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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区网友反渎职侵权控告状

2018-9-8 9:33:07发布47次查看
反渎职侵权控告状
控告人:付立华(原告刘健云的诉讼代理人),住娄星区大科办事处罗家居委会建新组,电话13397382767
被控告人: 刘浩然,娄底市娄星区法院法官。
控告请求:
请求娄星区法院郭超群院长依法查处纠正被控告人枉法判决的冤假错案。
事实与理由:
原告刘健云在2012年5月29下午,被被告娄底市人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假冒伪劣吃人电梯坠落造成伤残。原告起诉后,本案由娄星区法院刘浩然法官审理。审理中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娄星区法院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该中心(2015)精鉴字第798号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被鉴人刘健云目前诊为精神分裂症,电梯坠落惊吓事件为该病诱发因素。
被告对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2015)精神鉴字第798号司法鉴定意见不服,向一审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因被告质证重鉴不成,刘浩然却偏袒被告说他有权力批准重鉴,在娄星区政法委等监督下撤销了重鉴。证明刘浩然批准重鉴是明显违法违纪。后原告多次书面和口头申请伤残等级等鉴定申请,刘浩然都不同意;多次放弃原告伤残等级等鉴定决定权和鉴定权,多次故意非法剥夺原吿鉴定权,公然滥用职权阻碍原告依法行使民事赔偿应有的鉴定诉讼权,迫使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依法自行委托马王堆司法技术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是:原告是为六级精神伤残。但刘浩然又故意违法否定该合法鉴定。相反仍不悔改,又于2016年8月1日用重鉴传票手段来诈骗、威胁,强迫命令原告同意将湘雅二医院的司法鉴定和马王堆的鉴定捆绑合并重鉴,原告理所当然不同意,因为原告的鉴定都是合法的。刘浩然再次同意与支持被告无理重鉴,变质实体权利,反复违反了重新鉴定的法规,该鉴定的不鉴定,不该重新鉴定的乱鉴定,该认定的证据不认定,不该认的证据乱认定,明显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绚私枉法、渎职侵权职务犯罪。
刘浩然变本加厉反用无理重鉴传票罪证和断章取义来诬赖报复原告,在(2014)娄星民一初字笫1910号判决书中判决“原吿拒绝服从本院的组织和安排依照法定程序对其人身损害后果进行司法技术鉴定方可认定的部份案件事实,本院不能认定,原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同时故意违法釆信伪证等,以上判决明显违背法规、事实和证据,绚私枉法判决原告败诉,造成冤假借案。上述违法行为,有二审(2016)湘13民终1264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发回重审”为证。
刘浩然在审理本案中反复无理重鉴,不同意原吿申请伤残等级等鉴定申请等阴谋诡计来拖延办案。因此本案一审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至2016年10月30日出具判决书,历时23个月,拖了三个年头,得不到判赔救护,使原告更病危,更常毁物伤人,毁了全
家。
综上所述,刘浩然等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裁判、严重渎职侵权、造成冤假错案,危害后果惨烈! 强烈请求娄星区法院郭超群院长依法查处纠正被控告人枉法判决的冤假错案。
控告人:付立华(原告刘健云的诉讼代理人)
2018年3月16日
从这位网友说的来看,法官要求重新鉴定似乎没有错呢。
“刘浩然等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裁判、严重渎职侵权”这些好像都谈不上。
2018-03-16 15:2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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