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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中级法院和安乡县法院法官充当非法占地黑恶势力保护伞

2018-9-9 10:05:03发布60次查看
控诉
控诉人:涂尔奇,男,68岁,现住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华南村六家渡桥头,身份证号码:42102219500322xxxx。手机号:18890778809
被控诉人: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孙权新、蒋晓玲、朱晨辉。安乡县人民法院法官周顺
控诉事项:被控诉人充当非法占地黑恶势力保护伞,故意制造虚假案件,用公权力侵占我私有产权
事实与理由
原权利人陈绍清于1994年申请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8年该证四至界线之内的诉争地出现洪水险情后,原修防会(水管站)对该地接收控制管理,2007年陈绍清将房屋和土地全部转让给我(见证据附件1)。2011年3月水患险情解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水管站应该把土地返还原主,但水管站以河道管理为由,假公济私拒不归还,一部分土地被河道管理人员刘军私人占用经营黄沙卵石,另一部分被水管站以租代征给关系户23年生产水泥制品。故我妻子吴桂珍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诉讼,但原审法官周顺选边站,将本案原物返还纠纷的案由蓄意判定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切割原告合法完整可以互相印证的证据链(见证据附件),片面地不予认定合法有效的土地证书,并以原告证据不足和“诉争地上并无建筑物,原权利人陈绍清也无权处分该地使用权。”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相反,采信被告通过非法渠道取得的虚假土地权属证明(见原审判决书第2页第21行。未见到证据原件)、串通安乡县深柳镇政府官员恶意阻止村委会给我出具转让人的身份关系证明(恕不提供证明人,此事村委会的人都知道)、并纵容村民李红义(被告证人)在法庭上向我索要集体土地费,摆明了是蓄意制造我与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对我施压,为被告转移矛盾,终审法官蒋晓玲和朱晨辉则公然以土地证载明四至界线与实地不一致的谎言,规避土地证批准四至界线的法律效力,将土地证所附一个没有权属边界线的红线图牵强附会地判定为权属界线图,致使我依法登记的房屋因全部超出了该红线图而变成了违规建筑。
这样一来,公开侵占我合法土地还不算,还将我依法购买二手房所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属于企业资产转让性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判定为农村宅基地,依法登记的房屋也全部变成了违规建筑,致使我面临倾家荡产的灭顶之灾。因不服判决,继续依法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主审法官孙权新知错不改,无视我提出的有理有据的客观事实,不遗余力地充当非法占地的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他作出的《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满纸歪曲事实,捏造谎言,折射出法官职业道德和信仰的危机。例如:
《通知书》驳回申诉的第一个理由是:“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原审判定本案案由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符合法律规定”(见通知书第1页第16行)。首先,《通知书》故意阉割法律条文。依据《物权法释义》第152条,广义的宅基地包括城镇宅基地和农村宅基地,但因历史原因,《物权法》和《土地法》的宅基地使用权只是针对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显然,该法律条文与《通知书》不符,其次,本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见证据附件4)是我依法购买破产企业二手房所得,依据《土地法》第63条规定,其土地属于企业资产的转让性质,面积多达几千平米,根本不是农村宅基地。然后,本案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诉讼,且原告和被告双方均为城镇人口,何来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再说,原权利人陈绍清于1994年申请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1998年该证四至界线之内的诉争地出现洪水险情后,原修防会(水管站)才开始接收控制管理,2007年陈绍清将房屋和土地全部转让给我(见证据附件1)。2011年3月水患险情解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水管站应该把土地返还原主,但水管站却假公济私拒不归还,故本案案由应该属于原物返还纠纷,而不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对此,作为法官不应该不懂。这明显是为制造我与村民之间的土地纠纷做铺垫。
《通知书》驳回申诉的第二个理由是:“你提出的证据全部属于虚假证据和无效证据的理由与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见通知书第2页)。我认为,我提出的理由与客观事实是否不符,要用证据说话,例如:被告证据1“安乡县深柳镇人民政府及深柳镇华南村村委会证明各一份,拟证明诉争地属于集体所有,并在80年代以前就划拨给被告使用(见原审判决书第2页第21行。原件未质证)。该证据明显逻辑不通,既然是集体土地,就不是划拨地,水管站也没有划拨土地证。难道这不是虚假证据?
