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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骆仙街道应当化解纠纷,不要再制造矛盾

2018-9-8 4:11:51发布42次查看
相关链接:要求北湖区政府对控告人被违法强拆的临时建筑恢复原状
  骆仙街道应当化解纠纷,不要再制造矛盾
2016年9月14日,北湖区骆仙街道办事处对控告人李机虎、唐小钗多次诉求,以《关于红网郴州市网【2016】24号投诉件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作出回应。
控告人认为:该《回复》不是化解纠纷,解决问题,而且继续回避、制造和扩大矛盾,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请看事实:
一、节外生枝,制造矛盾
1、1997年11月28日,控告人唐小钗与妹妹谭幼钗同时转购建设用地275㎡,对谭幼钗所购土地使用权,姐妹双方早有约定。
2、控告人多次口头反映,所购(包括谭幼钗)建设用地部分被他人非法侵占,指的是袁新勇(二户)谢秋生、邓建清,没有张治海,相反,2008年10月26日包括张治海在内的四户集体控告上述四户的侵权行为。
要求侵权人赔偿,有法可依,但控告人并没有要求每户赔偿10万元人民币,即40万,也没有变更为10万。
上述四户非法侵占控告人用地建房,至今已近20年,侵权人受益多的每月高达几千元,少的几百上千元。即便控告人要求每户赔偿10万元,也不为过。
3、控告人李机虎有三个妹妹,但都在土地山林承包前后出嫁外迁,当时,控告人李机虎的承包权在父亲李福寿名下,正如二妹李金芝证言,三个妹妹没有参与经营管理,而后,也没因此产生过争议。《回复》却利用此事有意制造家庭纠纷。
4、控告人的合法建筑因强拆受损,修复该房的决定不是“一言堂”,而是“群言堂”,需要说明的是房屋受损后,控告人多次口头向骆仙街道要求鉴定未允,《回复》反倒说是控告人不同意鉴定,完全是颠倒是非。
二、丧失原则,助纣为虐
控告人与李基生、罗满娥为兄弟、妯娌关系,但后来因利益关系与控告人发生争端而水火不容。
而其原因则因某些政府官员有关。
父亲李福寿所建两层房屋,经原市郊乡政府调处,并分别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父亲李福寿过世后,控告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承包证》,另有李福寿所有的30多平米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林业生产三十年合同书》等被罗满娥的两个女儿盗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注销,责任在谁?控告人与李基生、罗满娥的山林、土地承包权本无争议,但由于罗满娥串通某些政府工作人员,篡改了《林业生产三十年合同书》该合同书一式三份,同时被篡改。
山林纠纷由此而起,罗满娥因有人原北湖区政法委负责人邱明背后撑腰,有恃无恐,疯狂占地毁林,无人制止,给控告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989年下半年,罗满娥用不正当手段贿赂有关人放扎超生,跑到云南躲避计划生育,控告人因此受到株连,房屋未经告知被拆除。罗满娥却至今逍遥法外。
三、失职渎职,有错不究
谢秋生拥有多达5处违法建筑,这是2012年12月25日《郴查违办【2012】95号交办函》的表述,市、区城管执法局先后下达相关文书,但违建至今仍在,其中一处自拆后又重建装修,并办理了合法手续,公理何在?
1998年控告人经批准,并缴纳了相关费用,建有临时建筑20㎡左右。2009年9月19日,谢秋生以修路为名,在乡村干部眼皮底下,纠集多人砸坏控告人的临时建筑和水沟,并将控告人李机虎打成轻伤。
2001年6月18日,在原市郊乡政府相关领导主持调解下,允许控告人重建,10多年之后,为何又成了违章建筑?如此说来,当初政府的调解也是错的?
《回复》将控告人的“违建”和谢圆霞的违建相提并论是不公平的,谢园霞于2008年5月伪造虚假户籍资料,骗取规划行政许可强占控告人用地建筑面积114.8㎡,2011年7月1日郴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同意依法拆除,但直至2012年12月5日才与控告人“违建”同时拆除。
《回复》说控告人与谢园霞违章建筑地处道路旁边,严重影响地市容市貌……的说法,理由很牵强。再说,如果会影响市容市貌,当初又是怎么批准的?后来又怎么允许重建的呢?最想不通的是,当年的临时建筑有的就在公路旁边,难道不影响市容市貌吗?控告人与其他各户都有临时建筑并同时下达拆除通知,最后为何只拆控告人一家?《回复》说市民反映强烈之说无证据支持。
四、《回复》多处严重不实,歪曲事实真象
1、《回复》说1995年10月15日罗中兰原八户买受人签订一个用水用电“协议”,此后袁新勇、袁声明、邓建清、谢秋生四户以此“协议”侵占了其它四户的空地,该“协议”签名,张治海、彭泽民都是袁声明未经授权代签,黄继兰未到现场。
以后,张治海等四户为此事联名向上级控告。
2008年12月17日经原市郊乡政法书记首建明主持的调解会,能确认该协议为无效协议。
2、《回复》说控告人之父李福寿把位于曹玉垅的三处山林分给李机生,实际上只有一处,说控告人与父亲李福寿及三个未成年妹妹共拥有位于曹玉垅的五处山林。实际上只有两处,事实上,所有山林是1981年承包责任到户时由组里划分,而不是由李福寿分的。
五、关于要求换发新林权证、变更承包权利人问题
早在2010年元月5日北湖区林业局已对控告人山林确权,并表示督促市郊林业站核发林权证,2012年2月15日原市郊乡人民政府也有相同意见,其基本原则与法院裁判相符。为何骆仙街道至今还在百般阻拦、刁难?
为此,控告人再次请求郴州市人民政府责令北湖区人民政府:
1、要求将2012年12月5日对控告人违法强拆的建筑恢复原状,承担相关费用,并将要求袁新勇等四户强占用地建房的赔偿问题一并处理。
2、要求为控告人核发新林权证,将承包权利人变更为控告人。
控告人真诚请求有关部门不要再推诿、敷衍、踢皮球。
以上请求,如无不当,请北湖区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依政策处理到位,并正面书面回复控告人。
此致
控告人:
2016年10月18日
附件附后:
附件:共18件54页,全部为复印件
1、《关于对红网“郴市电网阅【2016】24号”投诉
件回复》 6页
2、《违法行政谁之过,为官不为要问责!》 4页
3、《授权委托书》 1页
4、《征用土地协议》 2页
5、1996年6月15日《协议书》 1页
6、《关于申请拆除违章建筑的报告》 1页
7、2008年12月18日《调解记录》 6页
8、彭泽民《证明》 1页
9、(李福寿)《郴州市林业生产三十年合同书》 4页
10、(李机生)《郴州市林业生产三十年合同书》 4页
11、李金芝证言 1页
12、《法医鉴定书》 1页
13、2001年6月18日《解调书》 1页
14、(谢圆霞)《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页
15、(谢秋生)郴查违办函【2012】95号函等7份 7页
16、《关于“北湖区松山岭村村民李基虎为山林权归属问题上访”一事调查处理 》 4页
17、《关于市郊乡林业换证工作基本情况的说明》 1页
18、(2013)湘高法民申字第75号《民事裁定书》 4页
一个人建五处违章建筑,这也太明目张胆了吧,违章建筑居然还能办理合法手续!
2016-10-21 18: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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