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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市竹机村曹家组妇女土地补偿权益被侵犯

2018-9-7 12:12:18发布28次查看
我是韶山市竹机村曹家组村民,1987年9月出身以来户口一直在此,其中并没有迁出过。现组上因扩建党校被征收,我家属于征收范围。但是,我作为一个户员,我却不享受国家对我的补贴,拆迁难道不是以户口人数为单位作为补偿依据吗?。据征收办的理由是嫁的男方是城镇户口就有补偿,嫁的男方是农村户口就没有。此理由一点都不能说服一个有正常思维的人,上至国家最大法《宪法》,中至普通法《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下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从立法机关的法律法规到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再到行政机关的政策决定,保护“出嫁女”的土地权益是党和国家一贯的、明确的立场和态度。任何与《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都是无效的。“出嫁女”的户口仍在本村、组、属于村、组集体的一员,就理所应当地享受土地补偿费。
《中国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由于土地是依据户籍按人后进行分配的,因此,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得分配权。
户籍制度改革趋势都是取消城乡二元化,为何我们市的制度还在歧视农村户口,在同样的条件下设置城镇与农村户口获得权力的障碍?!
像我本人,一直以来和老公的感情并不稳定,现在又因为这个该有补偿却被告知没有的事情争吵无数,发展至现在都对我实施了家暴,家庭婚姻关系实在维系的相当痛苦,在无可调和的情况下于今年在湘乡政务中心办了离婚手续。新婚姻法规定,我并不能享受丈夫的婚前财产,婚后还拖带一女,我现在就是一个无房、无工作、无经济基础、无生活来源的4无人员!
我的户口一直在曹家组,现在曹家组的组员也愿意接收我回组里,我依然是曹家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没有享受过动迁安置、他处也没有宅基地,所以理应得到国家的安置补偿待遇!
嫁农村的就没有补贴!这还真是 你离婚,你是四无人员应该与娘家人头补偿没有关联,你的户口没有迁出,这次组集体土地征收款是不是有你的份额,如果村组给了你份额就说明当地村组把你当成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村组没有给你,那么法律上也给不了你,乡规民约土政策在全村组面前也人人平等的。
又是拆迁惹的祸,这些财不是好事,可能是坏事
2016-09-20 22: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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