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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利县白龙煤矿职工请求解决工伤、职业病医疗费等费用

2018-9-9 19:02:22发布52次查看
关于请求解决工伤及职业病医疗费和四级伤残经济补偿问题以及社会养老保险问题
我叫杨年明,现年55岁,是本县苗市镇白龙村4组村民。我于1982年至1984年在白龙煤矿从事井下风钻作业,1984年至2010年在本县水泥二厂从事碎石作业,接触粉尘28年。在水泥二厂工作期间,1988年因工负伤,经慈利县劳动局鉴定为6级伤残,2011年6月,又被常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所检查鉴定为二期矽肺,同年10月经张家界市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四级伤残。
县水泥二厂于2009年依法宣告破产,破产清算分配中,仅给我分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400元,尚余工伤医疗费3406元未予报销。2010年10月,水泥二厂破产案件经慈利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到现在,不仅破产终结前余下的工伤医疗费3000多元没有得到报销,2011年10月新发现并经司法鉴定确认的职业病(矽肺病)四级伤残也没有得到分文补偿,2011年6月我曾向县法院具状要求解决四级伤残的补偿,但县法院没有处理。为治矽肺病每年还要花去一万多元。本人已丧失劳动能力,上有80多岁的父母随同生活,一家经济、生活来源全靠年老多病的妻子在外做零工和本人的农村低保来维护,现己欠下治病费用近5万元,日子过得十分艰难,我在没有办法生存的情况下,曾多次到县、市有关单位反映情况,虽然各级领导都很重视,但仍然实质性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现如今,我的身体因职业的肺病和伤残等原因,病情越来越严重,再加上我年近60岁,我跪求县政府领导出面协调,要求有关部门解决我的职业病四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偿问题,以及治疗矽肺病已经花掉和以后继续治疗的医疗费问题、解决我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
求助人:杨年明
2018年4月18日
杨年明同志:
你好!你的诉求已获悉,对于你要求解决职业病四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偿问题,以及治疗矽肺病花掉和以后继续治疗的医疗费问题、解决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作一些解释:
1、对于你要求解决职业病四级伤残的一次性补偿问题。通过了解你的情况,2009年11月水泥二厂破产清算时你已领取了一次性伤残津贴。
2、对于要求解决治疗矽肺病的治疗医疗费的问题。你可以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医疗费用报销,个人负担部分如果符合大病救助标准的,可以申请大病救助。
3、对于要求解决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据了解,你在水泥二厂工作时缴纳了9个月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如果要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必须由个人到县社保局补缴社保停缴以后年份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16年及以前的年份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补缴到位,2017年度的必须在2018年6月30日以前补缴到位,过期不予补缴)。
以上是对你诉求的回复,如果有什么疑问,可以到人社局信访室具体咨询!
慈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19日
关于对杨年明在红网百姓呼声要求“解决工伤、职业病医疗费等费用”的回复
  信访人杨年明于1984年至2010年在苗市镇属集体企业即慈利县第二水泥厂务工,1988年因工致伤,经张家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慈利县第二水泥厂于2009年11月由本院依法宣告破产,2010年10月裁定破产终结。破产清算组对原企业伤残职工制定了伤残补助分配方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有限的破产资产分配方案中明确六级伤残的杨年明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11340元,杨年明对此提出异议,清算组将其补助金额提高到18000元,杨年明随即领取该补助,签订相关协议,终止劳动关系。2011年6月,杨年明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向本院起诉慈利县水泥二厂破产清算组。经法院审查认为,杨年明的工伤保险待遇已在破产过程中得到分配,杨年明对水泥二厂破产清算组的伤残补助分配方案不服,应当在2010年10月宣告终结破产程序前提出异议,现企业破产程序已终结,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依照法律规定,没有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清算组已经解散,该企业已实际不存在,杨年明起诉已没有明确的被告,故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慈民一初字第1022号裁定书驳回其起诉。杨年明不服提起上诉,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亦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张中立民一终字第29号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杨年明就有关医疗费的报销及职业病伤残补助一直向有关部分进行上访,常年缠访缠诉,其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苗市镇政府为解决其实际困难,在县城为其争取解决了一套廉租房,一家落实两个农村低保,并通过民政部门争取5000元困难补助。于是,杨年明就伤残补助信访事宜,在2013年2月28日向苗市镇人民政府签下承诺停访息诉(协议)书,可杨年明依旧每年向各级部门进行上访。2017年12月1日,苗市镇人民政府再次召开专题会议,并邀请县委政法委、县信访局、县法院、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社保局及苗市镇政府各部门单位代表,就杨年明的信访事项逐一进行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解读、答复及评议,并于2018年2月11日对杨年明的信访事项作出了终结性答复意见。
附:
1.慈利县人民法院(2011)慈民一初字第1022号民事裁定书
2.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张中立民一终字第29号民事裁定书
慈利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2018-04-18 12: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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