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交警违法乱作为。因肇事者不服交警划定的全责,以受害人违反《公路法》为依据,与交警发生争执,激发矛盾,导致交警不但不调解,反而报复,挖空心思签发公文。1、签发《提请批准逮捕书》益公直(交)提捕字【2015】0096号。故意安上“因犯罪人有可能逃跑”,导致肇事者不能取保候审,关押半年。致使受害方漫天要价,谅解无法推进。肇事者是有单位的公务员,自首投案,事发第四天就交了28万现金,加上62万车保,总额达90万。非酒驾,非逃逸,非无证,非超速,无一丁点理由逃跑。这是胆大妄为加上的“莫须有”。2、签发《益资检公诉建【2015】10号检察建议书的答复》,曲解法律,违背事实,偷换概念,超越职权搞一个“神回复”,掩盖受害人的责任。炮制两纸公文,造成一个冤案。检察、法院都搞以侦查为中心错误认定,影响极坏。在依法治国的今天,交警的胆子真大,敬请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
益阳交警违法乱作为。因肇事者不服交警划定的全责,以受害人违反《公路法》为依据,与交警发生争执,激发矛盾,导致交警不但不调解,反而报复,挖空心思签发公文。1、签发《提请批准逮捕书》益公直(交)提捕字【2015】0096号。故意安上“因犯罪人有可能逃跑”,导致肇事者不能取保候审,关押半年。致使受害方漫天要价,谅解无法推进。肇事者是有单位的公务员,自首投案,事发益阳交警违法乱作为。因肇事者不服交警划定的全责,以受害人违反《公路法》为依据,与交警发生争执,激发矛盾,导致交警不但不调解,反而报复,挖空心思签发公文。1、签发《提请批准逮捕书》益公直(交)提捕字【2015】0096号。故意安上“因犯罪人有可能逃跑”,导致肇事者不能取保候审,关押半年。致使受害方漫天要价,谅解无法推进。肇事者是有单位的公务员,自首投案,事发不仅仅维护被害人权益 一一关于交警两纸公文执法乱作为的申诉 2015年8月20日下午,小车从湖南益阳的沅江行至沅益公路长春路段时与横路折回的摩托车相撞,紧急避让失控又与路边摊点相撞,两次相撞由道路上的一般交通事故(依据《交通法》119条第一第五款)引发了道路外的伤亡事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2条第四款即规定不能复核,相应不能划责)。由于全责和未能谅解,司机实刑一年,双开一滚,其根源是交警两纸公文的执法乱作为。司机的司法程序已走完了,剩下的是交警的监督程序了。 一、两纸公文执法乱作为导致实刑一年 第一纸公文:提请逮捕(附件一),理由“可能逃跑”。 1.、客观的事实。 ⑴、自首投案:事故现场三次拨打110和120没逃跑。 ⑵、有保证金:出事第四天28万连保险90万给交警 ⑶、公职人员:政府单位、固定住所。 ⑷、非严打者:非醉驾、非无证。非逃逸、非超速。 以上事实,不可能逃跑,但因会逃跑逮捕了,何大队长在信访接待会上是这样公开解释,上面有要求,被害人吵。 2、损害的权益。 ⑴、调解:“上面有要求”逮捕,未享有交警调解权益。。 ⑵、取保:对社会没危害、有保证金、有单位而不取保 ⑶、复核:因逮捕交警发出不复核通知书,未享复核权益 执法不仅维护被害人一方权益,还要维护当事人双方权益,更不能损害另一方权益。否则是《监察法》的滥用职权 第二纸公文:答复函(附件二)、否定路摊违法而“无过错”。 1、乱作为的事实。 ⑴,偷换概念:据田芳笔录和《公路法》34条,确认事故在 “公路用地内”,却偷换成“公路外”而回避《公路法》46条在公路用地内的规定,掩盖路摊违法性。 ⑵、曲解法律:把《公路法.》第64条中用“或者”明确 的前后两者并列要件曲解为必备要件,且把后者者作为本质要件,否定路摊违法性。反推路摊违法有责任,否则不会这样挖空心思曲解,在益阳市检察长接待日上罗树中副检察长对曲解进行了批示,可益阳市政法委张静华铁定没错。 ⑶、超越职权:交警部门替公路部门乱答复,路摊未违反 《公路法》。虽无法定授权而无权威性,却决定了办案走势。 ⑷、掩盖因果:把道路上事故的因与道路外事故的果而错 位连接形成所谓的因果关系,掩盖道路外事故的有摊摊点有伤亡、无摊点无伤亡、有顾客伤亡更大其路摊与伤亡的自身因果关系,认定路摊“无过错’’。 ⑸、违背事实:明知路摊未在道路上,不可能违反道路上的法规,却适用道路上的法规当然路摊无过错。事实是路摊违反《公路法》,行车违反《交通法》,只有当双方违法双方出现在公路用地内,才相撞而伤亡,各违其法,各负其责。且路摊违法在先,明知故犯。 2、乱作为的影响 个人:政府未依法消除长期固定的摊点隐患、被害人未守法在规定场所经营、司机未安全避让三方有责任,司机至多同等责任(无罪)而冤负全责坐牢。经济上承担全部损失包括判决的90万和开除的工资、押法院50万借息等共125万。 社会:交警两纸公文造成的社会问题是乱摆摊无过错,不法分子效尤;禁摊失职无问责,政府人员悠哉。如此令人担忧公序良俗,何以形成?公共意识,何以提升? 综上所述,“上面有要求”,两纸公文乱作为,有90万保证金,还是逮捕关人,又负全责,加之要保工作,导致漫天要价。一开口240万,非150万不放人,居高不下,关了8个月,仍两天内交现金96万,因凑1万误时,最终未能谅解,而坐牢。 二、诉求;: 1、撤销《逮捕书》,还复核权益。 2、审查《答复.》,申请公路部门解释《公路法》,依法追加被害人和政府责任。 3.查处执法乱作为,清风正纪。 申诉人;许老师. 2018年3月26日
2017-11-29 17:5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