既然我提出的理由与《通知书》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为什么不直接拿出证据来说话?反而顾左右而言他。虽然该回复语焉不详,但从字里行间表明是想拿房屋售价说事转移视线,可是,我们是二手房交易,甲方长年在外地发展,公开托人卖房是当地众所周知的事实,但因地势低洼偏远,2007年以前这里房屋和土地根本不值钱,例如:水患期间水管站将本案诉争地租给一个养鸡场的老板使用10年,土地面积约4亩多,共计租金仅为1000元。每亩月租金不到2元。再例如:水管站刘军(被告代理人)在诉争地旁边买的一套楼房,上下三层共计6间,他亲口对我说只花了1万元。对比之下,我花了8万多元买下的基本上是一块地皮,就已经算高价了,我买房时,有一半左右的土地容易发生洪水险情而被水管站控制管理,再加上房屋的破败不堪(现在的房屋花了50多万改建而成),而且该地属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故闲置了十多年无人敢买。现在时过境迁,水患已彻底消除,偏远的荒郊已划入城区,法律也基本完善和明确,市场瞬息万变,当然市场价格也就今非昔比,就算我买的便宜,但这与被告的土地权属和虚假证据有关吗?其包庇隐瞒被申诉人虚假证据的违法事实昭然若揭。
《通知书》驳回申诉的第三个理由是:“经查,本案诉争之地为吴桂珍房屋东边,从围墙至大堤之间的土地,该围墙是案外人陈绍清与安乡县深柳镇水管站用地之间分界线,自建立以来一直存在,该围墙以西为陈绍清用地,以东为水管站用地”(见《通知书》第3页第3行)。该回复纯属捏造谎言:
从客观事实上讲:申诉人东边的建筑物南北纵向全长80余米,其中只有南段40多米是鱼塘的围墙,其余北段依次是猪舍、后大门、杂房、宿舍和厕所,其中宿舍和猪舍标注在土地证上,有房产证,(见证据附件三、四)。这些建筑物的屋檐和走廊都建在诉争地上,另外还有一个厕所、七间厂房和300多平米的场地也在诉争地上。既然诉争地属于水管站的用地,为什么判决书生效已有一年多时间,水管站至今也没有要求执行判决,拆除我在诉争地上的建筑物和收回土地?这说明判决书只是作为保护黑恶势力非法占地而要挟我的腐败工具。
从历史上讲:水管站工作人员刘军(被上诉人代理人)在二审开庭时自己承认水管站是从1998年该地发生洪水险情后才开始接收管理诉争地(可查记录)。这能证明1998年以前水管站从来没有使用过诉争地。
从法律上讲: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证书是土地权属的唯一证明文件。本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四至载明东:大堤堤脚。南:修防会仓库。西:粮管站鱼池。北:排水渠。其中南至修防会仓库,表明了修防会仓库是原权利人陈绍清和修防会之间的分界线,修防会仓库以南是修防会的用地,以北(诉争地)是陈绍清的用地。铁的事实证明,《通知书》所谓“该围墙以西为陈绍清用地,以东为水管站用地”纯属谎言。2、原审判决书第4页第12行“该诉争地上并无建筑物,原使用权人陈绍清亦无权处分该地使用权”。这能够相反证明诉争地的原使用权人是陈绍清,而不是水管站。
以上事实铁证如山,完全能够推翻《通知书》所谓查明客观事实的谎言。
《通知书》驳回申诉的第四个理由是:“《售房合同》约定的转让土地面积是以土地证书为准,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面积为2677平米,而即使按红线图所标注的最长两垂直边线的距离计算乘积面积都以超过了登记面积,由此可以推出,原告对红线图以外的土地不应享有使用权”。我认为,一、售房合同没有约定只卖土地证上的登记面积(见证据附件1)。二、我依法登记的房屋全部全部超出了红线图,另有7间厂房和一个厕所全部建在诉争地上(可到现场验证)。上述客观事实能够证明,《通知书》所谓“原告对红线图以外的土地不应享有使用权”的理由不能成立。
《通知书》驳回申诉的第五个理由是:“本案所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载明四至虽与实地并不一致,但附有权属界线图,权属界线图与实地不一致的,应以权属界线图为准确认土地面积”。该理由共由三个赤裸裸的谎言构成:
谎言1、所谓《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载明四至虽与实地并不一致,是故意歪曲事实。本案土地证载明,“东:大堤堤脚,南:修防会仓库”。现在大堤堤脚和修防会仓库都还存在。能够证明四至与实地完全一致,铁证如山,人人有目共睹,唯独法官视而不见。请问作为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何在?
