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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外来投资者落入招商圈套,现在维权无门

2018-9-8 17:35:00发布39次查看
--津市市设招商圈套,津市法院不作为损害企业利益
各位网友,大家好!
我公司全称是津市市中意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在津市市嘉山大道8号,2014年底由津市市委作为战略投资者引进,落入招商圈套,现在维权无门。
一、津市市委的招商背景
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意糖果公司)为津市当地的知名企业,拥有“中意”等中国驰名商标品牌,但因经营不善欠下巨额债务,企业非正常停产,“中意”品牌严重受损,职工围堵市委市政府,各种社会问题一触即发,形势严峻。津市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为了稳定局势,也为保护“中意”这一中国驰名商标品牌,2015年12月14日,召开专题会议形成市委《办公会议纪要》。该纪要对我公司参与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及租赁经营作出了明确指示,明确指示津市法院要保护好、处理好我公司在重整期间的共益债权问题,依法保障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基于该纪要,我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10日、12月27日与中意糖果公司、中意糖果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签订了《租赁协议》,我公司租赁中意糖果公司资产开展经营,租赁期为三年。
二、中意糖果公司破产管理人背信弃义、设置圈套,强行要求我公司撤场
然而好景不长,2015年9月,津市市中意糖果有限公司产管理人在个别领导的授意下,违背《办公会议纪要》精神,不顾我公司正在经营,强行将中意糖果公司的资产拍卖处置,并要求我们退出租赁场地。在我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公司《生产许可证》和用电户头过户给他人,导致我公司不得不停产,各项损失超过2000万元。无奈之下,2015年9月11日,我公司被迫与破产管理人签订《协议书》,就我公司退出租赁场地作了详细约定。根据该协议约定,破产管理人应当支付我公司1285万元的款项并收购我公司除金健米业认购之外的价值92万余元的有效库存货物。同时根据双方共同委托湖南源涛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计鉴定报告》,破产管理人应支付我公司装修长沙总部房屋的装修款36万元。前述两笔款项128万全部支付后,我公司方与破产管理人正式移交,也只有在此前提下,双方租赁关系方才解除,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100万元的违约金。
为了支持配合市委、市政府的工作,同时基于对破产管理人的信任,我公司以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及津市大局为重,在破产管理人仅支付了1285万元款项但没有收购我公司有效库存货物及支付房屋装修款的情况下,我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暂时退出了租赁场地。随后,我公司多次要求破产管理人支付上述128万元款项,同时就该款项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要求破产管理人确认为共益债权并优先偿付给我公司,但破产管理人要么不作答复、要么置之不理。更过分的是破产管理人私自打开我公司的原材料仓库将我公司的有效库存货物擅自低价变卖,所得款项却没有支付给我公司,使得我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在津市市委、市政府面临中意糖果破产带来的严峻社会形势的情况下,我公司积极响应津市市委的招商邀请,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安顿职工,保障生产,维护品牌,尽到了一个合格投资者的义务,为津市解决了一个又一个棘手的问题。而在矛盾解决后,在津市市的问题得到缓和了之后,却一脚把我公司踢开,我公司完全落入津市市部分人处心积虑设置的圈套当中。
三、我公司合法诉求遭法院无理刁难,维权无门
万般无奈下,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津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破产管理人向我公司清偿共益债务,并申请对破产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责令预留相应的金额。法院先是要求我公司按照租赁资产价值交纳巨额诉讼费,意欲阻止我公司合理诉求,受理我公司的立案申请和财产保全申请后,又以各种理由为破产管理人拖延时间,一个月之后才作出驳回我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的裁定,以此方便破产管理人在案件审结之前将破产人的全部财产进行分配,导致我公司的共益债权面临无法受偿的风险。因破产管理人定于2016年1月进行破产财产的分配,我公司多次找到津市法院,要求其指导、敦促破产管理人依法向我公司支付相关款项或预留我公司诉求的相应标的的破产财产,津市法院或置之不理,或表示无此义务。
