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窦娥冤”
我是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玉溪镇新田村第九组村民吴莉云。我本来有一个温馨而祥和的家庭,丈夫是一名普通教师,我在丈夫学校食堂上班,儿子读大学。但家庭的宁静被一场车祸彻底打破。
一、事发经过
在2015年11月2日18时20分左右,我坐爱码电动摩托车被湖南省宜章县公安局玉溪镇派出所湘l1758警车所撞,直接被撞出近10米远,导致当场休克、脑颅内出血、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和多处软组织挫伤。于2015年11月2日晚至2016年2月19日到宜章县人民医院治疗,2016年2月20日转入郴州市第一人医院南院康复治疗。虽经治疗、康复,但已导致双眼视力模糊、右膝关节不能弯曲、右脚麻木、右股神经和右腓总神经严重损伤。
二、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民警和交警对事故的处理
当晚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民警不允许目击者照相取证,说我已当场死亡。他们当时不是想到及时施救,而是如何规避责任,所以迅速调集30多位协警赶到现场,以怕家属闹事,需维护秩序为名,实则为阻止旁人知晓真相。当时我没有一个家属在场,怎么闹事?理应伤者为大,救人为先,但肇事警察为规避责任而草菅人命,简直就是故意杀人犯。目击者于11月3日告诉我丈夫,肇事司机是矮矮的、胖胖的司机,还说出了姓名是柳军。待11月4日我丈夫到交警大队询问情况时,宜章县交警大队认定的司机却是罗轩。我丈夫当时向负责此次事故处理 的欧阳科警官反映说肇事司机不对,欧阳科警官没有采信。我丈夫当时强烈要求公布完整的连续真实视频,但宜章县交通警察大队不知因何猫腻,一直拖到11月9日,才公布了仅仅8秒钟的视频。我丈夫不得不又于11月25日书面要求公布完整的连续的真实视频,交警大队当时说现场视频已经被系统自动删除,实则是不愿公布。在家属不知实情的情况下,责任认定为各负50%。我丈夫申请到支队复议,认为责任认定不合理、肇事司机是假的、宜章县交警大队不愿公布完整现场视频,但支队依然维持原来裁定,这就是典型的官官相卫。难道就因为我是一个普通的公民,就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要被他们剥夺吗?难道交警大队作为执法部门,就可以隐瞒事实真相吗?
公理何在?天理何在?
经过反复要求,才于2016年4月6日公布视频,已经证实从左边下车的矮矮胖胖,才是真正的肇事司机柳军;从右边下车的高高大大是代罪司机罗轩。肇事司机柳军与代罪司机罗轩体型差别巨大,根本不存在如何误判的可能,但作为执法部门的交警大队,就可以故意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吗!
三、我的痛苦
①现在我的腿每天都又痛又麻,度日如年,已经苦熬五个月。
②我担心眼睛失眠,变成瘸子,落下残疾,生活无法自理。
③我痛心,痛心儿子上学不安,痛心被丈夫嫌弃,就算丈夫不嫌弃,也会把温馨祥和的家庭拖入无尽的痛苦深渊。
④我受骗了,玉溪镇派出所民警当时见我伤势太重,承诺由派出所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所有费用。见现在暂时死不了,派出所竟连医疗费都不管不顾,我不得不举债,自己已垫付贰万多元。
我也不知道是否能够撑得下去,还能熬多久。实在是生不如死啊!
四、我的要求
①纪检部门、公安部门查清事实的真相。
②宜章县玉溪镇派出所承担医疗费、护理费等一切合理费用。
因2016年4月6日公布了视频,才看到左边下车的是个子矮胖的柳军,右边下车的是个子高大的罗轩,谁都能分辩出柳军才是真正的肇事司机,而罗轩只是替罪羊!但是有的警官还在质疑。我很无助,只好把自己的痛苦倾诉到网上。
倾诉人:吴莉云
身份证号:432824197006******
电话:15273556845
2016年4月7日
尊敬的《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及广大网友:
红网百姓呼声栏目4月7日发表题为《宜章县交警大队:请为玉溪镇交通肇事案受害者讨回公道》的贴文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对贴文中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该贴文反应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现将相关工作情况回复如下:
2015年11月2日18时,吴莉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在县城民主西路与环城西路交汇路口处与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在外工作办案的警车相撞。事故造成吴莉云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城南派出所民警向指挥中心110报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随即出警处置,经过现场认真勘察和多方调查取证,确认警车驾驶人员为城南派出所民警罗轩。交警大队在接到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后,于2015年12月3日对事故双方当事人依法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吴莉云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随后向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议,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了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
当事双方在接到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10日内,均未提出调解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尊敬的《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及广大网友:
红网百姓呼声栏目4月7日发表题为《宜章县交警大队:请为玉溪镇交通肇事案受害者讨回公道》的贴文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对贴文中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该贴文反映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现将相关工作情况回复如下:
2015年11月2日18时,吴莉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在县城民主西路与环城西路交汇路口处与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在外工作办案的警车相撞。事故造成吴莉云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城南派出所民警向指挥中心110报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随即出警处置,经过现场认真勘察和多方调查取证,确认警车驾驶人员为城南派出所民警罗轩。交警大队在接到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后,于2015年12月3日对事故双方当事人依法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吴莉云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随后向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议,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了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
当事双方在接到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10日内,均未提出调解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尊敬的《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及广大网友:
红网百姓呼声栏目4月7日发表题为《宜章县交警大队:请为玉溪镇交通肇事案受害者讨回公道》的贴文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对贴文中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该贴文反映的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现将相关工作情况回复如下:
2015年11月2日18时,吴莉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在县城民主西路与环城西路交汇路口处与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在外工作办案的警车相撞。事故造成吴莉云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城南派出所民警向指挥中心110报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随即出警处置,经过现场认真勘察和多方调查取证,确认警车驾驶人员为城南派出所民警罗轩。交警大队在接到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后,于2015年12月3日对事故双方当事人依法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当事人吴莉云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随后向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议,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了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
当事双方在接到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10日内,均未提出调解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1、根据视频可以清晰判断,肇事司机是柳军而非罗轩。
2、请求公开事故发生前3分钟到伤者被救护车救走期间的完整视频。
3、答复避重就轻,混淆视线,歪曲事实。
4、丁字路口视频有两个,另一个更能清晰的反映事故发生经过,请求公布这一视频。
2016-04-07 13: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