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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重度残疾人的血泪控诉,双峰检察院的公平正义在哪里?

2018-9-7 1:38:59发布68次查看
本人李超龙,男,汉族,生于1962年11月28日,身份证号:43252219621128xxxx,系湖南省双峰县走马镇马仙村村民,中共党员,一级残疾(身患重度脑血管畸形,已瘫病在床30年,全身四肢仅右手能动,无生活自理能力),现因被诬告涉嫌故意伤害同胞哥哥李林生一案请求各级相关部门给予调查及了解实情,还我清白。
事发经过:
2011年9月8日,我在位于双峰县走马街镇马仙村的家中打地基建房时(此地基为我用钱和自留地对换领居凌氏的地基),我同胞哥哥李林生也想要这块地基,但又不和我来商量,采取阻止施工的办法想来强占,引发口角后发生打架,李林生动手打了坐在轮椅上的我,由于我本来患有重度脑血管畸形,已瘫痪30年,全身仅右手能活动,头部被打伤后当场便引发癫痫发作,因无钱去医院医治,癫痫持续发作,下午妻子李冬仁用轮椅将我送至李林生家中便离开,想让此办法让他们给我去治病。此时,刚进家门的李林生见此状,便二话不说就拿起一把锤子对着坐在轮椅上的我锤过来,因坐在轮椅上无法躲开,情争之下本能的自我保护意识驱使我用右手去挡,惯性作用下锤子便戳到了李林生自己的额头上,这时候李林生便跑开躲到后屋里去了。我一气之下便砸了屋里的热水瓶、电饭煲等物。此时,李林生听到响声又跑出来对坐在轮椅上的我头部用锤子一顿猛烈的重击,我一边用右手挡一边大呼:救命!这时候李林生妻子杨金莲,儿子李险峰以及我儿子李金鑫均赶到了现场才拉开,李林生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而我因无钱医治只能躺在自家厅屋里打点滴。
2012年6月6日我收到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发来的委托辩护人告知书,2012年8月20日我又收到双峰县人民检察院的传唤通知书,由于受伤后一直癫痫发作,头痛剧烈,卧床不起,子女又都在外地务工,我也无法到场接受讯问,此后,也未再收到双峰县人民检察院的任何通知和传唤。2013年搞二次群众教育路线,我所在的马仙村有几位来自双峰县人民检察院的蹲点检察官,因为此事,我特意去找他们,其中一位姓曹的检察官给到我明确回复:此案经过我们的调查核实,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充足,我们已退回公安局。2016年10月26日,我又收到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发来的起诉书,2017年4月19日在双峰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2017年8月18日在双峰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
时隔4年之久,是什么样的原因能够让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又再次提起公诉?是有了新证据?事实上两次开庭也均未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我犯罪事实成立。4年前双峰县人民检察院给到的明确回复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将此案退回至双峰县公安局。
在没有新证据补充的前提下,为什么相隔4年之久,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又突然提起公诉?是什么样的特殊关系和利益驱使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双峰县公安局能够去这样违背事实,颠倒黑白。目前两次开庭,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及证词有多处与事实不符:1、原告所提供的证人3名,其中证人杨金莲、李险峰分别系原告妻子和儿子,母子俩人的证词中提到事发时他们在现场,目睹整个事发经过,而在原告李林生的陈述中提到,事发时,现场只有他们兄弟二人,无其他人在现场,是打完架之后杨金莲、李险峰等人才赶到现场,三方证词不一致,明显是作伪证行为;2、证人朱国荣系马仙村村支部书记,他在证词中提到案发当日是上午见到的李林生头部有血迹,不是下午,而整个案发时间是在下午,这说明证人朱国荣并未在下午的案发现场,所提供的证词也并不能起到证明作用;3、作案凶器至今没有着落:原告陈述中提到头部的伤是我用刀划伤的,并且在证人李险峰的证词中提到刀子是他从我手里抢夺过去的,既然凶器最后是由李险峰从我手里抢夺走的,为何现在你们提供不了作案凶器?这么重要的证据难道你们都没有保存?
我长期瘫病在床,无任何生活自理能力,拉屎拉尿都需要人专门料里,也更无任何攻击能力,子女都远在外地务工,李林生因地基问题和两个儿子常年对我和妻子李冬仁进行殴打辱骂,多次故意挑事,激起矛盾,长期以来,我们夫妻也一直忍让。因多次受伤,身体和精神上的双重折磨,现我的身体已经每况愈下,癫痫发作频率越来越高,意识也越来越模糊,如今我只想在自己的有生之年过几天清静日子。恳请各级相关部门的领导能主持公道,查清事实,妥善处理,还我清白,给我一点能活下去的勇气!万分感谢!
被诬告人:李超龙
十里八乡的名人,真是应了句话,久病成妖之人。。。
煮豆燃豆棋,豆在釜中泣,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2017-08-20 1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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