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长您好: 我和爱人去年3月归长沙工作,单位于期在7月起缴纳公积金,之前在天津缴纳公积金已有三年。去年5月我们购买了开福区恒大雅苑的房产,并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和网签。现在问题是,如果要满足公积金缴纳满一年的条件需要到6月,则购房合同签订会超出一年,这两个条件因相差一月而无法同时满足。 设置条件是为了限制公积金的不正当提取,我们能够理解且支持。但是我们为了购房负债四十多万元,生活拮据且不敢要小孩,而现在每月缴存的公积金有2400元却无法用于真正需求。希望能帮助我们协调该问题,特殊情况下适当放宽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比如我们案例,缴纳公积金满12个月和购房合同签订一年内只能满足一个)让缴纳的公积金物尽其用,帮助我们家庭走出现在的困境。
你好,由于系统原因,现在才看到,《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长金管委[2013]2号)文件规定:“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须在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1年之内。”您若将在天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我中心账户,并提供在天津的缴存明细账,我中心将视同正常缴存满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