谎言2、所谓附有权属界线图,是指土地证上的红线图,但该红线图根本不是权属界线图。1、该红线图没有权属边界线界定空间地理位置。2、我依法登记的房屋全部超出了红线图,另有7间厂房和一个厕所以及部分场地都在诉争地上,水管站至今没有主张过土地权利。3、原权利人食品站作为企业单位不可能房屋周围没有活动场地。甚至连屋檐和走廊都要违法侵占他人土地。4、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6条“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该红线图的登记面积(即批准面积)与四至实地面积并不一致,因此,依法应以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但《通知书》诡辩称“陈绍清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四至为东:大堤堤脚,南:修防会仓库,西:粮管站鱼池,北:排水渠。陈绍清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上的红线图东边至参照物大堤堤脚的土地,”(见《通知书》第3页第6行)。很明显,这是刻意将土地证载明四至实地——大堤堤脚诡辩为大堤堤脚的土地,红线图东边相邻的大堤堤脚的土地便成批准的四至边界线。这样一来,判定红线图为权属界线图便有了法律依据。遗憾的是,这是偷换概念:大堤堤脚和大堤堤脚的土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大堤堤脚是有明确标准的大堤脚线,即大堤斜坡根部与地面交接处,与红线图相隔30多米。而大堤堤脚的土地则是大堤堤脚与红线图之间的片状土地(即诉争地)。犯这样低级的错误,就算是原审法官无知,难道作为常德市中院的终审法官和再审的领导骨干全是无知?
谎言3、“权属界线图与实地不一致的,应以权属界线图为准确认土地面积”。我认为,该理由逻辑混乱:1、前面认定红线图与实地(大堤堤脚的土地)一致,但在这里又说权属界线图与实地不一致,这且不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2、因为批准的实地就是权属界线图标注的权属界线的参照物,故二者必然是统一的。只有权属界线图面积与实地面积不一致的可能,绝无权属界线图与实地不一致的可能。所以,所谓“应以权属界线图为准确认土地面积”是一个骗人的伪命题。
综上所叙,《通知书》满纸都是歪曲事实,捏造谎言,全部是用没有证据支撑的所谓的客观事实驳回申诉,本案所涉法官故意制造虚假案件,帮他人侵占我合法土地还不算,还将我用途为商业用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判定为农村宅基地,依法登记的房屋也全部变成了违规建筑,这样一来,我依法购买的房地产权全部失去了法律保护,政府部门将有权以宅基地和违建为由无偿征收我的全部财产。同时,村民也有权收回宅基地,致使我面临倾家荡产的灭顶之灾,将我逼入绝境。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我公道,特借助湖南问政平台向相关政府部门请求如下:
一、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7)湘07民监11号驳回申诉的理由作出解释,如果有理有据,我将无条件地接受判决,自愿承担诽谤法官的法律责任,并请依法注销我的房地产权证书,以免判决书和产权证书产生法律冲突。
二、如果法院无法对裁判文书作出有理有据的解释,那么,请撤销裁判文书,将土地证载明四至界线以内的诉争土地全部归还给我。并依法追究法官孙权新、蒋晓玲、朱晨辉、周顺等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故意制造虚假案件和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以儆效尤。
控诉人:涂尔奇电话:18890778809
2018年
哪里有“黑恶势力”?扯蛋,浪费我的流量,尽是博眼球
写这么多,没搞明白是啥意思,需要律师吗?我帮你介绍哈,这样容易解决问题
2018-04-25 10: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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