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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城区人民法院应退诉讼费迟迟未退已近三年

2018-9-9 0:10:59发布63次查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207条明确规定: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本人作为原告于2015年因一民间借贷纠纷将债务人上诉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书中关于诉讼费的部分为:诉讼费724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方负担。法院在调解裁定后仅仅退还3620元,另外的一半3620元在我多次上门向法院要求退还,法院都不予办理,拖延已近三年。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老百姓还敢对他们有何期待?
真片面,原因都不说~为什么不退你?
2018-02-05 16: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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