理。”为此,县砂石整治办和县水利局先后于2015年7月30日和2015年8月21日会同太和镇组织实地调查。经现场勘查查明:(1)该标段拍卖前的河道采砂情况:太和镇盐塘村河段在该标段拍卖出让前,已经开办了一个砂场。原业主曹世林在该河段开采多年,开采过程中存在乱挖、乱采等现象,致使该河道内残余多处尾堆,且导致河道、河堤及河岸不平整现象存在,并在该河道的上江组和下江组建设了两座简易桥梁。2011年11月,我县根据省政府规范河道采砂秩序、打击非法乱挖乱采现象的要求和统一部署,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关闭了该砂场。(2)该标段拍卖后的河道采砂情况:已拍卖的注江10标段范围内太和镇盐塘村砂石码头加工点,于2015年6月初建成并投入生产,隶属于注江10标段开采范围内,法人代表为廖兴顺,该加工点现场管理责任人为李益宾。2015年6月初投产后,在采砂作业中没有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规定进行采砂,存在越界、超范围开采,在河道内弃置尾堆及没有平整河道的违规行为。
三、对注江10标段太和镇盐塘村砂石码头加工点反映违规开采的处理情况
2015年8月21日,县砂石整治办和县水利局,会同太和镇政府到太和镇盐塘村砂石码头加工点进行现场调查。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及当地村民的实际诉求,县砂石整治办和县水利局会同镇政府当场提出6点处理意见:
1、责令太和镇盐塘村砂石码头加工点,立即停止在该地段的越界超范围采砂的违法行为,限在7个工作日内将越界开采破坏的地段进行回填恢复原貌;
2、责令太和镇盐塘村砂石码头加工点在未将越界开采所破坏的地段进行回填恢复原貌期间不得进行采砂生产作业;
3、责令太和镇盐塘村砂石码头加工点必须将河道内所产生的砾石尾堆应立即清理上岸,不得妨碍泄洪;
4、责令太和镇盐塘村砂石码头加工点将原有河道内私自架设的违法建筑桥梁必须拆除;但为了保障盐塘村下江组村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限六合砂场太和镇盐塘村下江组上采砂点将违法桥梁上游河道开采范围内的砂石和尾堆清运完工后在2016年3月20日前拆除。
5、责令太和镇盐塘村砂石码头加工点在采砂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采砂规划和范围的要求,进行有序开采,不得超深越界开采。否则,将依法进行处罚。
6、为了保护该砂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砂场进行合法开采作业时,强行阻碍正常生产活动,且不得破坏该砂场的机械设备。
同时下达了书面《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停产整改书》,并依法对太和镇盐塘村砂石码头加工点的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8月25日县砂石整治办、县水利局及太和镇政府将对太和镇盐塘村砂石码头加工点的书面处理意见,在县水利局当面交给了投诉人李志会等人,李志会等人在投诉办理结果征询意见单上签名表示对处理意见满意(见附件)。9月8日县砂石整治办、县水利局对盐塘村下江组采砂点对太和镇盐塘村砂石码头加工点的违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现该案正按程序进行处理,除该河道内尾堆清理工作由于盐塘村下江组部分村民的阻工现无法实施,其他处理意见已经落实到位。
四、对某些网民在红网发帖反映的情况说明
太和镇盐塘村下江组村民李志会、李正、李志华等人多次到市、县相关部门上访反映的问题,县砂石整治办、县水利局和太和镇政府高度重视,并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了具体处理意见,对太和镇盐塘村砂石码头加工点的处理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的,处理意见也上报了市、县相关部门及市水利局。2015年10月16日,市采砂整治办公室、市水利局河道管理站站长李锐组织市水利局工管站工程师廖庆庚及县砂石整治办、县水利局相关领导到现场进行核实,认为8月21日县砂石整治办、县水利局和太和镇政府对太和镇盐塘村砂石码头加工点的处理意见是合理合法的。
  永兴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办公室
永兴县水利局
永兴县太和镇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9日
xcb031:回复 第1楼
  2015年10月14日,有网民在红网发帖:太和镇盐塘村河边非法盗采砂石破坏岸堤,水利局到底作不作为?现就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注江10标段的基本情况
  根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试行办法》(湘政发【2012】10号)、《湖南省河道采砂开采权有偿出让管理办法》(湘水办【2012】14号)和湖南省水利局关于《永兴县河道采砂开采权有偿出让方案》的批复意见(湘水洞管【2012】30号),同意我县将出让河段划分14个标段。年度控制开采总量78.4万方,采砂船控制在50艘以内,砂石码头控制在26个以内。2013年4月10日我县依法公开拍卖了8个标段的河道砂石开采权。廖兴顺在这次拍卖中以84万元竞得注江10标段三年开采权,并在处理一些遗留问题后,于2014年12月28日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许可证号:0003381),2015年1月正式启动生产。该标段开采范围上起太和镇盐塘村马家电站下游1000米,下至黄泥镇耒头电站上游1000米。按已批准的采砂规划要求,该标段范围允许有3处砂石码头加工点。目前,已建成2处,地点分别在黄泥镇六合村和太和镇盐塘村。
