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含实施细则)个别条款进行明确。
1、一级、二级、三级资质评定条件中的“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一级不少于20个,二级不少于10个,三级不少于3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一级不少于10个,二级不少于5个),企业拥有的1个信息技术发明专利可等同于3个软件产品登记。”的条款,明确为:
(1)一级资质,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20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个。企业拥有的1个信息技术发明专利可等同于3个软件产品登记,但等同替代前企业拥有的经过登记的软件产品数量应不少于10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5个。
(2)二级资质,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10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5个。企业拥有的1个信息技术发明专利可等同于3个软件产品登记,但等同替代前企业拥有的经过登记的软件产品数量应不少于5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少于3个。
(3)三级资质,经过登记的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不少于3个。企业拥有的1个信息技术发明专利可等同于3个软件产品登记,但等同替代前企业拥有的经过登记的软件产品数量应不少于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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