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发现334省道多处地方修建永久性建筑,个别地方距公路边线少于公路管理条例所规定的15米,请问双峰县公路局,这样的建筑合法不,该怎么处理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既然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笫十三条规定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那么现在正在修建的建筑物为何有关部门不及时制止而是开处罚款单了事,请问交了罚款就属合法吗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2016-08-29 21:05:44