  二、太和镇盐塘村下江组部分村民对注江10标段太和镇盐塘村砂石码头加工点反映违规开采的调查情况
  盐塘村下江组村民分别于2015年7月29日向县长公开办和2015年8月20日向县作风办投诉称:“注江10标段太和镇盐塘村砂石码头加工存在非法采砂行为,且还在河道上建了一座桥,影响河道排洪,存在安全隐患,请求处理。”为此,县砂石整治办和县水利局先后于2015年7月30日和2015年8月21日会同太和镇组织实地调查。经现场勘查查明:(1)该标段拍卖前的河道采砂情况:太和镇盐塘村河段在该标段拍卖出让前,已经开办了一个砂场。原业主曹世林在该河段开采多年,开采过程中存在乱挖、乱采等现象,致使该河道内残余多处尾堆,且导致河道、河堤及河岸不平整现象存在,并在该河道的上江组和下江组建设了两座简易桥梁。2011年11月,我县根据省政府规范河道采砂秩序、打击非法乱挖乱采现象的要求和统一部署,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关闭了该砂场。(2)该标段拍卖后的河道采砂情况:已拍卖的注江10标段范围内太和镇盐塘村砂石码头加工点,于2015年6月初建成并投入生产,隶属于注江10标段开采范围内,法人代表为廖兴顺,该加工点现场管理责任人为李益宾。2015年6月初投产后,在采砂作业中没有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规定进行采砂,存在越界、超范围开采,在河道内弃置尾堆及没有平整河道的违规行为。
  三、对注江10标段太和镇盐塘村砂石码头加工点反映违规开采的处理情况
  2015年8月21日,县砂石整治办和县水利局,会同太和镇政府到太和镇盐塘村砂石码头加工点进行现场调查。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及当地村民的实际诉求,县砂石整治办和县水利局会同镇政府当场提出6点处理意见:
  1、责令太和镇盐塘村砂石码头加工点,立即停止在该地段的越界超范围采砂的违法行为,限在7个工作日内将越界开采破坏的地段进行回填恢复原貌;
  2、责令太和镇盐塘村砂石码头加工点在未将越界开采所破坏的地段进行回填恢复原貌期间不得进行采砂生产作业;
  3、责令太和镇盐塘村砂石码头加工点必须将河道内所产生的砾石尾堆应立即清理上岸,不得妨碍泄洪;
  4、责令太和镇盐塘村砂石码头加工点将原有河道内私自架设的违法建筑桥梁必须拆除;但为了保障盐塘村下江组村民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限六合砂场太和镇盐塘村下江组上采砂点将违法桥梁上游河道开采范围内的砂石和尾堆清运完工后在2016年3月20日前拆除。
  5、责令太和镇盐塘村砂石码头加工点在采砂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采砂规划和范围的要求,进行有序开采,不得超深越界开采。否则,将依法进行处罚。
  6、为了保护该砂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砂场进行合法开采作业时,强行阻碍正常生产活动,且不得破坏该砂场的机械设备。
  同时下达了书面《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停产整改书》,并依法对太和镇盐塘村砂石码头加工点的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8月25日县砂石整治办、县水利局及太和镇政府将对太和镇盐塘村砂石码头加工点的书面处理意见,在县水利局当面交给了投诉人李志会等人,李志会等人在投诉办理结果征询意见单上签名表示对处理意见满意(见附件)。9月8日县砂石整治办、县水利局对盐塘村下江组采砂点对太和镇盐塘村砂石码头加工点的违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现该案正按程序进行处理,除该河道内尾堆清理工作由于盐塘村下江组部分村民的阻工现无法实施,其他处理意见已经落实到位。
  四、对某些网民在红网发帖反映的情况说明
  太和镇盐塘村下江组村民李志会、李正、李志华等人多次到市、县相关部门上访反映的问题,县砂石整治办、县水利局和太和镇政府高度重视,并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了具体处理意见,对太和镇盐塘村砂石码头加工点的处理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的,处理意见也上报了市、县相关部门及市水利局。2015年10月16日,市采砂整治办公室、市水利局河道管理站站长李锐组织市水利局工管站工程师廖庆庚及县砂石整治办、县水利局相关领导到现场进行核实,认为8月21日县砂石整治办、县水利局和太和镇政府对太和镇盐塘村砂石码头加工点的处理意见是合理合法的。
  永兴县河道采砂专项整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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