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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不动产中心错误登记房产致邻居纠纷

2018-9-9 2:12:05发布57次查看
怀化市不动产中心的老爷们,你们的本职工作到底是什么?
我是怀化市市民张丹,我与王定海分别购买位于怀芷路的同一栋五个门面三层楼的两部分房产,王定海购买的是第一间门面及门面后的房产与三楼,我购买陈飞云的是第二间门面及门面后的房产与二楼。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却将陈飞云卖给我的部分房产面积划分并登记在王定海的妻子胡菊名下,对此原房产所有权人陈飞云也不能理解。因为错误登记,已造成原本相安无事的两家矛盾冲突愈演愈烈,恶性事件将随时发生。为此我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强烈抗议,并要求纠正。
但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老爷们,先是称我买的房产还没有过户,无权维护自己的权利。我翻出《房屋登记办法》指出其中第七十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材料,申请更正登记。因为如果不更正错误登记,我登记的房产就将缩减出一块,如何能真实登记?因此,我就是该条所说的利害关系人。
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老爷们只好又提出,造成的错误是原来办证的是房产局,你找房产局去。找了房产局,房产局又说现在不归他们管,还是要找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老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现在怀化市不动产中心就是本市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按照这一规定,即使是原来房产局搞错了,现在仍然只有不动产中心来负责,如果不动产中心的老爷们负不了责,请立即辞职,不要再尸位素餐了。
还有一些老爷称多划进王定海的那部分面积是公用通道,真是令人失笑。是公用通道也不该划进王定海的房产证上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王定海买的门面等房产还有相邻人,多划进王定海的那部分面积是不是公用通道?是谁的通道?有通道就涉及相邻人利益,也就是存在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情况。你们去实地调查过吗?想到过吗?如果你们是因为某种原因故意而为之,那即使是老爷也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承担渎职责任。
请新闻媒体、网络舆论监督,把老爷们身上懒政怠政的习气好好扫一扫。
这样两个部门推来推去的是最老火的,,现在当官的都这样有好处就争,有麻烦就推,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关于对红网《怀化市不动产中心错误登记房产致邻居纠纷》的回复函
湖南红网:
收悉张丹反映之邻里产权纠纷投诉一事,我中心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进行了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经查阅相关房产登记资料、对相关人员的调查以及现场的勘查,我中心核实纠纷涉及了房屋两次登记,因楼梯间和楼梯间旁的过道权属归属问题引发的。
二、处理经过
我中心收到投诉件后于当天电话联系了张丹、王小华(张丹母亲)到中心办公室单独进行调解;随后于6月30日组织国土测绘院、房产测量所、不动产权籍调查科等7人现场查看并组织纠纷双方进行了调解;7月4日我中心又对纠纷涉及的房屋尺寸进行了实地核实,并再次组织进行了调解。在多次调解无效后,我中心于7月7日再次召集胡菊(原王定海妻,现王定海己去逝)、王小华、张丹、陈飞云(原房屋所有权人,2001年将房屋卖给王小华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该房屋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及初始登记经办人再一次进行调解,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三、处理建议
为依法保障你们双方权利人的利益,我局做了大量协调工作,建议双方秉承平等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争议,但经社区、街道办事处及司法行政部门多次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我中心对于上述产权纠纷,建议你方运用法律手段主张权益:
1、若你方认为怀化市房产管理局做出的权属登记有误,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待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决后,重新进行确权,依法登记。
2、你方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争议的过道(楼梯间旁长宽为5.72米*1.1米)属于你的产权范围,你方也可以向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提起不动产异议登记,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待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依法由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判决内容进行变更登记。
特此回复!
怀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7月12日
2017-06-08 0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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