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张贻栋,是沙冷水江市塘湾办事处柳溪村人。2016年3月13日我家小孩被人开车撞倒后逃逸,肇事者根本没有踩刹车,现场也没有刹车痕迹。逃逸至人死亡按国家法律应判7年以上,可冷水江法院只判了3年3个月。法院的证据有,1,法医鉴定,2,120的证言,3,交警的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就证明人是当场死亡的而不是因为没有刹车,没有打120急救电话失去抢救时间才死亡的。1,法医鉴定,只能证明重伤才引起死亡。2,120的证言,120急救车是在出事故后1时到的,这能证明什么。3,交警的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只能证明事故的责任。我愿意用我未来的十年作为报酬,寻找好心人替亡儿讨公道,我的联系电话18975674045
也许在红网发没有用,但是我会像乞丐一样全国寻找好心人替亡儿讨公道
对事故认定有疑问的话,好像是可以提请上一级交警部门复核的。既然有疑点,就要早申请复议复核的,待法院都下了判决书了,还来质疑?
这个判决没有问题。
逃逸致人死亡是会判7年以上,但是需要控方指证是因为逃逸才致使人死亡,不然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能认定是当场撞死,不能认定逃逸至人死亡的。
在法庭只能凭证据讲话的,如果凭空猜测的话,就什么也讲不清了。
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上诉吧,如果对事故认定不服也可以对交警事故认定申请复议,但事先要有相关证据。
对事故认定有疑问的话,可以当时提出异议,法院定罪量刑应该有相关标准的。
2017-03-20 12:5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