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收回平江县南江镇光荣院征用昌江村宋家组优质水田耕地
红网《百姓呼声》:
平江县南江镇地处湘鄂赣三省交界处,总面积196平方公里,是湖南省第一批十佳美丽示范乡镇,全国百强乡镇之一。昌江村宋家组位于南江镇城郊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中心地段,田土肥沃,水源充足,近年来国家投入巨资,修建渠道,农田灌溉及为方便耕作。我组现有二百多人口。但耕田面积每人只有三分,农民从不抛荒寸土,祖祖辈辈以耕作谋生。
2009年11月,平江县南江镇人民政府以建设南江光荣院为由,与我村、组协商征收我组耕地面积5511平方米,当时以7万元/亩征收价分配入户,而十米之隔的昌水大桥北侧地块,每亩地价为40万元。征收后不久,南江光荣院并非重建此地,当时主管民政办干部暗箱操作,借鸡取蛋,想私建宾馆为目的,后经检举该干部已作党纪国法处分。当时 ,我组村民本着对南江光荣院革命前辈的爱戴,给他们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完全是感恩为解放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英烈们,村民组个个签字,在蒙蔽中形成了本协议的承诺。
六年来,平江县南江镇人民政府将此征收田地借以国有资产储备,(至今未办理国有土地登记;村民的会议决议上也没明确规定该宗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征地单位、土地储备机构没有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抛荒耕田,杂草丛生,六年荒芜至今,不允许我组村民在此耕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1款规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为此,借南江光荣院为由被批准征收的土地,也应该依法退还给当事人。
针对这些问题,我组村民讨论多次后向上级反映,重建光荣院我们永无异议,如果要改建其他项目,我们坚决不会答应。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既然土地已经闲置6年多了,平江县南江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就应该无偿收回。由于历届平江县南江镇人民政府干部不作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为农民的根本利益着想,我们投诉无方,信息无果,只有怨气在胸,没有办法,今天特向红网《百姓呼声》请求调查处理,收回我组抛荒六年的耕田命脉。
以上请求,恳请领导协调解决为盼。
报告人:昌江村宋家组全体村民(签字)
2015年9月28日
联系人:邹双喜 手机:15115043168
一、关于拟建光荣院征地情况
2009年,根据光荣院建设和城镇建设发展的需要,镇政府同意以光荣院的名义与昌江村宋家组协商征用土地。同年11月28日在全组村民的支持下,全组户主签字同意形成决议,以7万元/亩的价格签订了《关于征用南江镇昌江村宋家组集体土地的协议》。土地征用范围是:位于106国道昌水大桥南侧下江垅地段的水田8.27亩(5511平方米)。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所有费用共计578900元也一次性结付完毕。《协议》明确:该宗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使用权属甲方平江县南江光荣院所有。
二、土地权属转让经过
2011年,因建设资金严重短缺,县民政局决定不在该征用地块进行新光荣院建设,经南江镇人民政府到场同意,将该地块以有偿划拨的形式转让给县法院,用于新建南江法庭。2013年,因政策变化,停建一切楼堂馆所,县法院只得停报项目,放弃在该受让土地上新建南江法庭,决定将南江法庭建设项目改为在原址重建。
2014年2月,县法院向县人民政府出具关于转让南江法庭建设用地的请示,经县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县国资局审核批准,于2014年6月将该地块转让给南江镇政府回购储备,作为城镇建设项目用地。
目前,根据南江镇城镇建设发展的需要,镇政府拟将该宗土地用于天然气项目建设。
三、处理意见
根据以上情况,我镇认为:1、2009年南江光荣院征地是新时期光荣院建设的需要;符合当时集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该项征地是在镇党委政府许可下进行的,通过平等协商,确定了较高的土地征收价格。同时,作为附加补偿,承诺了部分村民的低保问题,充分保障了农民利益。2、土地征收后,用地单位因资金困难、政策变化等原因停报拟建项目,按法定程序对该土地进行转让,是正常的资产权属处置,不影响原征地协议的履行。
对帖文中所反映的问题和诉求,我镇处理意见如下:
1、南江光荣院与昌江村宋家组签订的征地协议合法有效,其关于土地权属的约定事项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违反。
2、征地完成后,昌江村宋家组作为被征地单位按照征地协议得到了较高标准的补偿和妥善安置,不再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和阻碍在该土地上进行的建设。
3、我镇拟将该宗土地用于城建开发,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拟建设天然气项目,符合《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关于储备土地使用的相关规定。宋家组村民关于维护土地使用权及收回土地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南江镇人民政府:
我组邹强启等村民代表于2015年7月28日向平江县信访局反映:2009年11月昌江村宋家组与南江光荣院共同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土地用于建设光荣院,但光荣院闲置6 年一直未开动工,现某单位要在该块土地建设天然气站,要求处理。
根据《信访条例》和“属地管理”原则,平江县信访局将信访事项转交南江镇人民政府办理,现就南江镇人民政府(南信访复字《2015》78号)处理意见向上级部门提出复审答复如下:
2009年11月,平江县南江镇人民政府以建设光荣院为由,与我村组协商征收我组耕地面积5511平方米,当时以7万元/亩征收价分配入户,而十米之隔的昌水大桥北侧地块,每亩地价为40万元。征收后不久,南江光荣院并非重建此地,当时主管民政办干部暗箱操作,借鸡取蛋,想私建宾馆为目的,后经检举该干部已作党纪国法处分。当时,我组村民本着对南江光荣院革命前辈的爱戴,给他们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完全是感恩为解放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英烈们,村民组个个签字,在蒙蔽中形成了本协议的承诺。
六年来,平江县南江镇人民政府将此征收田地借以国有资产储备,(至今未办理国有土地登记;村民的会议决议上也没明确规定该宗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征地单位、土地储备机构没有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抛荒耕田,杂草丛生,六年荒芜至今,不允许我组村民在此耕作。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1款规定:“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为此,借南江光荣院为由被批准征收的土地,也应该依法退还给村民。
针对这些问题,我组村民讨论多次后向上级反映,重建光荣院我们永无异议,如果要改建其他项目,我们坚决不会答应。
1、南江光荣院与昌江村宋家组签订的征地协议虽说合法有效,但是某些领导借南江镇政府名义以建南江光荣院为谎,违背诚信,欺诈村民,个人私自建宾馆未愿,耕地荒弃几年后,没经村民同意,违反协议转让,另作它用。依照(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因此,南江镇的行政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征地完成后,如果建设南江光荣院,村民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和阻碍在该土地上进行的建设。但是,在征用昌江村宋家组集体土地的协议上,甲方(南江光荣院)代表签字空白,没有甲方单位盖章,乙方(昌江村宋家组)代表签字只有三人。特别是在南江光荣院将集体土地受让给南江法庭的意见书上,村民没有任何人签字同意,二百多名村民应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村民签字同意。因此,征地协议缺乏有关法律依据,属于无效合同。
3、南江镇人民政府拟将该宗土地用于城建开发,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拟建天然气项目。
(1)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2)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七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3)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5)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办法规定,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根据《国办函(1997)32》文件规定:为切实保护耕地,努力实现耕地面积总量动态平衡,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一般性建设项目用地(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确需占用的,应按规定缴纳耕地造地费。
综合以上法律条例,南江镇人民政府的所谓土地储备存在欺骗手段骗取;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征地单位、土地储备机构没有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备案;居民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违法拟建天然气项目等等,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为此,昌江村宋家组全体村民请求收回抛荒六年的耕田命脉。
昌江村宋家组全体村民(签字)
2015年10月22日
2015-10-19 13:0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