《企业破产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均明确规定:一、共益债务应当以破产人的财产优先清偿,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清偿的,破产人应当立即清偿;二、法院主持整个破产程序,指导破产管理人完成相关工作;三、对仍处在诉讼阶段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应当为债权人预留或提存相应的破产人财产,以使债权人得以受偿。
津市法院基于其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办事效率低下、严重不作为,我公司屡次前往起诉维权均受到刻意刁难,跑了不少冤枉路。每当我公司提出合法的主张和诉求,津市法院的承办法官都会先入为主地在口头上予以驳回,未审先判,明显是受到地方党委、政府干预所致。这种赤裸裸直接通过内部定性、定调来决定案件的裁判,越俎代庖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法院公正、权威的形象。破产管理人就是在法院的指导之下开展工作的,我公司请求法院纠正破产管理人的违法行为,法院却不予理睬,甚至称没有义务,这种消极怠惰的不作为,极大损害了我公司合法权益。
四、翻脸不认人,《办公会议纪要》成一纸空文
中意糖果破产管理人在租赁期内拍卖我公司资产并强行要求我公司退场的野蛮行径,严重背离津市市委《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我公司在付出巨大代价帮助保护“中意”品牌后,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津市法院对于我公司的合法维权诉求,不但消极不作为,而且偏袒破产管理人,使我公司维权无门。不得已,我公司只得向当时引进我公司的津市市委和市政府求助,希望津市市委和市政府能主持公道,但是却如石沉大海,杳无音讯。
津市市一再对外宣传,要打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其《公会议纪要》也明确指示了要维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今,在热情招商的背后,《办公会议纪要》却因为地方小部分人的经济利益而成为一纸空文,部分人以地方保护主义的伎俩,说的一套却做的是另外一套。表面上摆出一副为企业请命、公正无私的架势,背地里却干着请君入瓮的勾当,处心积虑设置圈套将善意的外来投资者玩弄于股掌之间,严重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
迫于无奈,我公司将遭受的一系列不公正待遇在此公布,非常感谢各位的关注。若津市法院、破产管理人等相关单位仍然一意孤行,不保护我公司共益债务,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我公司将坚决依法依规、通过各种渠道揭露更多事实真相,汇报上述情况,依法维权,寻求公正处理。
附:主要证据资料
1.津市市委《办公会议纪要》
2.我公司与中意糖果公司的《租赁协议》;
3.我公司与破产管理人的《租赁协议》;
4.我公司向破产管理人送达的《债权申报书》;
5.津市法院受理我公司提起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的《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
6.我公司申请法院责令破产管理人预留债权金额的《申请书》。
作为外来投资者,肯定是相信政府机关的,没想到落个这样的局面,心寒!
太不像话了,政府必须负责!
按文所述,白纸黑字,翻脸不认或置之不理,这样的投资环境,还有外来投资者敢来吗?
作为中意的一员,我能深深感受到中意食品以员工为本,以保“中意”品牌为目的的态度,中意食品接手之后,给公司带来了新气象,工资得到及时发放,福利得到保障,让我们老员工过了个安稳的年!
对原中意糖果破产管理人和津市法院这种无赖行径表示气愤,也感叹社会和谐背景下的无奈。对于个别政府智能部门的不作为,希望社会能给中意食品一个公正的交代,还普通纳税人一个交代。
津市如此差的投资环境还有谁敢来真是悲哀
我们完全理解投资人的处境,津市人伤不起,请政府改变工作方式法院依法审判,还他人一个公道。
强烈要求官方给个说法,严查破产管理人,津市倒闭那么多的企业,难道破产管理人有潜规则才办事??
外来投资者到津市投资,当地政府如此不做为,过河拆桥,严重影响津市的投资环境,请当地主管政府部门干什么去了?
这个怎么没回复呢?
2016-01-07 11: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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